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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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轉金(Housing Revolving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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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轉金是指企業從各種規定來源取得的、用於職工住房各方面開支的,除公益金、住房折舊和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基金。在帳務處理上,它既是表外科目“住房基金”的構成內容,也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內容。
- 住房周轉金是企業可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其主要業務包括:
- 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 收取的住房出售凈收入;
- 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
- 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
- 住房周轉金利息;
- 從成本中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等。
- 住房周轉金主要用於;
- 購建職工住房;
- 交納住房公積金;
- 按規定給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
- 職工住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 償還職工住房租賃保證金;
- 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凈額損失等,
- (一)取得
1.結餘轉入。企業原將住房周轉金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使用“住房周轉金”科目時應將結餘數轉入,借記有關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2.自補。企業經財政部門核定從成本費用中列支提取時,借記“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3.企業取得出售住房凈收益轉入。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形成出售凈收益,應轉入”住房周轉金”科目。
4.其他收入。企業取得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住房資金、擁有部分產權住房出租或出售的分成收入,以及出售住房使用權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企業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不得因之沖減固定資產的帳麵價值,除照提折舊外,應將該類住房單獨作為一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另外,企業因建房資金不足,經批准向住房信貸部門、“中心”委托的金融機構借入建房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等科目。歸還時,作相反分錄。
- (二)使用
1.上繳。企業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借記“住房周轉金”(企業負擔部分)、“應付工資”(個人支付部分)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發放提租補貼及住房困難補助。發放時,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應付工資”(隨工資發放部分)、“現金”等科目。
3.支付建房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決算的住房借款,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利息,計算時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短期借款利息)、
“長期借款”科目;支付時,同一般借款利息的支付分錄。
4.退還住房租賃保證金。職工承租住房向企業交納的住房租賃保證金,按規定應計入住房周轉金。如果租賃關係因故終止而且需要退還該保證金時,則應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由於租賃保證金具有往來帳款性質,所以計入住房周轉金收入後,應另外設置備查簿單獨登記,發生承租人以保證金沖抵租金的,可不作帳務處理,但必須在備查簿中進行記錄。
5.支付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住房制度改革後,企業住房基金應自求平衡,企業所有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均應在住房基金中統籌安排,不得擠占其他生產經營資金。另外,企業住房基金來源中,租金收入已包括了維修、管理費用的因素。因此,《制度》規定企業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支付時,應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購買住房或住房使用權,彌補出售住房凈損失。這兩方面支出的財務與會計處理,我們將在本文下一部分單獨介紹。
7.支付按國家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分錄同“5”。
發生住房周轉金增加、減少的各類事項,除憑有關分錄在“住房周轉金”等科目記錄核算外,還必須在“住房基金”備查簿的貸方或者借方進行登記。
(一)企業的職工住房的租金收入;
(二)企業的職工住房出售凈收入;
(三)企業按財政稅務部門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舊、大修理費計提額和提租補貼;
(四)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給企業的住房資金;
(五)職工配偶單位付來的分房補償費用;
(六)其他住房資金。
- 住房周轉金來源的合規、合法性審查
企業用於職工住房的基金主要有兩部分,一是稅後利潤中提留的公益金;二是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是企業對職工的一項長期負債,其來源是否合法,有無擠占生產成本,有無將應付職工福利費作為住房周轉金;企業取得的各項自管和委托代管的租金收入是否正確,住房出售和住房保證金收入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從成本中提留的住房公積金是否超過規定的比例;對此,查賬人員應仔細查閱企業本年職工住房周轉金的來源,同時瞭解國家有關住房政策,企業自管房和委托代管房租金收入的情況,以及企業管理費用中住房周轉金的列支數,通過覆核相關資料來確認被查單位住房周轉金的合規、合法性。
- 住房周轉金使用的合規、合法性審查
住房周轉金是用於企業職工住房改革而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費用支出,包括購建職工住房、交納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的H常維護管理費用等。這些使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消耗性支出;二是資本性支出。為防止企業將住房周轉金用於非住房支出,損害職工的利益,違反國家住房制度的改革政策,查賬人員要註意企業住房周轉金的借方發生額及摘要,並檢查原始憑證,瞭解住房周轉金的使用,同時仔細審閱“住房基金”備查簿,可同時掌握企業有關住房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以確定有無生產擠占職工住房資金的問題。住房周轉金使用的合規、合法性審查:
企業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職工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餘、撥人的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的利息收入等,在增加貨幣收入的同時,應增加住房周轉金;從成本中提留的住房基金,在增加企業管理費用的同時,也應增加住房周轉金。當實際使用住房周轉餘時,應減少住房周轉金,同時將由此形成的資產轉入,“資本公積”賬戶中。查賬人員應以有關住房周轉金的核算制度為依據,對照住房周轉金業務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其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一)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發放提租補貼;
(二)企業職工公有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三)住房改造或購建;
(四)購買職工住房使用權;
(五)支付職工配偶單位分房補償費;
(六)企業購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職工住房形成企業固定資產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前的利息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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