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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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註冊是指在出版單位擬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應首先進行職業資格登記,然後申請責任編輯註冊,取得責任編輯證書後,方可從事責任編輯工作。責任編輯註冊申請可與職業資格登記申請同時提出。
申請責任編輯註冊的人員應具備與責任編輯崗位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出版單位應對擬申請責任編輯註冊人員的上述情況進行審核。
責任編輯首次註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責任編輯註冊申請表;
(四)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責任編輯註冊材料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統一報送。中央在京出版單位註冊材料由新聞出版總署受理,其他出版單位註冊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註冊部門應在受理後20日內辦理責任編輯註冊手續,為同意註冊者頒發責任編輯證書。
責任編輯註冊有效期3年,每3年續展註冊一次。續展註冊時,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於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續展註冊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註冊有效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仍不辦理續展註冊手續的,原註冊自動失效。
責任編輯註冊失效後,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責任編輯續展註冊的資格。
申請責任編輯續展註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責任編輯證書原件;
(二)責任編輯續展註冊申請表;
(三)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續展註冊,註銷責任編輯證書:
(一)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
(三)新聞出版總署認定不予續展註冊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3年內不得申請責任編輯註冊。
已註冊的責任編輯變更出版單位或取得高一級職業資格的,應在3個月內按本規定申請變更註冊。
責任編輯調離出版單位並不再從事責任編輯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單位收回《責任編輯證書》,並交原註冊機構統一銷毀。
新聞出版總署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姓名、所在單位、證書編號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