體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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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體制風險[1]
體制風險是指由於政府部門強行對企業併購大包大攬,背離市場原則,使得併購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而帶來的風險。
體制風險的特點[2]
從運作機制上看,體制風險具有潛在性和系統整體性的特點,體制風險的潛在性是指體制風險生成與擴散的社會基礎。例如,它可以通過政府的組織管理方式和政府運作這一環節,影響高新技術項目的巨集觀管理和具體決策,從而導致政策失誤和決策風險;可以通過政策法規的制定以及市場監管這一環節影響市場運行,從而給農業高新技術項目運行和企業經營帶來市場風險等等。體制風險的系統整體性是指其作用的廣泛性和深遠性,它不是某個高技術企業或項目單獨面臨的風險。企業只能通過加強管理、減弱體制風險的影響程度,卻無法完全規避或化解這種風險,因此,體制改革是防範和化解農業高新技術風險投資風險的根本性措施。
體制風險的類型[2]
1.產權制度風險
風險投資者投資於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高額風險報酬,而這是以產權能迅速變現為前提的,而產權的高流動性必須以產權明晰為基礎。在我國,以產權明晰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政企不分、政資不分、銀企不分的現象,使得農業高新技術投資的行為主體難以確定。這樣,一方面造成市場行為主體權利與責任的不對稱,缺乏對多個參與者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決策環節上政府替企業決策,一旦投資失敗,卻又找不到承擔風險責任的具體組織或個人。所以,體制風險可能由於激勵不夠,使農業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的資金和人才供給不足,也可能由於約束無力帶來決策的失誤和管理的混亂。
2.科技管理體制風險
目前我國農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沿用的是政府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向政府立項研究,取得成果,然後轉化到企業實現產業化的舊體制,形成農業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主體和產業化實施主體的分離。這種狀況一方面使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開發活動缺乏明確的市場導向和必需的產業基礎;另一方面,也使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得不到後續開發活動的支持,從而面臨投資收益無法實現的高風險。此外,農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主體和產業化主體的分離狀況,需要通過市場交易來維繫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高效連續的進程,但我國農業技術市場發育不良,其推動高技術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介”功能不完善。科技管理體制的缺陷與技術市場功能不健全的雙重作用,進一步加大了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的風險。
3.分配製度風險
要激發農業高新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創業、創新精神,關鍵是要建立起技術入股制度、科技人員持股經營制度、管理層期權制度等,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符合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特點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核心的分配製度,使技術和成果真正成為生產力要素,併在參與企業的經營和分配中獲得它的應有價值。在許多西方發達國家,高技術企業從業人員的收入遠遠高於其他行業的人員,這種高收入主要是通過認股期權的市場變現來實現的。我國目前多數高技術企業員工的收入仍以工資為主,員工如何通過持有本公司股票獲得收益,還缺少相應的法律予以規範。技術入股在具體操作規程中還有一定的技術性障礙,這就使農業高新技術的創新人才難以得到應有的利益驅動。另外,風險基金管理人和風險企業管理層的報酬與投資的成功聯繫不直接,也不緊密,在收益分配上存在“平均主義”、“大鍋飯”的現象。至於推行期股期權制,在公司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的情況下,落實難度很大,這樣,也造成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人才供給不足。
4.公司型風險投資基金的制度風險
由於目前我國沒有合伙製法律,所以風險投資基金無一例外要採用公司制,但公司型風險投資基金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從而加大了風險投資的風險。首先,董事會的集中決策權與投資項目高度的信息不對稱,形成制度設計上新的不對稱,難以確保投資決策的科學性與正確性,即使董事會與管理層劃分許可權,其弊端也在所難免。被投資的農業高新技術項目在技術、產品、市場、管理等方面的處於高度不確定狀態,並且變化急速,要求風險投資講究專業性、靈活性和時效性,而許多董事身為兼職,又非相關專家人士,也不持有公司股權,董事會不能經常召開,這勢必增大投資決策失誤的概率。當然,不排斥有的董事會虛設,管理層權力過大,為追求自己利益而侵蝕股東的利益。其次,董事會對管理層擁有較大的約束權(如罷免權),嚴重限制了管理層的積極性。誠然,董事會擁有較大的限制權,有利於防止管理層的不良行為,但對於風險投資來說,管理層所負責的投資項目是中長期投資,如在投資成功之前,隨時有可能被解聘,必然誘發管理層的短期行為,同時也大大影響其經營的獨立性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