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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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Money 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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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現代各國法律對洗錢的解釋不完全相同,金融機構反洗錢比較權威的機構巴塞爾銀行法規及監管實踐委員會,從金融交易角度對洗錢進行了描述: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帳戶向另一個帳戶作制服或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資金保管服務存放款項"。即常言之“洗錢”。
狹義的洗錢是指為了掩蓋犯罪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過程。廣義的洗錢除了狹義的洗錢含義外,還包括:
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用於非法用途,即把白錢洗黑,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而用於走私。
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錶面也合法的資金,以達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錢洗白,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帳戶。
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一系列金融帳戶轉移非法資金,以便掩蓋資金的來源、擁有者
的身份,或是使用資金的最終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錢財一般都可能與恐怖主義、毒品交易或是集團犯罪有關。
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有五種行為: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洗錢是指通過金融或其他機構將非法所得轉變為“合法財產”的過程,這已成為犯罪集團生存發展的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
一方面,通過洗錢,有組織犯罪掩蓋了其犯罪活動蹤跡,得以“正當地享受”犯罪所得;
另一方面,洗錢為犯罪集團介入合法企業提供了資金,使其能夠以“合法掩護非法” ,不斷擴大犯罪勢力。
洗錢的客體即黑錢,包括:販毒、走私、販賣軍火、詐騙、盜竊、搶劫、貪污、偷稅漏稅等犯罪所產生的收入。
洗錢的基本過程[1]
從理論上說,完成一個完整的洗錢過程包括三個階段。
1.處置階段(placement)。
處置階段又稱“放置”的過程,是洗錢的開始階段,該階段是對來自犯罪活動的財產通過進行有形的處理,並把它投入到清洗系統中。較為常見的形式是把作為犯罪收益的零散現金轉化便於控制、隱藏的財產形式。如犯罪分子通過街頭零星的毒品交易獲取了大量的小額現金,由於這些小額現金既不便於攜帶,大量的小額現金聚集到一起,還容易讓人發現,暴露目標。因此,犯罪分子亟需把小額現金的形式進行轉化,於是,他們可以採取把錢存人銀行、用錢購買價值較大的各種有價證券。一旦大量的小額現金存人了銀行里開立的戶頭或是轉變成便於攜帶的有價證券,處置的過程就已完成。
從實踐中看,處置過程可以採取多種的手段,如走私大量的貨幣現金、將贓款轉作金融機構存款以便與合法存款混同等。由於現代金融市場的發達,洗錢分子在對犯罪收益進行處置時,從傳統的櫃臺業務、匯款、信用卡到新興的電話銀行、電子銀行,他們可以藉助的手段已經越來越多了。
經過這一階段後,不法分子就對上游犯罪得來的收益進行了初步的加工和處理後,使得犯罪收益變得更為方便進行交易和隱藏,為以下步驟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條件,成為了整個洗錢活動的基礎。
2.離析階段(layering)。
離析階段又稱“分離”、“分層”、“培植”的過程,也有人稱其為攪動(agitation)過程。
離析階段是洗錢的關鍵環節,不法分子目標在於經過這一階段里財產的交易或轉移,實現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變換財產的外在形態,使分別置於各處的犯罪所得與其最初的來源脫鉤,從而逐步地讓犯罪收益的真實性質、來源變得模糊,以求逃避監管。不法分子往往充分利用現代複雜而完備的市場體系,通過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到黃金市場、汽車市場甚至是街頭零售業,製造出複雜的交易層次,多次轉移或多次交易,甚至不惜採用匿名交易,刻意矇蔽或規避審計,將非法的資金與其來源之間的聯繫人為地割斷。常見的是通過實施以假名或受托人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虛擬貿易收支或買賣無記名證券等複雜的金融操作,以此來掩蓋犯罪資金的來龍去脈和真實所有權關係,模糊其非法特征。隨著跨國洗錢的出現和發展,洗錢分子在離析階段所使用的手段、所構築起的複雜交易層次,足以讓人眼花繚亂,簡直像一個迷宮。如果這個時期的洗錢活動又在那些所謂的“保密港”(secrecyhavens)、“稅收港”(taxhavens)以及其他的洗錢監管死角進行的話,更為犯罪收益的性質來源和去向蒙上了層層的迷霧,讓監管當局實難分辨和追蹤。
3.歸併階段(integration)。
