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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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縮寫)虛擬幣首次公開發售/數字貨幣首次公開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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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ICO,全稱Initial Coin Offering,意思是“數字貨幣首次公開募資”,概念拷貝自股票市場的IPO,是指企業或非企業組織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下發行代幣,向投資人募集虛擬貨幣(一般為比特幣、以太坊)的融資活動。不同的是,IPO是企業為了發展而向公眾籌集資金,ICO是企業為了發展而向公眾籌集虛擬貨幣,將發行的標的物由IPO的證券變成了數字加密貨幣。ICO發行團隊在進行具體操作時,會先建立一個網站,發佈“ICO白皮書”,介紹所發行虛擬幣項目進行的虛擬幣融資情況。
還有一種通俗解釋是:比特幣的技術並非獨一無二,其他人也有能力做出類似的虛擬貨幣,於是有人就自己開發了一個山寨幣,開發費用比較高,所以必須面向公眾提前銷售一些山寨幣來募集資金,這就是ICO。
ICO是一種籌措資金的方式,公司通過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來吸引投資者,投資者從中獲得加密數字作為回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比特幣。
一般而言,一個完整的ICO項目需要3個步驟:
1、一家公司或團體表示自己計劃或正在研究區塊鏈技術,同時在公有鏈上內置可轉讓流通的代幣(加密數字貨幣,與比特幣類似);
2、投資者以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換取代幣,以此作為其權益憑證;
3、項目發行的代幣登上交易平臺,投資人進行買賣。
ICO是一種區塊鏈行業術語,是一種為加密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籌措資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參與者可以從中獲得初始產生的加密數字貨幣作為回報。由於代幣具有市場價值,可以兌換成法幣,從而支持項目的開發成本。ICO所發行的代幣,可以基於不同的區塊鏈。常見的是基於以太坊(ETH)和比特股(BTS)區塊鏈發行,由區塊鏈提供記賬服務和價值共識,實現全球發行和流通。
ICO參與者對於一個項目的成功非常重要,他們會在社區里為該區塊鏈項目進行宣傳,使它產生的代幣在開始交易前就獲得流動性。但ICO的參與者最看重的依然是由項目發展或代幣發行後價格升值帶來的潛在收益。
- 2013年7月:Mastercoin(現更名萬事達幣OMNI)是最早進行ICO的區塊鏈的項目之一,曾在Bitcointalk論壇上眾籌成功籌資5000 BTC。Mastercoin是建立在比特幣協議之上的二代幣,旨在幫助用戶創建和交易加密貨幣以及其他類型的智能合同。
- 2013年至2014年間:出現過許多瘋狂的區塊鏈項目成功的啟動了ICO,它們的代幣價格都出現過瘋漲,不幸的是這些ICO項目最後都死在炒作過程中或者直接成為騙局。然而,在這段時間,也有十分成功的ICO項目,例如Ethereum。
- 2015年3月:Factom(公正通)通過Koinify平臺ICO,利用比特幣的區塊鏈技術來革新商業社會和政府部門的數據管理和數據記錄方式。
- 2016年3月:Lisk的去中心化應用(DAPPs)是使用Javascript語言進行編程,這是目前全球最簡單也最流行的編程語言。Lisk此次總共籌集到14,080BTC和超過8,000萬XCR,眾籌所得金額在區塊鏈項目ICO中排名第二位,僅次於以太坊。
- 2016年5月:The DAO是ICO史上最大的眾籌項目,融資額高達1.6億美元。DAO全稱是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可理解為完全由電腦代碼控制運作的類似公司的實體,在人類歷史上還是首次。但是作為萬眾矚目的ICO項目,最終因受到黑客攻擊,再到爭論中軟硬分叉,最後以解散退回以太幣而告終。
IPO(英文簡稱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與ICO相比,他們有共同點也有區別。
共同點:
都有通過出售股份來籌措資金;
不同點:
ICO的大部分支持者是項目愛好者或不專業的投資者;
ICO不需要註冊經營牌照;
ICO平臺是第三方中立平臺,投資者自擔風險。
代幣發行的法律規範[1]
2017年9月4日通告,針對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
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臺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
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各類金融行業組織應當做好政策解讀,督促會員單位自覺抵制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遠離市場亂象,加強投資者教育,共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解釋的時候,能不能不要用不是大家都知道的名詞去解釋啊,什麼是代幣,什麼是用虛擬貨幣去換加密貨幣,會把人搞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