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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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財政(Sunny Financ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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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陽光財政”,就是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建設公共財政的要求,通過構建公開、民主、監督、考評的政府理財行為規範,實現政府理財活動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種制度。它是財政部門貫徹落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一項重要舉措。
打造“陽光財政”是推進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措施,其實質是把權力的運行公開化,讓理財行為在陽光下運作,以利於把社會的監督滲透到權力的運作過程中,從而達到監督的經常性、有效性,以防止權力的濫用。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打造“陽光財政”中的作用尤為重要。
公開就是一種監督,在預算監督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積極推動建立健全財政預算的公開制度,提高監督的透明度,走陽光監督的路子。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社會及媒體的監督作用,不斷增強監督實效。具體來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努力,做打造陽光財政的促進者。
一是推進“陽光預算”,使政府支出行為更加透明。公開和透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制約辦法。只有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的預算才是真正好的預算。要真正做到依法理財、民主理財,就要督促政府把預算編製得細緻一些、透明一些,提供一本明白帳,這既是人大代表的期盼,也是實現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監督的基礎。
二是促進“陽光收付”,強化對財政資金收付的約束。促進財政部門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使各預算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性資金在財政部門設立的銀行賬戶下統一集中管理,進而剋服分散收付制度的弊端,提高部門預算制定和執行的規範性和透明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是實行“陽光采購”,發揮財政資金的更大效益。要監督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的要求,編製政府採購預算。凡屬於政府採購的項目,其經費一律劃撥到政府採購專戶,由財政直接向供應商支付,使採購行為完全置於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以達到節省資金,實現公平公正的目的。
四是建立“陽光賬戶”,統籌管理使用預算內、外資金。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專戶的統管作用,公開賬戶,將“收支兩條線”管理擴大到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收支由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中按測算和實際需要及有關標準統一安排,搞好審核和平衡,通過陽光賬戶使預算外資金全部進入部門預算,逐步形成完整的部門綜合預算。
五是提升“陽光績效”,追蹤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監督作用,督促政府建立和健全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評價體系,研究和制定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標準。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組織人大代表及專家對財政大額支出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情況向社會公佈,促進財政部門合理分配和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必要時可採取聽取和審議績效審計報告等方法,不斷深化和完善人大對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六是打造“陽光平臺”,不斷創新監督方式。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促進政府建立預算編製和執行公開透明的制度平臺,以爭取社會公眾的監督和配合。採取舉行聽證會或藉助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公佈重大預算事項,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實時線上財政預算監督系統,實現人大財經部門與政府財政部門聯網,使財政花出去的每一筆錢在第一時間進入人大監督的視野,使國庫真正成為透明錢櫃;在媒體上公開預算草案,充分吸收普通民眾和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推行重點財政項目和工程建設公開招投標制度,從源頭上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構建信息披露制度,對政府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披露,充分接受公眾與社會各界的監督。
首先,打造“陽光財政”是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隨著民主政治進程的推進,財政預算公開已經逐步成為全社會共同關註的課題。從法理上來說,政府所有的收支計劃和活動過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僅都必須向議會公開,而且還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都必須接受議會、社會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在現代西方,國家的政府預算甚至是向全世界公開的。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本質上也是一種代議制民主政治制度。國家權力機關對由其產生的政府的預算進行監督,體現著“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政原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民主約束機制,將財政預算在全社會公開,在陽光照耀之下,才會真正發揮財政的社會效益。
其次,打造“陽光財政”是代表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財政問題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財政資金是人民群眾創造的財富。既然政府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公民自願納稅後,就有權利監督政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就應該讓人民充分瞭解這些錢的具體使用情況,而且也應該經過人民群眾的決定和認可。這是現代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三,打造“陽光財政”是深化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實際步驟。預算監督管理是一個永恆的主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政府的財政行為越來越頻繁和複雜,政府向代表大會提交的年度預算報告,即使再全面、再細緻,代表大會在有限的會期內要審查清楚如此複雜、龐大而又十分專業的問題,監督好財政開支,也是有一定困難的。為此,不但要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權威作用,而且要提高預算的透明度,促進各方面監督的改善,通過各種手段來實現全程監督和有效監督。
第四,打造“陽光財政”是公共財政的必然要求。公共財政必須著眼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立足於非盈利性和政府收支行為規範化三個基本點,稀缺的財政資金、國有資產必須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公共財政因其具有透明性又被稱為“陽光財政”,“陽光財政”的目的,就是要更突出地謀取公眾利益的最大化,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經濟“民”主、財富“民”生是比經濟“官”主、財富“官”生有效得多的資源配置機制。因此,公共財政必須是陽光下的財政,納稅人的錢花到哪、怎麼花,應該公開透明,包括財政政策、收支程式、支出內容、資金數量和超收收入使用等都應該是透明的,是在陽光下運作的,納稅人有無障礙的知情權。
第五,打造“陽光財政”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迫切需要。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打造“陽光財政”,是防止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發生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