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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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政(Sunny Financ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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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阳光财政”,就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构建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实现政府理财活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种制度。它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
打造“阳光财政”是推进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实质是把权力的运行公开化,让理财行为在阳光下运作,以利于把社会的监督渗透到权力的运作过程中,从而达到监督的经常性、有效性,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打造“阳光财政”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公开就是一种监督,在预算监督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的公开制度,提高监督的透明度,走阳光监督的路子。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社会及媒体的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做打造阳光财政的促进者。
一是推进“阳光预算”,使政府支出行为更加透明。公开和透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办法。只有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的预算才是真正好的预算。要真正做到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就要督促政府把预算编制得细致一些、透明一些,提供一本明白帐,这既是人大代表的期盼,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的基础。
二是促进“阳光收付”,强化对财政资金收付的约束。促进财政部门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使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在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账户下统一集中管理,进而克服分散收付制度的弊端,提高部门预算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实行“阳光采购”,发挥财政资金的更大效益。要监督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其经费一律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由财政直接向供应商支付,使采购行为完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以达到节省资金,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
四是建立“阳光账户”,统筹管理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统管作用,公开账户,将“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收支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按测算和实际需要及有关标准统一安排,搞好审核和平衡,通过阳光账户使预算外资金全部进入部门预算,逐步形成完整的部门综合预算。
五是提升“阳光绩效”,追踪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作用,督促政府建立和健全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体系,研究和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标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及专家对财政大额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促进财政部门合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可采取听取和审议绩效审计报告等方法,不断深化和完善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六是打造“阳光平台”,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促进政府建立预算编制和执行公开透明的制度平台,以争取社会公众的监督和配合。采取举行听证会或借助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预算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实现人大财经部门与政府财政部门联网,使财政花出去的每一笔钱在第一时间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使国库真正成为透明钱柜;在媒体上公开预算草案,充分吸收普通民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推行重点财政项目和工程建设公开招投标制度,从源头上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披露,充分接受公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首先,打造“阳光财政”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已经逐步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从法理上来说,政府所有的收支计划和活动过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仅都必须向议会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接受议会、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甚至是向全世界公开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政府的预算进行监督,体现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民主约束机制,将财政预算在全社会公开,在阳光照耀之下,才会真正发挥财政的社会效益。
其次,打造“阳光财政”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财政问题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财政资金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既然政府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公民自愿纳税后,就有权利监督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就应该让人民充分了解这些钱的具体使用情况,而且也应该经过人民群众的决定和认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打造“阳光财政”是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际步骤。预算监督管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的财政行为越来越频繁和复杂,政府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年度预算报告,即使再全面、再细致,代表大会在有限的会期内要审查清楚如此复杂、庞大而又十分专业的问题,监督好财政开支,也是有一定困难的。为此,不但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权威作用,而且要提高预算的透明度,促进各方面监督的改善,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全程监督和有效监督。
第四,打造“阳光财政”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公共财政必须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立足于非盈利性和政府收支行为规范化三个基本点,稀缺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因其具有透明性又被称为“阳光财政”,“阳光财政”的目的,就是要更突出地谋取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经济“民”主、财富“民”生是比经济“官”主、财富“官”生有效得多的资源配置机制。因此,公共财政必须是阳光下的财政,纳税人的钱花到哪、怎么花,应该公开透明,包括财政政策、收支程序、支出内容、资金数量和超收收入使用等都应该是透明的,是在阳光下运作的,纳税人有无障碍的知情权。
第五,打造“阳光财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迫切需要。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财政”,是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