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的廉價政府論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亞當·斯密於1776年發表了他的奠基之作《國富論》。恩格斯曾指出:“他在1776年發表了自己關於國家財富的本質和成因的著作,從而創立了財政學。”斯密對國家的作用和政府的動機表示極大的懷疑,在其“自私的動機、私有的企業、競爭的市場”這個自由制度的三要素基本之上,他規定了國家的三個任務:提高分工程度;增加資本數量;改善資本用途。由此,斯密認為有一隻看不見的手在冥冥之中操縱著社會的運行,使得人人為自己的經濟活動最終產生一個大家都獲利的社會結果,市場經濟既然有如此神妙的作用,對它的任何干預都是不可取的,不斷增加國民財富的最好辦法就是給經濟以完全的自由。
亞當·斯密的廉價政府論是指亞當·斯密對政府的義務作了三點限制:保護社會,使之不受侵犯;保護社會上的每個人,使之不受其他人侵犯;建設並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及設施。政府只要能像“守夜人”那樣,防止外來侵略和維持國內治安就行了。基於此,他提出了稅收方面的“公平、確定、簡便和征收費用最小”四原則;支出方面要厲行節約和“量入為出”。廉價政府,成為財政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標。
亞當·斯密的廉價政府論的主張[1]
亞當·斯密極力主張儘可能縮減國家財政支出,建立“廉價政府”,提出國家財政支出只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國防支出。他認為國家的職能首先在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其不受外來暴力的侵略,為完成此項職能必須有軍隊。維持軍隊的費用是為社會總利益而支出的,應來源於全社會的總貢獻,而全社會各個人的貢獻,又必須儘可能地與他們各自能力相適應。
(2)司法費用支出。他認為司法的職責是使社會中任何人不受他人的欺辱或壓迫,要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其費用是為全社會總體利益而支出的,應來自全社會的總貢獻。同時他又認為,國家之所以設立司法機構是因為社會上的壞人危害另一部分人,其最直接受到司法利益的是那些由法院恢復其權利或維持其權利的人,故司法經費的支出應由他們雙方或者由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續費開支最為妥當,無須由全社會共同負擔。凡有利於某一個地方的費用,例如某一城市或地方上的警察費用應由當地開支,不應由全社會的收入開支。
(3)交通費用支出。維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機關,其最直接受益者是來往各地販運貨物的商人及購買此類貨物的消費者。所以,英格蘭的道路通行稅及歐洲其他各國所謂路捐、橋捐都應由這兩種人負擔,則社會一般人的負擔就會減輕。
(4)教育和宗教費用支出。一國的教育設施及宗教設施對全社會有益,費用應由全社會負擔,但如直接由受益者支付,可能更為有利。
(5)公共工程費用支出。凡有利於全社會的各種設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益者維持,其不足之數可以從全社會總收入中彌補。
(6)維持君主費用支出。亞當·斯密還認為,為維持君主奢華的生活費用應由全社會開支。
- ↑ 閆衛兵編,外國財政理論與制度,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8,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