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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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是指對不動產進行估價的專業人士,在國外是一個備受尊敬擁有極高社會地位的專業人士,其地位較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有過之而無不及。
1.專業知識要進行不動產估價,應當事先對構成不動產價格的因素,及影響價格成立、變動的種種原因要有充分的認識。這些因素是與社會經濟及其他一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其牽涉範圍非常廣泛,因此,需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運用科學的方法,才能測算出合適的價格。
2.調查的才能在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對該不動產應有充分的認識,否則不可能進行估價。所以估價人員需要有收集資料,並能加以整理,作有體系的組織等能力。
3.判斷推理的能力 估價的最後決定,還是在於估價師的判斷確認。但以平凡單純的判斷力很難得到正確的估價,沒有統一的思考,則估價結果也不確實。不管在什麼情況下,均需要正確的判斷與推理。估價人員應當有充分的能力,依據理論過程,將必要的資料加以分析,綜合比較,併進一步加以歸納或演繹。
4.熟練的經驗儘管有專門知識,並有調查才能與分析資料的能力,可是如無長期間反覆的實踐經驗,實難期待得到完善的估價,故長年的經驗成為重要的因素。經驗不足的估價人員,常有偏於專門知識而作出不切合實際的估價這種危險存在。有豐富經驗且觀察力敏銳的估價員,有的只一看目的物,立即能正確判斷其價格。但僅信賴此種直覺的估價方法也是不妥當的。更需要以科學的根據加以證實,不可因有經驗而自負,或忘記從事於科學的研究。但也不能因有豐富之知識而輕視經驗。
5.豐富的常識 雖然有豐富的專門學識,也不能立即斷定其有豐富的常識。不動產估價是在人類社會上一種活的工作,不能以適用一定方法所定之尺度就感滿足。並應避免一味將數字或統計當作金科玉律。除專門性學識經驗外,還需要豐富的常識。
估價人員除應具備上述職業要素外,還應具備一系列的倫理要素。
1.應時刻考慮所肩負的責任估價人員對於自己職責的重要性,應當有完全的認識。因自己是站在為他人的財產評定價格的地位,委托者信任其評定結果而從事交易或為其他行為,所以估價是否適當,對於委托人利害關係有直接重大的影響,因此估價人員應經常保持這種自覺性。有些估價人員為了減少工作量而怠慢調查,或遺漏應當觀察的重點,或受一時感情興奮的影響而毫無道理地作極度悲觀或樂觀的估價,輕率提出估價報告等,都將會引起嚴重後果。
2.正直而誠實。估價人員應憑良心,公正忠實地工作,不得有虛偽、隱蔽或其他欺騙行為。
3.廉潔估價人員除工作上應該的報酬外,不應接受其他利益、恩惠等,或特殊原因的誘惑而接受委托者或不動產擁有人的要求,故意提出違反真實的估價報告。
4.公平無私估價人員應排除偏見,不受他人左右,力求公平無私。美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員協會的估價實務標準有這樣的要求:當
①估價人員對於估價標的物,如正以或擬以不動產經紀人或金融經紀人或管理人的身份有所行為時;
②估價員對估價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試圖取得所有權時,或有其他利害關係時,做成估價報告書系違反倫理,如存在這種利害關係,應將其主要情況在估價報告書上進行標明。
5.應不違背社會信任估價人員應專心一意從事自己的業務,不可違背社會信任。如日本的不動產鑒定評價法第36條規定,“不具備不動產鑒定士或準不動產鑒定士資格者,不得從事不動產鑒定評價工作”。
(一)土地估價師
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併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辦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每年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二)房地產估價師
根據《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和註冊制度。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並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建設部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會同人事部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