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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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學以調整、確認和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以及轉讓發明創造專利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是經濟法學或民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也是知識產權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專利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利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性質、原則、體系和淵源以及產生和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等基本理論。如中國專利法學者認為,中國專利法是以確認和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以及轉讓發明創造專利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專利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在中國,專利權屬於專利申請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及其合法受讓人,或者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所屬單位。專利權的客體,即作為專利法保護對象的發明創造。在中國,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專利權的內容,即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各種具體權利,一般包括:製造、使用和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獨占權;將自己的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轉讓權,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許可權,訴請法院保護權等。
三、取得專利權的條件。一項發明創造要取得專利權,必須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條件,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發明創造的前所未有性,即未曾公開發表、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各國專利法對新穎性的要求不同,主要有三種:一是絕對新穎性,即要求未在世界各國公開發表、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二是相對新穎性,即只要求未在本國公開發表、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三是混合新穎性,即要求未在世界各國公開發表過,未在本國公開使用過。創造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較現有技術水平先進,且非為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所顯而易見,所以有的國家又稱為先進性或非顯而易見性。實用性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產業上應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所以有的國家又稱為工業應用性或有益性。當然,大多數國家專利法除規定上述取得專利權的條件外,還明確規定某些發明創造,如與道德風尚、公共秩序相抵觸的發明創造,以及動、植物新品種、原子核變物質等發明創造,即使具備了上述條件,也不授予專利權。
四、取得專利權的程式。取得專利權必須經過申請和審查程式。申請就是發明人、設計人或其合法受讓人向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案,包括提交申請書、專利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審查就是專利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目前各國專利審查制度主要有三種:一是形式審查制,亦稱不審查制、登記制,即對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內容的審查。這是實行專利制度初期各國通用的制度,雖然手續簡便、審批及時,但難以保證專利的質量,目前只被比利時、義大利、埃及等少數國家採用。二是實質審查制,即對專利申請不僅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且也進行是否符法學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內容的審查。實行這種制度專利質量高,但費時、審查工作量大,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接受了這種制度,但隨著科技迅速發展,尤其是從本世紀五六十年代起,專利申請案急速增加,多數國家又相繼採用延遲審查制,目前只有美國等少數國家仍採用實質審查制。三是延遲審查制,即對專利申請先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只有經申請人的請求才進行實質內容的審查。這種制度綜合了前兩種制度的優點,目前已被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採用。
五、專利的實施和專利權的保護。專利的實施,即在授予專利權的國家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和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專利的實施一般可分為三種:一是專利權人自己單獨實施或者將其專利作為投資,與他人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進行合作實施;二是專利權人通過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三是國家專利主管機關在法定條件下,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准許第三人實施其專利的強制許可。此外,中國《專利法》還規定了國家主管機關基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重要的發明專利指令推廣應用的指定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即國家通過行政程式和司法程式,追究侵犯專利權的違法者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保護專利權人依法取得的對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當然,對專利權人的法律保護是有期限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專利權的保護期在不同國家從十年到二十年不等,計算的方法也不一樣。大多數國家從專利申請案提交專利局之日起算,少數國家從專利證頒發之日起算,還有少數國家從公佈專利申請案之日起算。中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均自申請El起算。
六、國際專利制度,主要研究各國專剃制度、國際和地區性專利組織和公約,以及各國專利制度統一化、國際化發展的趨勢等。
專利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的封建特權制度。15世紀的威尼斯共和國最早實行了專利制度。1624年英國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專利法——《壟斷法》。此後,各國陸續頒佈實施專利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制定了專利法。各國法學家大都傾向於將各國專利法劃分為五大專利法系:以英國傳統專利製為代表的英國專利法系、以法國“不審查制”或“註冊制”為代表的法國專利法系、以德國“嚴格審查制”為代表的德國專利法系、以美國的以發明在先確定專利權歸屬的美國專利法系和以前蘇聯發明者證書與專利並行的“雙軌制”為代表的前蘇聯專利法系。
專利法學的產生要晚於專利制度和專利法。從17、18世紀西方發達國家陸續實行專利制度以來,雖然有眾多法學家對專利法理論進行研究,並提出了諸如自然權理論、工業產權理論、非物質財產理論、知識產權理論和專利合同理論等理論學說,促進了各國專利制度的發展,但是,專利法學作為一門學科的正式形成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事,特別是本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實行專利制度,用專利法保護髮明創造成為各國的普遍趨勢,專利法學才逐步完善和成熟起來。目前,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國際間科學技術交流的日益頻繁,各國專利制度和專利法學領域又出現了兩個新趨勢:一是擴大專利保護範圍,如不少國家提出了對利用原子能的發明、對電腦程式以及對化學物品和藥品授予專利權問題;二是加強國際間專利合作和專利的國際保護,使專利制度苗普及向統一化、國際化發展。如部分國家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尤其是近年來出現的“歐洲經濟共同體專利制度”,不僅使專利這種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被突破,而且英、法、德三國為了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專利制度相一致,先後修改了各自的專利法,減少了三國專利法之間的差別,從而使過去劃分各國專利制度為五大法系的傳統分類失去了法學意義。
中國在解放前雖曾頒佈過幾部專利法規,但並未形成獨立的專利法學。解放以後,專利法學也未得到足夠重視,直至1984年頒佈了《專利法》,以及近幾年理論界對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認識的提高,專利法學才得到迅速發展。專利法學的繁榮和發展,有利於促進專利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從而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推動國民經濟不斷增長,調動人民群眾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加強同世界各國的科技交流和合作。因此,隨著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專利法學在中國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