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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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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規則創新

  規則創新是指對原有的規則進行改革和更新的創造性活動。

規則創新的內容[1]

  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規則需要創新和已做了創新的有很多,舉幾個方面的例子以作說明。

  國際法要創新。法律是一個國家最為重要的制度。在處理國際事務,調整各群體之間的交往行動時都需要法律。出於經濟的、軍事的、文化的或環境保護的需要,總之為了整個人類的和平與發展,需要良好的國際秩序,也就必須有法律來規範各國、各群體行為。法律有國內法和國際法,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關係的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它的產生或淵源主要來自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它的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或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國際組織,而不是個人。它並沒有立法機關,沒有超越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關制定國際法,而是由不同國家通過協議來制定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同時,國際上不存在有組織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來強制實施國際法。儘管也有國際法院和其他國際裁判或仲裁法庭,但都沒有強制管轄權,如果需要強制,就得依靠國家這一主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種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動所需要的規則匯成了國際法的一部分,形成跨國的錯綜複雜的獨立法律秩序。對這些法律的遵守才使得國際經濟秩序得以保持和發展。但是,目前所有的國際法,主要是西方發達國家最早訂立的,不可避免地帶有西方中心的色彩。當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舞臺上日益覺醒和強大寸,一些西方強國開始從傳統依靠聯合國講壇的方式轉而通過經濟、科技等多種途徑傳播西方世界的價值觀。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步推進,如何制定出既超越民族利益,又不損害各民族利益的公正的國際法,以保證人類的和平發展是人類面臨的重大課題。

  經濟領域的規則要創新。在此,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例。對於世界貿易規則,人們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它有雙重性。一方面,世界貿易規則要求各成員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但由於各個成員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狀況、技術水平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許多規定中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給予了優惠或“例外”,總體上可以歸納為:允許發展中國家成員有較長的時間履行義務,或有較長的過渡期安排;允許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履行義務時有一定範圍的靈活性;規定發達國家成員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技術援助和全面單方面開放商品服務市場。還在其他一些協議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中規定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低水平減讓義務,提出發達國家應儘力增加技術援助和人員培訓,增強發展中國家利用多邊貿易體制能力,以促進其經濟發展。從這個方面來看,世界貿易規則似乎體現了公平原則,是合理的國際經濟交往準則。但是,另一方面,世界貿易組織最初就是主要由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倡導建立的,雖然從建立到現在,它已經在擴大國際貿易,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吸收廣大發展中國家參與多邊貿易,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等諸多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必須看到世界貿易規則的片面性與事實上的不合理性。它的制定最終是以對發達國家有利的游戲規則為標準,在某種程度上是富國推行其價值觀念、經濟模式甚至政治模式的代理人。由於起點的不同,面對似乎是一樣的規則,事實上是沒有平等可言的。因此,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要作適當的調整。

  人權國際化規則要創新。以《聯合國憲章》規範為起點,人權的國際化擁有了良好的環境、框架和組織機構,日益向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延伸和擴展。在《聯合國憲章》精神的指導下,1949年12月,聯合國大會發佈了著名的《世界人權宣言》,正式確立了“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的標準”。為了使這些標準在國際關係實踐中得到切實遵守和奉行,1966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從而構建出保障國際人權的國際法體系。從此,人權不再僅僅是西方的專利,成為人類社會的共同保障目標。人權不僅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和國家的權利。人權不僅指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包括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半個世紀以來,國際社會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制定了有關保障人權的宗旨、原則和規則,成立了以人權委員會為代表的大量全球性的人權機構,在保障人權和維護世界和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方面原因,各民族國家在理解人權和保障人權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於是人權的國際保護問題就應運而生了。人權的國際保護是主權國家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條約承擔國際義務的結果,它應當也只能以充分尊重各國主權為基礎。如新老殖民主義、霸權主義對附屬國和其他國家主權的干預,根據現代國際法的有關規定,理應受到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和反對。如種族滅絕、隔離和歧視,或大規模製造和驅趕難民,用不人道行為製造國際恐怖活動,這些屬於遭到禁止的國際罪行,別國進行制止,不屬於干涉內政的範圍。如有關別國國內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少數民族的保護,對婦女和兒童的保護,依法對犯罪分子的懲處,這些都屬於一國國內管轄事項,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都不得以人權為藉口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涉,否則便是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

  由於在現代的國際關係中情形特別複雜,一些強勢國家藉口人權國際保護,干涉別國內政,充當世界警察,因此有必要在“干涉別國內政”甚至侵略別國與“人權的國際保護”的區分上作出明確規定,以利於發展中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防止外宋侵略。

