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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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是擔任初審的編輯或助理編輯,按照《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規定,“圖書的責任編輯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審者擔任”,“初審,應由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一定條件的助理編輯人員擔任(一般為責任編輯)”。
責任編輯至少有三大責任:
其一是業務責任,亦即技術層面上的觀點把握;
其二是政治責任,亦即思想,層面上的觀點把握;
除負責初審工作外,還要負責稿件的編輯加工整理、校對、標記確認、付印樣的通讀工作,使稿件的內容更完善,體例更嚴謹,材料更準確,語言文字更通達,邏輯更嚴密,消除一般技術性差錯 ,防止出現原則性錯誤;並負責對編輯、設計、排版、校對、印刷等出版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責任編輯工作完成後,協助執行編輯整理本期業務檔案。責任編輯應對所負責處理的稿件承擔直接責任。
責任編輯的相關規定[1]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是這樣規定的:責任編輯負責“初審……在審讀全部稿件的基礎上,主要負責從專業的角度對稿件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學術價值進行審查,把好政治關、知識關、文字關。要寫出初審報告,並對稿件提出取捨意見和修改建議。”“除負責初審工作外,還要負責稿件的編輯加工整理和付印樣的通讀工作……消除一般技術性差錯,防止出現原則性錯誤;並負責對編輯、設計、排版、校對、印刷等出版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規定很明確,但有些單位卻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例如以“目標責任管理制”為名的利潤包乾,就迫使編輯不得不用主要精力跑發行,跑碼洋……,而難以履行應盡的職責,這是導致圖書質量不高、結構失衡、人才難以成長、買賣書號屢禁不絕、風氣敗壞的重要原因。還
把策劃編輯和文字編輯分開,地位不同,待遇有別。如果策劃編輯只是策劃選題不負責審稿,文字編輯不參與策劃,策劃的意圖怎樣能夠實現,圖書質量怎樣得到保證。這樣做,割裂了編輯工作的整體性,違反了編輯工作的規律,是不可取的。西方國家設立策劃編輯或組稿編輯,但他們仍然負責審稿,而且相當嚴格,同樣是一本書的責任編輯。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中關於責任編輯負責對出版各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的規定,既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權利,從目前情況看,這項規定是難以落實的。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對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等作出了規定,但對編輯權利的保障還是不很充分的。由些引起的一些著作權糾紛,使出版社和編輯有理難伸。我國出版業不同於西方出版業,編輯的把關責任重大,權利要相應得到保障。
關於責任編輯的責任的規定是明確的,問題在於貫徹執行不力和編輯責權不相適應,還有編輯素質不高、管理鬆弛等。不解決這些問題,就編輯責任談編輯責任是難以奏效的。
- ↑ 蔡學儉,責任編輯是什麼〔J〕,出版科學,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