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上市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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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證券上市程式[1]
證券上市程式是指公開發行的可交易的證券,其發行者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過程。
證券上市程式的分類[2]
(一)股票上市程式
1.上市申請
根據《證券法》第52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1)上市報告書;(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3)公司章程;(4)公司營業執照;(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8)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同時,各證券交易所均有自己的股票上市規則,申請股票上市尚需根據所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的要求,報送相關申請文件
2.上市審核
除政府債券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決定安排上市交易外,證券上市的審核機構為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在審核股票上市申請時,通常應考慮以下因素:(1)上市條件因素。股票上市申請必須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以及本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2)產業政策因素。根據《證券法》第45條規定,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同時又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產業政策一般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佈局政策,以及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在一國的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產業政策各有不同,同時產業政策具有很強的變動性。因此在實踐中,上市申請能否被核准往往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或許正因為如此,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中均明確規定,申請上市具備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必備條件時,證券交易所並不保證其上市申請一定能夠獲得同意。
3.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上市申請後,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上市協議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權利義務,是調整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基礎性文件,也為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上市協議在各國一般均為格式合同,我國上市協議應當包括如下內容:(1)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2)雙方的權利與義務;(3)公司證券事務負責人;(4)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式;(5)股票停牌事宜;(6)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7)仲裁條款;(8)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規定的其他內容。須特別註意的是,上市協議中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承諾,保證遵守證券交易所現有的和將來作出的有關規定,督促上市公司遵守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
4.上市公告
上市公告,是證券發行人向社會公眾告知所發行證券獲准上市交易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也是證券上市交易的重要程式。根據《證券法》第53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另依第54條規定,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3)公司的實際控制人;(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二)公司債券上市程式
1.上市申請
根據《證券法》第58條規定,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1)上市報告書;(2)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3)公司章程;(4)公司營業執照;(5)公司債券募集辦法;(6)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7)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同時,各證券交易所均有自己的債券上市規則,申請公司債券上市尚需根據所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的要求,報送相關申請文件。
2.上市審核
除政府債券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上市交易外,證券上市的審核機構為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對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如依《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受理公司債券上市申請後,對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併在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公司債券上市的決定。在審核申請文件時,發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審核決定:(1)主動要求撤回申請文件的;(2)未在規定時問內提交書面回覆意見,且未及時向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徵得證券交易所認可的。發行人或保薦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文件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的公司債券上市申請予以同意的,出具同意上市文件;不予同意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3.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上市申請後,公司應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上市協議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權利義務,是調整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基礎性文件,也為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債券上市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內容:(1)債券的名稱代碼、信用評級、面額、期限、利率、發行價格、發行總量等基本情況;(2)雙方的權利與義務;(3)公司證券事務負責人;(4)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式;(5)債券停牌事宜;(6)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7)仲裁條款;(8)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規定的其他內容。
4.上市公告
對公司債券上市公告事宜,《證券法》僅作有原則性規定。第59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交易所對公司債券上市公告的時間、內容、方式等均作有明確規定。
行使證券上市程式的意義[3]
1.突出了證券上市的民事法律關係性質。證券上市是發行人和證券交易所之間達成的協議行為。簽訂上市協議,即表明發行人願意接受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各項規則,證券交易所願意接受發行人的證券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為了擴大市場規模、增加交易量,通常不會拒絕合法提出的上市申請,然而,這並不否定證券交易所的拒絕權。證監會是承擔行政監管職責的機構,不宜過多介人當事人之間的商業安排。
2.確立了證券交易所規則的相對獨立性。證券交易所是場內交易的組織者,有權根據不斷變動的情況確定上市政策,有權自行確定接納上市的證券類型,有權決定接納上市的發行人類型,有權制定高於法定上市標準的更嚴格標準。因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上市標準,並不等於證券交易所必須接受證券上市。
3.避免了證券公開發行與證券上市之間的規則衝突。如果承認證券交易所有權制定自己的上市標準,卻由證監會審核證券上市申請,證監會就不得不尊重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這將有悖於證監會的法定職權。為了專註於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應當主要承擔證券公開發行的審核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