  環境保護規則創新。隨著全球環境問題日漸嚴重,它往往發生於發展中國家,但不僅僅影響發展中國家人的生存與發展,對整個人類生存與發展都有嚴重威脅,人類試圖通過制定相關規則來解決或緩解這一矛盾。如聯合國第17屆大會於1962年12月14日通過了《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決議》,最先確定了國家環境主權原則,即每一個國家對於本國範圍內的環境問題擁有在國內的最高處理權和國際上的自主獨立權。爾後在《人類環境宣言》和《里約宣言》中又一次得到了確認,但是,為瞭解決帶有全球性特征的各類環境問題,修改傳統的國家環境主權原則以適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具有歷史必然性。全球環境問題呼喚世界各國跨越民族國家的界限,進行卓有成效的國際合作。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開始參與全球環境合作,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規定:“各締約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儘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採取這類措施,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講求成本效應,確保以儘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山面對保護全球氣候這樣的問題,傳統意義上屬於國家主權的某些內部事務,卻要有國際條約來規定。可見,為了全球環境的保護問題,傳統的國家環境主權原則已在某些領域做出了必要的修改。

  在當代社會,由於世界變化太快,涉及的領域太多,存在的問題太複雜,還有許多方面的規則有待於創新。如信息世界的規則創新問題。信息世界是一個全新的世界,又是一個極難控制的世界,因此,國際組織、各國政府都在制定有關法律。如1995年由歐盟組織的西方七國集團召開了“信息社會”部長級會議,著重討論了實現“信息社會”的共同行動準則與政策,並通過了實現各國協同合作的八條基本原則。中國政府也制定了相關措施。

規則創新的必要性[1]

  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社會規範。適應全球性社會交往的需要,原有的規範和準則體系已經不可能發揮正常的功效了,必須實現變革創新。因此,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規則創新,無論是對各個國家而言,還是對人類社會整體來說,都是需要引起註意和重視的問題。規範包括廣泛的內容,有法律、規章等正式的規則,也有風俗、習慣等非正式的規則。規則是人類實踐活動的產物,在實踐活動中產生,但同時又是一定實踐活動得以開展的重要條件。馬克思認為,“在生產交換消費三、規範和準則創新:人的發展的基本保障(一)規則創新的必要性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社會規範。適應全球性社會交往的需要,原有的規範和準則體系已經不可能發揮正常的功效了,必須實現變革創新。因此,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規則創新,無論是對各個國家而言,還是對人類社會整體來說,都是需要引起註意和重視的問題。

  規範包括廣泛的內容,有法律、規章等正式的規則,也有風俗、習慣等非正式的規則。規則是人類實踐活動的產物,在實踐活動中產生,但同時又是一定實踐活動得以開展的重要條件。馬克思認為,“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生產以及隨生產而來的產品交換是一切社會制度的基礎”,“如果不以—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可能進行生產”。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人類實踐活動有了質的—飛躍、特別是在交往實踐方面,具體來說,無淪是交往主體、交往於段還是交往範圍,都與以前有很大不同。這就需要有新的規則來調控。

  當今世界,儘管經濟全球化是—個總的趨勢,但東西問題、南北問題客觀存在,如果要加強交往,各集團、各民族國家之間部在不同程度地參與全球規則的制定,才能確保全球交往的進行。當然,目前國際社會出現的種種矛盾和衝突,不僅影響著全球社會交往的順利進行,而且也表明全球性社會交往規則存在著很大漏洞。

  實際上,全球性的規則創新已迎難而上了。例如,多種多樣的國際公約不斷產生,紛繁複雜的國際規則不斷制定,各集團之間的條約不斷增加,各國內部的制度改革不斷進行,等等。國際規則是規定國家間政治、經濟、軍事行為和滿足國際交往秩序要求的一套制度安排,主要有國際法規範、參與國之間的協議和國際慣例構成。國際規則無非是國家間游戲的規則。從某種意義上說,游戲規則是在互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因此,它與游戲參加者所處的歷史條件有著密切關係。通過這些規則,不同國家瞭解對方的利益所在,調整彼此的行為。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變化,國際規則的調整勢在必行。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民族國家之間相互依賴性增強了,但是,霸權主義、強權政治與民族主義的衝突是當今人類衝突的最直接原因。因此,如何解決民族國家之間的矛盾問題也就成為解決當代經濟全球化問題的關鍵問題之一。“不同的民族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相互交往,產生了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等方面的矛盾。為了協調這些矛盾,各民族國家要麼施以戰爭,要麼施以跨社會(國家、地區的)契約。在和平與發展成為主流,大多數民族一國家意識到戰爭的不經濟性和對整個人類的危險性時,跨社會(國家)契約成為了主要和理性的選擇。”應該說,完善制度、完善規則是最合適的,也是必要的。

  在國際社會交往和規則的不同方面,經濟始終是最基本的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因為,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世界上同時存在市場經濟計劃經濟,甚至自然經濟。但隨著蘇聯、東歐解體,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自覺開放,以及更為落後國家的被迫開放,在20世紀90年代,市場經濟已逐漸全球化了。而且,市場經濟的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基本標誌,也是西方自由市場秩序的對外擴展,然而,市場經濟的一些主要規則內容都是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的。日本學者浦野起央認為,國際“體制之所以使世界秩序得到穩定是由於霸權國家提供了體制這一國際公共物品,維護了秩序,並通過這一認識得出新的結淪”。在發展中國家紛紛加人世界經濟體系時,世界經濟規則的調整和完善對於整個世界的和平與發展都是非常有益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楊鮮蘭著.經濟全球化條件下人的發展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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