歸併階段又稱“一體化”、“整合”、“融合”的過程。歸併階段是洗錢行為的完成階段,在這一階段,不法分子把經過離析後、一般人難以覺察其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財產以合法財產的名義轉移到與犯罪集團或犯罪分子無明顯聯繫的合法機構或個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去。如果離析的過程能夠順利實施,犯罪收益已經與一般的正常收入混同,普通人難以覺察其非法的本來面目。而犯罪分子就可以將以合法面目出現的犯罪收益進行自由地支配和使用,把資金轉移至與犯罪組織或個人無明顯聯繫的合法組織或個人的賬戶之中,像一般的商業資金往來過程那樣,讓“洗凈”的資金再次進入金融系統。
洗錢常見形式[1]
洗錢方式多種多樣,常見洗錢方式有:利用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利用銀行存儲、轉賬、匯兌等掩飾犯罪收益。
利用一些國家和地區對銀行對個人資產過度的保密限制,這類國家和地區主要是指避稅型的離岸金融中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除了法律特許的例外情況,披露賬戶信息即構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寬鬆的金融游戲規則。設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允許建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並因有公司保密制度,瞭解這些公司的真實面目非常困難。較為典型的國家和地區有瑞士、開曼、巴拿馬、巴哈馬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島國。
利用空殼公司。亦稱隱名公司。公司的實名股東往往為收取一定管理費而根據外國律師的指令而登記成立公司,其對公司的真實情況、運作情況一無所知。空殼公司的上述特點特別有利於掩飾犯罪收益。空殼公司的註冊地也主要是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
利用現金密集行業。由於銀行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現金存人銀行容易引起懷疑,越來越多的洗錢者開始利用現金密集行業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做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佈為經營的合法收入。
偽造商業票據。洗錢者首先將犯罪收益存人甲國銀行,並用其購買信用證,該信用證用於某項虛構的從乙國到甲國的商品進口交易,然後用偽造的提貨單在乙國的銀行兌現。有時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實的商業交易來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但在數量和價格上做文章。
現金走私。洗錢者將現金通過種種方式偷運到其他國家,由其他的洗錢者對偷運的現金進行處理。除了現金走私外,洗錢者還通過貴金屬或藝術品的走私來清洗犯罪收益。
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或動產。直接購買別墅、飛機、金融債券等,然後再轉賣套取現金存入銀行,逐漸演變成合法的貨幣資金。
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和現代化電腦網路等高新技術支持下,巨額金融交易瞬間在全球範圍內完成,使一些洗錢者正在利用國際證券市場進行洗錢,股價變化較大且交易難以被調查是他們看中的因素。還有一些洗錢者在保險市場購買高額保險,然後再以折扣方式低價贖回,中間的差價則是通過保險公司“凈化”的錢。
新型的洗錢形式[2]
所謂新型的洗錢形式,是指在科技進步和金融創新的形勢下出現的洗錢形式。與傳統的洗錢活動相比,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電子支付工具等高新技術已經成為現代洗錢的重要手段,此外,受利益驅使,一些擁有財經專業背景的人才被吸納加入洗錢犯罪組織,為洗錢犯罪提供智力支持,這些人利用專業技術為洗錢提供服務,使司法當局反洗錢任務變得更為複雜和艱巨。下麵5種洗錢方法就是新近出現的更加隱蔽的洗錢方法。
1.利用互聯網洗錢
網際網路的發展是20世紀發生的一場深刻革命,網際網路在為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利用網際網路洗錢就是各國反洗錢機構面臨的新問題。網際網路洗錢是指利用電腦系統、網路和電腦數據,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並使之成為錶面來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動和過程的總稱。網上銀行、網上賭博等網站的存在,涵蓋了大多數傳統的銀行業務和其他業務,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網際網路洗錢變得十分方便,犯罪分子可以非常輕鬆地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瞬間就完成了資金的轉移。利用網際網路洗錢具有登錄便利、電子交易迅捷、無紙化、大容量、客戶與機構不用面對面接觸等特點,從而使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活動進一步隱蔽化、專業化、複雜化,金融機構難以辨別客戶的真實身份和對賬戶及交易進行日常監督,並且難以確定網上交易的地點,進而確定管轄也比較困難,因此也就無法確定應由哪個地方的偵查部門開展調查,尋找與洗錢活動有關的書面證據。由於傳統的監督方法無法應用,由此極大地增加了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難度。
2.利用新的支付技術進行洗錢
新的支付技術如智能卡(SmartCards)(或電子錢包)具有高速、無紙化、大容量等特征。這些特征極大地方便了洗錢犯罪,同時也給司法調查帶來了困難。智能卡晶元能以電子形式存儲現金,已成為紙幣的備選物,尤其當智能卡可以跨國使用時,洗錢風險會大為增加。新支付技術可能被洗錢者利用是由於其本身的5個特性:①無法認定和鑒定利用新支付技術的當事人。②交易的透明水平低。③缺乏查賬線索、記錄保留及可疑交易報告。④利用了高水平的編碼技術(使司法無法介入)。⑤交易不在目前法律規章定義之內。
