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回訪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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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回訪保修指承包人在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後使用狀況和質量問題向用戶訪問瞭解,並按照有關規定及"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在保修期內對發生的質量問題進行修理並承擔相應經濟責任的過程。
回訪保修的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建立施工項目交工後的回訪與保修制度,聽取用戶意見,提高服務質量,改迸服務方式。
承包人應建立與發包人及用戶的服務聯繫網路,及時取得信息,並按計劃、實施、驗證、報告的程式,搞好回訪與保修工作。
保修工作必須履行施工合同的約定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承諾。
回訪
承包人應編製回訪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主管回訪保修業務的部門。
2 回訪保修的執行單位。
3 回訪的對象 (發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稱。
4 回訪時間安排和主要內容。
5 回訪工程的保修期限。
執行單位在每次回訪結束後應填寫回訪記錄;在全部回訪後,應編寫"回訪服務報告"。主管部門應依據回訪記錄對回訪服務的實施效果進行驗證。
回訪方式
1 電話詢問、會議座談、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訪。
2 夏季重點回訪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調工程、牆面防水,冬季重點回訪採暖工程。
3 對施工過程中採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工程,回訪使用效果或技術狀態。
4 特殊工程的專訪。
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具體約定保修範圍及內容、保修期、保修責任、保修費用等。
保修期為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內發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質量問題,使用人碰填寫 "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告知承包人,並註明質量問題及部位、聯繫維修方式。
承包人應按 "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承諾向發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務。保修業務應列入施工生產計劃,並按約定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
保修經濟責任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 由於承包人末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承包人負責修理並承擔經濟責任。
2 由於設計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設計人承擔經濟責任。當由承包人修理時,費用數額應按合同約定,不足部分應由發包人補償。
3 由於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構配件或設備不合格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4 由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5 因使用人未經許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使用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6 因地震、洪水、颱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壞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擔經濟責任。
7 當使用人需要責任以外的修理維護服務時,承包人應提供相應的服務,併在雙方協議中明確服務的內容和質量要求,費用由使用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