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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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书号,概括地说,就是国有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利用其出版专有权,将图书出版的编辑(终审权)和经营权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其实质,就是(国有或民营的)非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凭借其在资金、选题策划能力以及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取得实际上的对图书出版的投资权和收益权,从中获取出版利润。这样,在”买卖书号”的过程中,出版社得到的仅仅是万余元的出版管理费,而“合作方”得到的则是数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出版利润。
买卖书号一般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
一是出版社放弃应该严格履行的把关职责,没有按规定对书稿进行三审三校,特别是终审;或是虽然进行了三审三校,但没能对图书编辑出版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没能确保进行终审的内容在图书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如某出版社在一本图书的合作出版过程中,虽然出版社组织编辑对书稿进行了三审和三校,但由于没有把好终审书稿付印前的监控关,出版社终审后的书稿被书商在付印前进行了修改,出现了严重的导向问题。
二是图书出版资金的体外循环,即用于图书出版的资金没有经过出版社的账户,而是在出版社外运行,由合作方直接将钱转给印刷企业;图书的销售回款也没有入出版社的账,而是直接给了书商。书商成了事实上的投资主体和出版利润的获得者,出版社从中得到的,只是微乎其微的管理费。由此可见,买卖书号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容易出现导向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同时还腐蚀了编辑队伍,削弱了出版社的经济实力,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买卖书号的有禁不止及隐性买卖书号的日渐增多,反映了我国出版业在深化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
从这些年受到查处的出版社来分析,买卖书号的大都是地处边缘或出版资源比较匮乏、内部管理不善的出版社。这些边缘地区出版社在自身条件上有些先天不足,如出版资源比较匮乏、内部机制不活、人才缺乏,加上出版社领导的责任意识淡薄,疏于管理,编辑工作制度执行不严,把买卖书号当成了其生存、生“财”之道。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便降低门槛,寻求业外的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合作伙伴,民营发行公司便成了这些出版社寻求合作的首选目标。在与民营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民营公司的选题策划和销售渠道的优势,使之成了实际上的投资主体,掌控了整个出版过程。如在全国中小学教材招投标扩大试点的工作中,有的出版社名义上参与投标,但招投标的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幕后”的民营公司手中。
出版社是一个专业进入门槛较低、而政策门槛很高的行业,不少出版环节都可以外包,如组稿、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市场推广等,出版社的竞争优势集中体现在对出版资源的整合能力上。图书编辑出版的过程,就是整合出版资源的过程,通过富有创意的整合,把书号资源、出版社的信誉资源、资金资源、选题资源、书稿资源、编辑加工资源、媒体宣传资源、销售渠道资源等有机整合在一起,才能转化为社会财富。在这些出版资源中,编辑策划资源、作者资源和销售渠道资源,有了这些出版社的核心资源,出版社的书号资源才能在经营中实现升值。
目前,出版社中开始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那些内部机制灵活、创新选题策划思路、市场营销能力强的出版社,不断策划出新的选题,不断有新的图书投放市场,形成了富有竞争力的图书品牌系列,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位出版社的领导对笔者说,“对我们来说,买卖书号是得不偿失的事,低价转让出版专有权越多,出版社就越是被动,无异于慢性自杀。”而那些只有书号资源、资金资源等,缺乏选题策划思路创新的出版社,买卖书号(包括隐性的)则成了生存之道。有的出版社出于自身实力的原因,或是人才缺乏,策划无力;或是销售渠道不畅通,市场铺货能力不强,只得求助于民营公司,接受民营文化公司提出的“不平等”条件,把图书的投资权和收益权拱手交给民营公司。
在一定意义上说,买卖书号的有禁不止及隐性买卖书号的日渐增多,反映了我国出版业在深化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即出版单位的均衡分布与出版资源的不均衡分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现有的500多家出版社中绝大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当时更多地是把出版社作为党的宣传事业单位,因此在出版社的设立中,基本上是按照地域和行业部门均衡分布的。全国的每个省份基本上都设立了不同类别的出版社,如人民出版社、教育出版社、少儿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文艺出版社等。中央每个部委都有其管辖的出版社。但出版资源在全国及行业间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出版资源与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关,一般说来,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文化繁荣的中心城市,其出版资源就比较丰富,而那些地处边缘的欠发达地区,出版资源则相对比较贫乏。