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性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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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1]如城市公交公司之间因某种原因发生冲突协商不成以至影响公共交通时所采取的指导行为。对于调整性行政指导,行政机关既可依职权也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借助行政管理职权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施加事实上的压力,以促成纠纷的解决。[2]
调整性行政指导可以消除相对人之间的误解,化解纠纷,形成共识,以利于社会的安定。[3]
我国非关税壁垒调整性行政指导的方式[4]
行政指导中行政主体以调整解决企业之间国际贸易纷争为目的而出面居中调停以达成妥协的调整作用,通常通过行政机关借助行政职权给当事者一方或者双方施加事实上的压力,来促成纠纷的解决。在非关税壁垒行政指导中具体通过贸易救济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程序以及审议会等方式体现。
一、调查问卷、听证会、实地核查、论证会等
(一)通过调查问卷、听证会、实地核查、论证会等方式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
根据我国贸易救济措施法律规定,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方式为: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调查问卷、听证会、实地核查等。其中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是申诉方和应诉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调查问卷、实地核查、听证会则是调查机关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辩论和对案卷的综合分析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和有针对性地收集调查所需要的信息的过程。商务部通过对以上方式所得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居中作出调查报告和听证会纪要,为下一步的初步裁定提供参考意见。初步裁定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而通过以上调查方式作出的判断则是没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调整性行政指导行为。
产业损害听证是指商务部听取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陈述的意见、建议和提出的证据,居中作出初步意见,最终根据初步意见决定是产业损害是否成立的裁定。
举办上下游企业座谈会。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商务部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举办有关产品问题的论证会或听证会。在我国反倾销实践中,如果被调查进口产品涉及的规格较多,产品结构复杂,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分歧较大,调查机关可以召开关于产品的论证会或听证会。这些做法都是调整性行政指导方式的体现。
(二)贸易壁垒调查方式
根据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我国出口产品或服务在国外遭受贸易壁垒时,商务部应我国出口企业的申请或自行立案进行调查。商务部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方式与利害关系方沟通、了解情况、分析证据,然后居中作出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判断贸易壁垒是否成立。这也是一种居中调整性的行政指导方式。
二、协调会、政策审议会、产业协调恳谈会
(一)协调会
((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第九条规定:“召开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会议,听取权利人意见和建议,解决权利人反映的重大问题。”
(二)政策审议会
确保从公众中获取意见的保障即是设立有效的磋商机制。政府需要找到政策制定影响最大的利益群体,确定他们的名单,并保持不断更新。比如行业性组织、行业龙头企业一些关心环境、发展与贸易相关议题的非政府组织等。通过设立有效的对话渠道、特设的或者常设性的咨询机构、公开会议、圆桌会议、咨询小组等直接对话的形式,随时获取来自他们的信息,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在综合各方建议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并及时反馈给公众。
(三)产业协调恳谈会
为了避免企业的恶性竞争以及调整企业出口多元化,政府通过召集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代表举办协调恳谈会的方式,就行业中相关企业的产业调整、生产能力、出口数量和方向、出口价格等问题进行协调,然后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