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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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于1776年发表了他的奠基之作《国富论》。恩格斯曾指出:“他在1776年发表了自己关于国家财富的本质和成因的著作,从而创立了财政学。”斯密对国家的作用和政府的动机表示极大的怀疑,在其“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这个自由制度的三要素基本之上,他规定了国家的三个任务:提高分工程度;增加资本数量;改善资本用途。由此,斯密认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冥冥之中操纵着社会的运行,使得人人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最终产生一个大家都获利的社会结果,市场经济既然有如此神妙的作用,对它的任何干预都是不可取的,不断增加国民财富的最好办法就是给经济以完全的自由。
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论是指亚当·斯密对政府的义务作了三点限制:保护社会,使之不受侵犯;保护社会上的每个人,使之不受其他人侵犯;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设施。政府只要能像“守夜人”那样,防止外来侵略和维持国内治安就行了。基于此,他提出了税收方面的“公平、确定、简便和征收费用最小”四原则;支出方面要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廉价政府,成为财政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
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论的主张[1]
亚当·斯密极力主张尽可能缩减国家财政支出,建立“廉价政府”,提出国家财政支出只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防支出。他认为国家的职能首先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外来暴力的侵略,为完成此项职能必须有军队。维持军队的费用是为社会总利益而支出的,应来源于全社会的总贡献,而全社会各个人的贡献,又必须尽可能地与他们各自能力相适应。
(2)司法费用支出。他认为司法的职责是使社会中任何人不受他人的欺辱或压迫,要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其费用是为全社会总体利益而支出的,应来自全社会的总贡献。同时他又认为,国家之所以设立司法机构是因为社会上的坏人危害另一部分人,其最直接受到司法利益的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故司法经费的支出应由他们双方或者由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无须由全社会共同负担。凡有利于某一个地方的费用,例如某一城市或地方上的警察费用应由当地开支,不应由全社会的收入开支。
(3)交通费用支出。维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机关,其最直接受益者是来往各地贩运货物的商人及购买此类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格兰的道路通行税及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捐、桥捐都应由这两种人负担,则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会减轻。
(4)教育和宗教费用支出。一国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对全社会有益,费用应由全社会负担,但如直接由受益者支付,可能更为有利。
(5)公共工程费用支出。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益者维持,其不足之数可以从全社会总收入中弥补。
(6)维持君主费用支出。亚当·斯密还认为,为维持君主奢华的生活费用应由全社会开支。
- ↑ 闫卫兵编,外国财政理论与制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8,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