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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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转金(Housing Revolving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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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转金是指企业从各种规定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各方面开支的,除公益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基金。在帐务处理上,它既是表外科目“住房基金”的构成内容,也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内容。
- 住房周转金是企业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其主要业务包括:
- 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 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
- 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 住房周转金利息;
- 从成本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
- 住房周转金主要用于;
- 购建职工住房;
- 交纳住房公积金;
- 按规定给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
- 职工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 偿还职工住房租赁保证金;
- 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净额损失等,
- (一)取得
1.结余转入。企业原将住房周转金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使用“住房周转金”科目时应将结余数转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2.自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3.企业取得出售住房净收益转入。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形成出售净收益,应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
4.其他收入。企业取得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住房资金、拥有部分产权住房出租或出售的分成收入,以及出售住房使用权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不得因之冲减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除照提折旧外,应将该类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另外,企业因建房资金不足,经批准向住房信贷部门、“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借入建房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 (二)使用
1.上缴。企业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企业负担部分)、“应付工资”(个人支付部分)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发放提租补贴及住房困难补助。发放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随工资发放部分)、“现金”等科目。
3.支付建房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的住房借款,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利息,计算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短期借款利息)、
“长期借款”科目;支付时,同一般借款利息的支付分录。
4.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职工承租住房向企业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按规定应计入住房周转金。如果租赁关系因故终止而且需要退还该保证金时,则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由于租赁保证金具有往来帐款性质,所以计入住房周转金收入后,应另外设置备查簿单独登记,发生承租人以保证金冲抵租金的,可不作帐务处理,但必须在备查簿中进行记录。
5.支付职工住房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住房基金应自求平衡,企业所有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均应在住房基金中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其他生产经营资金。另外,企业住房基金来源中,租金收入已包括了维修、管理费用的因素。因此,《制度》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维修、管理费用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支付时,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买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弥补出售住房净损失。这两方面支出的财务与会计处理,我们将在本文下一部分单独介绍。
7.支付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分录同“5”。
发生住房周转金增加、减少的各类事项,除凭有关分录在“住房周转金”等科目记录核算外,还必须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或者借方进行登记。
(一)企业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
(二)企业的职工住房出售净收入;
(三)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
(四)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住房资金;
(五)职工配偶单位付来的分房补偿费用;
(六)其他住房资金。
- 住房周转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审查
企业用于职工住房的基金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公益金;二是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是企业对职工的一项长期负债,其来源是否合法,有无挤占生产成本,有无将应付职工福利费作为住房周转金;企业取得的各项自管和委托代管的租金收入是否正确,住房出售和住房保证金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成本中提留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对此,查账人员应仔细查阅企业本年职工住房周转金的来源,同时了解国家有关住房政策,企业自管房和委托代管房租金收入的情况,以及企业管理费用中住房周转金的列支数,通过复核相关资料来确认被查单位住房周转金的合规、合法性。
- 住房周转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审查
住房周转金是用于企业职工住房改革而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费用支出,包括购建职工住房、交纳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的H常维护管理费用等。这些使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耗性支出;二是资本性支出。为防止企业将住房周转金用于非住房支出,损害职工的利益,违反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政策,查账人员要注意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借方发生额及摘要,并检查原始凭证,了解住房周转金的使用,同时仔细审阅“住房基金”备查簿,可同时掌握企业有关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以确定有无生产挤占职工住房资金的问题。住房周转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审查:
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余、拨人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等,在增加货币收入的同时,应增加住房周转金;从成本中提留的住房基金,在增加企业管理费用的同时,也应增加住房周转金。当实际使用住房周转余时,应减少住房周转金,同时将由此形成的资产转入,“资本公积”账户中。查账人员应以有关住房周转金的核算制度为依据,对照住房周转金业务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一)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提租补贴;
(二)企业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三)住房改造或购建;
(四)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五)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六)企业购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职工住房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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