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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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是担任初审的编辑或助理编辑,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至少有三大责任:
其一是业务责任,亦即技术层面上的观点把握;
其二是政治责任,亦即思想,层面上的观点把握;
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校对、标记确认、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 ,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责任编辑工作完成后,协助执行编辑整理本期业务档案。责任编辑应对所负责处理的稿件承担直接责任。
责任编辑的相关规定[1]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这样规定的:责任编辑负责“初审……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规定很明确,但有些单位却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例如以“目标责任管理制”为名的利润包干,就迫使编辑不得不用主要精力跑发行,跑码洋……,而难以履行应尽的职责,这是导致图书质量不高、结构失衡、人才难以成长、买卖书号屡禁不绝、风气败坏的重要原因。还
把策划编辑和文字编辑分开,地位不同,待遇有别。如果策划编辑只是策划选题不负责审稿,文字编辑不参与策划,策划的意图怎样能够实现,图书质量怎样得到保证。这样做,割裂了编辑工作的整体性,违反了编辑工作的规律,是不可取的。西方国家设立策划编辑或组稿编辑,但他们仍然负责审稿,而且相当严格,同样是一本书的责任编辑。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中关于责任编辑负责对出版各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的规定,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从目前情况看,这项规定是难以落实的。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等作出了规定,但对编辑权利的保障还是不很充分的。由些引起的一些著作权纠纷,使出版社和编辑有理难伸。我国出版业不同于西方出版业,编辑的把关责任重大,权利要相应得到保障。
关于责任编辑的责任的规定是明确的,问题在于贯彻执行不力和编辑责权不相适应,还有编辑素质不高、管理松弛等。不解决这些问题,就编辑责任谈编辑责任是难以奏效的。
- ↑ 蔡学俭,责任编辑是什么〔J〕,出版科学,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