3.利用SWIFT系統洗錢
環球銀行(SWIFT)作為世界範圍內的資金劃撥清算組織,為全球銀行提供金融數據處理與通訊網路服務。SWIFT系統長期以來是銀行間轉移資金的最常用手段,由於其用戶數量眾多,且不阿國家對洗錢控制的法律要求程度不同,加之方便快捷的電子資金轉移,客戶身份識別的模糊性,使得藉助電子資金劃撥系統進行洗錢活動,尤其是進行跨國跨地區的非法資金轉移成為現實。SWIFT系統的開放性、電子現金的匿名性、銀行服務的不間斷性給反洗錢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4.利用信托方式洗錢
信托是委托人將財產轉移於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法律關係。信托財產獨立存在,並不構成受托人資產的一部分,受益人享有對信托財產的收益權,受托人依據信托合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財產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資產轉移或提供服務等理由。有些國家,甚至沒有規定披露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過問信托的真實目的,從而使信托可能被洗錢者利用。如洗錢者首先將自己的一家公司通過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時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然後將存於其他賬戶上的犯罪收益匯人該公司的賬戶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5.利用律師、公證員、會計師和其他專門職業者的服務幫助洗錢
各國政府打擊洗錢活動的持續努力,使洗錢變得越來越困難。為了規避反洗錢措施,洗錢者必須制定更加複雜隱蔽的洗錢計劃。要想增加洗錢活動的複雜性,對於大多數並不具備專業技能的洗錢者而言,他們必須求助於法律專家、會計師、金融顧問以及其他專門職業者,尤其是律師和會計師。上述人員提供的下列服務或幫助,對洗錢都是非常有用的:①幫助洗錢者創製法人工具或其他複雜的法律協議(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繫;②可以代為購買或出售財產,這種財產轉移在處置階段可能是掩蓋犯罪收益來源的財產轉移,在歸併階段則可能是洗後財產的最終投資;③可以完成相關的金融交易,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各種金融操作,如存取現金、撤銷賬戶、簽發支票、購買和出售股票等;④提供有關金融和稅收方面的建議,幫助犯罪分子儘可能減少納稅數額或逃避將來的納稅義務;⑤幫助洗錢者和金融機構建立聯繫。此外,洗錢者不僅依賴各種專門職業者在上述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還利用他們和他們的地位減少外界對其犯罪活動的懷疑。為此,洗錢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師、會計師、金融專家、銀行高級職員等,從事洗錢活動。
洗錢犯罪的社會危害[3]
洗錢活動既是其他犯罪活動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又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洗錢犯罪的危害日益為公眾與國際社會所認識,其危害還具有國際性。具體而言,洗錢犯罪的社會危害有以下幾個方面。
金融體系是洗錢活動的一個重要鏈條,洗錢對於金融體系的危害十分明顯。一方面,洗錢者在洗錢後,有可能通過投資行為而對金融機構進行控制。金融機構一旦被洗錢者控制,那麼它就完全不能履行正常的資金配置功能,而成為洗錢者的提款機或者進一步侵犯其他資金所有人利益的工具。同時,被控制的金融機構會使用各種非法手段進行業務競爭。另一方面,洗錢者除了利用正規金融體系進行洗錢外,還頻頻利用各種非法的金融機構,如地下錢莊,進行洗錢。無論哪一個方面,都會擾亂金融秩序。金融機構被洗錢者利用或者參與洗錢後,將面臨司法起訴與刑事處罰,結果是金融機構將面臨嚴重危機,最終將由於金融傳染而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造成嚴重危害。
洗錢者往往把“黑錢”投入各種娛樂場所,如非法賭場、歌廳、舞廳等純消費場所。這些場所現金流通量大,而且不易為政府部門所有效管治。這些地下經濟部門既浪費了社會本來就已經稀缺的資源,又侵害了社會公平競爭,破壞政府經濟政策與巨集觀調控的貫徹實施。地下經濟還使得一國國民經濟統計數據失真,從而對政府施政造成負面影響。
- 3.加劇嚴重的有組織犯罪活動,危害社會穩定。
洗錢犯罪天生就與有組織犯罪具有緊密聯繫,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洗錢者把獲得的資金再用於其非法活動,比如恐怖犯罪。這些有組織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穩定與公眾生命與財產安全,是世界各國共同的打擊對象。2001年,美國遭受的其有史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襲擊就是一起恐怖犯罪,該犯罪背後需要巨大的資金融通。此外,毒品犯罪屢禁不止,就是因為其背後有巨大的資金來源。洗錢為毒品犯罪提供了巨額資金,兩者互相促進。
綜合而言,洗錢犯罪危害甚大,無論是對經濟,還是對個人與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都是一種潛在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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