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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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Promissory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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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並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定義,指的是銀行本票,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國外票據法,允許企業和個人簽發本票,稱為一般本票。但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本票,均為銀行本票。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遠期的。
而狹義的外匯中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個人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本票的劃分方法多種多樣,根據簽發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根據有無收款人之記載,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根據其金額記載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現金本票和轉帳本票。
(1)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一切票據所共有的性質,是無因證券、設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等。
(2)本票是自付證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對收款人支付並承擔絕對付款責任的票據。這是本票和匯票、支票最重要的區別。在本票法律關係中,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債權債務關係相對簡單。
(3)無須承兌。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適用匯票法律制度。但是由於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兌就能保證付款
1.商品交易中的遠期付款,可先由買主簽發一張以約定付款日為到期日的本票,交給賣方,賣方可憑本票如期收到貨款,如果急需資金,他可將本票貼現或轉售他人。
3.企業向外籌集資金時,可以發行商業本票,通過金融機構予以保證後,銷售於證券市場獲取資金,並於本票到期日還本付息。
4.客戶提取存款時,銀行本應付給現金,如果現金不夠,可發給存款銀行開立的即期本票交給客戶,以代替支付現鈔。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姓名;
5.出票日期和地點;
6.出票人簽字。
在我國本票的出票人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
本票與匯票的異同
1. 相同點:
1)本票的收款人與匯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於匯票的承兌人;
3)本票的第一背書人相似於已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他與出票人是同一人。
2. 不同點:
1)基本當事人不同,本票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對匯票已承兌的付款人無條件地付款給收款人。
3)名稱的含義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譯是“承諾券”,它包含一筆交易的結算;匯票的英文直譯是“匯兌券”,它包含著兩筆交易的結算。
4)承兌等項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兌、承兌、參加承兌、發出一套;匯票必須要有以上四項。
5)國際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絕證書;國際匯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絕證書。
6)主債務人不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制票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前是出票人,承兌後是承兌人。
7)本票不允許制票人與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個當事人;匯票允許出票人與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個當事人。
案例一:本票案例分析[1]
【案例】甲工廠某採購人員持由該廠開戶銀行簽發的、不能用於支取現金的銀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購置一批價值10萬元的物資。由於該採購人員保管不慎,在途中將其裝有銀行本票的提包丟失。隨後,甲工廠根據該採購人員的報告,將銀行本票遺失情況通知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要求掛失止付。但該銀行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查後拒絕辦理掛失止付:
(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麼?
(2)甲工廠在被銀行拒絕掛失止付後,可以採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分析】
(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是正確的。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而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不得掛失止付。
(2)甲工廠可以採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維護其權益,即可以向銀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發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並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銀行本票無效。
- ↑ 鄭海味,陳偉華編著.經濟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1.
用於國內結算的本票是同成還是異地結算方式,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