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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紐西蘭自貿區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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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紐西蘭自貿區協定》的簡介

  2008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在兩國總理的見證下正式簽署。這是中國與發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也是中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第一個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多個領域的自由貿易協定。目前,中新雙方均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律程式,《協定》已於2008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中國-紐西蘭自貿區協定》的主要內容

  《協定》是中新兩國在WTO基礎上,相互進一步開放市場、深化合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協定》共214條,分為18章,即:初始條款、總定義、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及操作程式、海關程式與合作、貿易救濟、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服務貿易、自然人移動、投資、知識產權、透明度、合作、管理與機制條款、爭端解決、例外、最後條款。

  《協定》的簽署是中新兩國關係發展歷程上一座新的里程碑,為加強中新兩國經貿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也為雙方合作註入了新的活力,將進一步促進兩國經貿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實現雙贏,推動中新經貿關係邁入新的發展階段。

  《協定》的實施,將有利於兩國進一步發揮各自產業優勢,深化產業分工,有助於雙方全面推進農牧業、林業家電服裝等貨物貿易領域的合作,並促進教育旅游、環境、咨詢等服務貿易的發展。《協定》為雙方經貿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營造了更加開放和穩定的商業運行環境。雙方企業產品可按照《協定》提供的優惠條件進入對方市場,有利於拓展合作空間,提高競爭力,實現互利共贏。同時,兩國消費者也可以更低廉的價格享受到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中國-紐西蘭自貿區協定》的影響

《中國-紐西蘭自貿區協定》對雙邊貨物貿易的影響

  根據《協定》規定,紐西蘭將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華進口產品關稅,其中63.6%的產品從《協定》生效時起即實現零關稅;中國將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進口產品關稅,其中24.3%的產品從《協定》生效時起即實現零關稅。具體降稅步驟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協定》生效時起,雙方立即取消絕大部分稅率不高於5%的產品關稅。

  (二)對於紐西蘭絕大部分稅率在5%以上但不高於12%的產品及中國絕大部分稅率在5%以上但不高於20%的產品,其關稅將從2008年10月1日起逐步降低,至2012年1月1日實現零關稅。

  (三)對於紐西蘭絕大部分稅率高於12%的產品,其關稅將於2008年10月1日降至12%,而後逐步降低,至2013年1月1日實現零關稅;對於中國絕大部分稅率高於20%的產品,其關稅將於2008年10月1日降至20%,而後逐步降低,至2013年1月1日實現零關稅。

  (四)紐西蘭將從2008年10月1日起逐年降低自中國進口皮衣、毛織物、針織服裝、鞋類等產品的關稅,並分別於2014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前取消上述產品的關稅。

  (五)中國將從2008年10月1日起逐年降低自紐西蘭進口乳製品、牛羊肉、獼猴桃等產品的關稅,並將於2016年1月1日前取消牛羊肉、獼猴桃的關稅,於2017年1月1日前取消鮮奶及奶油、黃油、乳酪的關稅,於2019年1月1日前取消奶粉關稅。

  (六)自2009年起,中國將在現有全球羊毛和毛條關稅配額總量以外,為自紐西蘭進口羊毛和毛條專設一定量的羊毛和毛條國別配額,國別配額內享受零關稅待遇。具體國別配額量參加《協定》附件四的規定。

  除此之外,兩國還在《協定》中確立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規則,以確保《協定》取得良好的實施效果。

《中國-紐西蘭自貿區協定》對雙邊服務貿易的影響

  根據《協定》規定,中新兩國將在WTO基礎上向對方服務提供者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市場。

  具體而言,紐西蘭在商務、建築、教育、環境等4大部門的16個分部門做出了高於WTO的承諾,包括開放電腦辦公設備維修、電腦數據準備、攝影、複製、污水防治、垃圾處理、公共衛生、空氣凈化、水土保護、雜訊消除、自然風景保護等服務;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提供跨境建築咨詢服務;允許在紐西蘭設立漢語培訓機構、開展漢語語言測試、提供中小學課外輔導服務等。

   中國在商務、環境、體育娛樂、運輸等4大部門的15個分部門做出了高於WTO的承諾,包括開放項目管理服務,允許紐西蘭服務提供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電腦、環保、體育娛樂服務,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提供電腦訂座系統服務等。

  此外,雙方還同意,在環境、建築、農林、工程、整體工程、電腦、旅游等7個領域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以保障對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享受到不低於第三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

《中國-紐西蘭自貿區協定》對雙邊投資領域的影響

  在投資領域,《協定》的主要目的是要在互利基礎上,鼓勵和促進雙邊投資及雙方在投資相關問題上的合作,建立一個有利於雙向投資的規則框架,併為對方投資提供保護,促進政府與投資者之間的合作。

  根據《協定》規定,中新兩國將在投資管理經營收益或處置等方面給予對方不低於其本國投資享受的待遇,並確保對方享受的待遇不低於相同條件下任何第三國得到的待遇。

  此外,《協定》還就投資保護、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的程式與規則等問題做出了詳細的、明確的規定,為解決與投資相關的爭端建立了有效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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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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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先生 (討論 | 貢獻) 在 2018年12月6日 21:36 發表

—標簽—譯文: 紐西蘭國王約翰.恩沃。 EnWou-Wang-West-Soad。翻譯: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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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先生 (討論 | 貢獻) 在 2018年12月6日 21:39 發表

對不起,對不起,實在是對不起。忘了表達其實我乃黎叔一朋友,僅僅是路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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