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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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学以调整、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以及转让发明创造专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经济法学或民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原则、体系和渊源以及产生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等基本理论。如中国专利法学者认为,中国专利法是以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以及转让发明创造专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在中国,专利权属于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或者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所属单位。专利权的客体,即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发明创造。在中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一般包括: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独占权;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许可权,诉请法院保护权等。
三、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前所未有性,即未曾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各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不同,主要有三种:一是绝对新颖性,即要求未在世界各国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二是相对新颖性,即只要求未在本国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三是混合新颖性,即要求未在世界各国公开发表过,未在本国公开使用过。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较现有技术水平先进,且非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所显而易见,所以有的国家又称为先进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所以有的国家又称为工业应用性或有益性。当然,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除规定上述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外,还明确规定某些发明创造,如与道德风尚、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以及动、植物新品种、原子核变物质等发明创造,即使具备了上述条件,也不授予专利权。
四、取得专利权的程序。取得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查程序。申请就是发明人、设计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案,包括提交申请书、专利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审查就是专利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案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目前各国专利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形式审查制,亦称不审查制、登记制,即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这是实行专利制度初期各国通用的制度,虽然手续简便、审批及时,但难以保证专利的质量,目前只被比利时、意大利、埃及等少数国家采用。二是实质审查制,即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且也进行是否符法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内容的审查。实行这种制度专利质量高,但费时、审查工作量大,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接受了这种制度,但随着科技迅速发展,尤其是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起,专利申请案急速增加,多数国家又相继采用延迟审查制,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仍采用实质审查制。三是延迟审查制,即对专利申请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只有经申请人的请求才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这种制度综合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点,目前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采用。
五、专利的实施和专利权的保护。专利的实施,即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的实施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专利权人自己单独实施或者将其专利作为投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进行合作实施;二是专利权人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三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准许第三人实施其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中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国家主管机关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重要的发明专利指令推广应用的指定实施。专利权的保护,即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追究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保护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当然,对专利权人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的保护期在不同国家从十年到二十年不等,计算的方法也不一样。大多数国家从专利申请案提交专利局之日起算,少数国家从专利证颁发之日起算,还有少数国家从公布专利申请案之日起算。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El起算。
六、国际专利制度,主要研究各国专剃制度、国际和地区性专利组织和公约,以及各国专利制度统一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等。
专利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特权制度。15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最早实行了专利制度。1624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垄断法》。此后,各国陆续颁布实施专利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利法。各国法学家大都倾向于将各国专利法划分为五大专利法系:以英国传统专利制为代表的英国专利法系、以法国“不审查制”或“注册制”为代表的法国专利法系、以德国“严格审查制”为代表的德国专利法系、以美国的以发明在先确定专利权归属的美国专利法系和以前苏联发明者证书与专利并行的“双轨制”为代表的前苏联专利法系。
专利法学的产生要晚于专利制度和专利法。从17、18世纪西方发达国家陆续实行专利制度以来,虽然有众多法学家对专利法理论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诸如自然权理论、工业产权理论、非物质财产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专利合同理论等理论学说,促进了各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但是,专利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正式形成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事,特别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实行专利制度,用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成为各国的普遍趋势,专利法学才逐步完善和成熟起来。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专利制度和专利法学领域又出现了两个新趋势:一是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如不少国家提出了对利用原子能的发明、对计算机程序以及对化学物品和药品授予专利权问题;二是加强国际间专利合作和专利的国际保护,使专利制度苗普及向统一化、国际化发展。如部分国家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利制度”,不仅使专利这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突破,而且英、法、德三国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利制度相一致,先后修改了各自的专利法,减少了三国专利法之间的差别,从而使过去划分各国专利制度为五大法系的传统分类失去了法学意义。
中国在解放前虽曾颁布过几部专利法规,但并未形成独立的专利法学。解放以后,专利法学也未得到足够重视,直至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以及近几年理论界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的提高,专利法学才得到迅速发展。专利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有利于促进专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不断增长,调动人民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科技交流和合作。因此,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专利法学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