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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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托,又稱金錢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資金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一項重要的信托業務,也是信托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關於受益權的轉讓: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根據信托文件規定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信托機構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為其單獨管理信托資金,即稱為單獨管理資金信托;為了使受托資金達到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採取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稱為集合資金信托。
1、單獨管理資金信托
又可分為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和指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其中,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資金的運用方法及標的,包括投資標的類別、名稱、數量、時期、交易價格等,信托機構並無裁量權。
其資金運用的範圍包括:
而指定單獨管理運用資金信托業務是指結合信托機構自身信托投資及土地開發業務專長,引導信托資金投資於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開發項目。
2、集合資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又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一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的方式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按照其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托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托。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和證券組合投資信托等。
2)組合投資信托,即根據委托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托。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4)基礎建設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社會(委托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托權證募集信托資金,並由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按經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托。
5)貸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信托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6)風險投資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信托合同。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關係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 信托目的;
-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
- 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 信托期限;
- 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
-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安排;
- 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 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 受托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 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 信托事務的報告;
-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風險的揭示與承擔;
- 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信托合同還可以載明信托財產的交付,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的具體方法。改變方法時受托人的建議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信托財產的審計或者評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關於風險申明: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在簽定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簽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2)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
3)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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