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性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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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利害衝突而又協商不成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停以求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1]如城市公交公司之間因某種原因發生衝突協商不成以至影響公共交通時所採取的指導行為。對於調整性行政指導,行政機關既可依職權也可依當事人的申請而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通常藉助行政管理職權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施加事實上的壓力,以促成糾紛的解決。[2]
調整性行政指導可以消除相對人之間的誤解,化解糾紛,形成共識,以利於社會的安定。[3]
我國非關稅壁壘調整性行政指導的方式[4]
行政指導中行政主體以調整解決企業之間國際貿易紛爭為目的而出面居中調停以達成妥協的調整作用,通常通過行政機關藉助行政職權給當事者一方或者雙方施加事實上的壓力,來促成糾紛的解決。在非關稅壁壘行政指導中具體通過貿易救濟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程式以及審議會等方式體現。
一、調查問卷、聽證會、實地核查、論證會等
(一)通過調查問卷、聽證會、實地核查、論證會等方式對貿易救濟措施的調查
根據我國貿易救濟措施法律規定,反補貼、保障措施的調查方式為:利害關係方提供證據、調查問卷、聽證會、實地核查等。其中利害關係方提供證據是申訴方和應訴方站在各自的立場上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而調查問卷、實地核查、聽證會則是調查機關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辯論和對案卷的綜合分析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場對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和有針對性地收集調查所需要的信息的過程。商務部通過對以上方式所得信息的分析和判斷居中作出調查報告和聽證會紀要,為下一步的初步裁定提供參考意見。初步裁定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而通過以上調查方式作出的判斷則是沒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調整性行政指導行為。
產業損害聽證是指商務部聽取貿易救濟措施調查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方就產業損害及其因果關係陳述的意見、建議和提出的證據,居中作出初步意見,最終根據初步意見決定是產業損害是否成立的裁定。
舉辦上下游企業座談會。在反傾銷調查階段,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採取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調查。商務部組織由國內生產企業(通常為申請人企業)、申請人企業的上游和下游企業,反傾銷案件所涉及產品的下游消費者、貿易商、進口商、相關行業協會等參加的上下游企業座談會,以綜合考慮採取反傾銷措施對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
舉辦有關產品問題的論證會或聽證會。在我國反傾銷實踐中,如果被調查進口產品涉及的規格較多,產品結構複雜,各利害關係方意見分歧較大,調查機關可以召開關於產品的論證會或聽證會。這些做法都是調整性行政指導方式的體現。
(二)貿易壁壘調查方式
根據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我國出口產品或服務在國外遭受貿易壁壘時,商務部應我國出口企業的申請或自行立案進行調查。商務部通過問卷調查、聽證會等方式與利害關係方溝通、瞭解情況、分析證據,然後居中作出處理意見,根據處理意見判斷貿易壁壘是否成立。這也是一種居中調整性的行政指導方式。
二、協調會、政策審議會、產業協調懇談會
(一)協調會
((2007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第九條規定:“召開與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溝通協調機制會議,聽取權利人意見和建議,解決權利人反映的重大問題。”
(二)政策審議會
確保從公眾中獲取意見的保障即是設立有效的磋商機制。政府需要找到政策制定影響最大的利益群體,確定他們的名單,並保持不斷更新。比如行業性組織、行業龍頭企業一些關心環境、發展與貿易相關議題的非政府組織等。通過設立有效的對話渠道、特設的或者常設性的咨詢機構、公開會議、圓桌會議、咨詢小組等直接對話的形式,隨時獲取來自他們的信息,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政府在綜合各方建議的基礎上作出決策,並及時反饋給公眾。
(三)產業協調懇談會
為了避免企業的惡性競爭以及調整企業出口多元化,政府通過召集企業和行業協會的代表舉辦協調懇談會的方式,就行業中相關企業的產業調整、生產能力、出口數量和方向、出口價格等問題進行協調,然後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