近年来,全国不少出版社纷纷在北京及沿海地区成立多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开展策划、组稿、市场推广等活动,充分利用该地区的出版资源优势,开发新的出版效益生长点,以此扩大图书出版规模,提升图书出版的竞争力,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品短缺,图书和其他商品都是供不应求,因此出版社的生存、发展基本上不成问题,出版单位的均衡分布与出版资源不均衡分布的矛盾并不突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随着图书出版业市场化的不断提高、图书品种的增多和新媒体对读者的吸引,图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版业的人才流动加快,市场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在内部机制创新中获得活力的出版社,以丰厚的待遇和诱人的发展平台,吸引了不少优秀人才加盟,出版资源的整合能力不断提升,在资源整合中占有了更多的出版资源,提高了再生产能力,拓展了市场半径,形成了出版资源的积聚效应。而有些边缘地区或是机制不活的出版社,由于受机制、地域、人才等条件的限制,发展空间较小,不但优秀人才流失,出现了有书号无选题的情况,有的出版社的图书产品,除了面向本地发行的以销定产的地方教材和教辅,面向市场的一般图书品种少得可怜,码洋也只有区区几百万,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出版业的两极分化。
买卖书号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业外资本向出版业渗透的逐利驱动因素,也有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动因,更有出版社图书出版能力弱化、管理不力等主观因素,是业内外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产物。因此,要根治买卖书号这个顽疾,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首先,对业外资本向出版业的渗透,实行梳堵结合。在坚持出版社以国有资本占主导、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守住意识形态阵地的前提下,可以尝试进一步放宽出版业的融资政策,为业外资本进入出版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提供新的途径。如可以允许业外资本参股出版社建立的发行公司、广告公司,允许业外公司分包出版社的某些业务,如选题策划、作者经纪、装帧设计、技术加工、图书直销、主题活动策划、周边产品、衍生产品开发等,这样既能确保出版社在主体投资中获得主要收益,不断壮大出版社的经济实力,又能充分借助业外资本延伸出版业的产业价值链,为业外资本提供新的获利空间,并在资本的交融中,优化出版社的资本结构。
其次,对学习辅导类图书的发行进行规范治理。党政机关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直接介入这类图书的发行,与经商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可参照压缩党政机关办报办刊的措施,制止依靠行政权力搞摊派发行的做法。对党政机关发行图书的做法进行规范,如要求图书发行与机关的利益脱钩,或是规定由出版社或是新华书店承担学习辅导类图书的发行任务。党政机关组织各类考试,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应该从这类图书的发行得到额外酬劳。把这类图书的发行从党政机关剥离出来,或改变由党政机关直接指定出版社的做法,以图书出版招标的形式降低图书的成本和价格,不仅能维护出版业正当的行业利益,又能确保国家的税收款入库。没有了利益的驱动,书号的买方市场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同时有助于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再次,进一步规范合作出版行为。明确合作出版的范围及运作方式,明确出版社在合作出版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明确出版社在合作出版中的主体投资资格和主要收益份额,明确合作出版的操作流程。从制度设计上把合作出版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让合作出版成为出版社做大做优做强的有效路径,并且有章可循。
最后,建立出版社的退出机制。新闻出版总署正在着手制订的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制度,通过等级评估,建立出版社的退出机制,以此优化书号资源配置,为解决这个矛盾带来新的希望。拟议中的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制度,把出版社分为综合类、社科类、科技类等若干类别,把出版社的图书出版能力、队伍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等量化为具体的考核指标,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出版社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考核,分别评出若干个等级。对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等级结合年检工作进行,不搞终身制,对达到较高等级的出版社,书号不受限制;对多次评为最低等级的图书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将发出退出警示通知书,直至取消其图书出版资格,从而把出版社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与书号资源的配置紧密结合起来。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那些综合实力强,具有市场竞争力优势的出版社,将能得到更多的书号等出版资源,为做强做大创造条件。而那些通过买卖书号求得生存的出版社,将面临退出。
建立出版社的退出机制,也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行妥善处理,把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那些因出版能力弱化而难以生存、主要靠买卖书号度日、有必要退出的出版社,可实行托管制度,即在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委托有较强图书出版能力的出版社对其进行管理。托管期间,被托管的出版社与其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这样既可避免因停业整顿、出版业务中断而有可能带来的出版社员工收入减少、生活困难、人心不定等问题,同时又能在托管期间,通过人员培训、制度建设、选题结构的优化,获得新生和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