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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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貨幣(Complementary 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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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貨幣是指在一群人和(或)公司之間達成某種協議,共同接受一種非傳統的貨幣作為交易媒介。[1]
補充貨幣的分類[1]
補充貨幣按建立的目標不同,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以便利商業迴圈為目的的商業圈貨幣;
二是以促進社區發展為目的的社區貨幣。
具體來說,常見的建立目標有十多種,包括激活本地市場、促進社區發展、促進發展可持續社會、促進合作、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扶貧、減少國家貨幣和塑造新的社會結構等。
補充貨幣的特征[1]
補充貨幣是國家貨幣的補充,在官方貨幣涉及不到的領域內發生作用,因此它和國家貨幣相比較,具有一些自有的特征:
1.補充貨幣沒有利息,不具有價值儲藏功能。根據傳統貨幣理論,貨幣除了具有交換功能外,由於貨幣的稀缺性和增殖功能,使得貨幣還具有價值儲藏功能。因此現在的錢比未來的錢更值錢,人們把錢外借出去,或者存入銀行,就需要借入方以利息的方式來彌補借款人放棄即期消費的行為。利息內生於官方貨幣體系之中,對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由於存在利息,人們便會通過儲蓄貨幣來積累財富,從而使流通中的一部分貨幣退出流通領域,執行儲藏功能。特別是在貧富差距加大的情況下,大量的貨幣控制在富人手中,使更多的貨幣執行儲藏功能,而窮人卻因為缺乏足夠的貨幣流通,致使一些需要貨幣的地方得不到滿足,從而限制了交易的產生,制約了經濟發展。而補充貨幣的產生源於參與交易者的勞動付出,屬於互助型信用貨幣,不需要支付利息。人們取得補充貨幣的目的是換取相應的商品和服務,一般不會儲存起來,這也保證了補充貨幣良好的流動性。
2.補充貨幣使不能進入正規市場的交易得到實現。在低收人人群中,多數是未受過教育的婦女、身體有殘疾的成年人、缺人照料的兒童、失去競爭能力的老年人,還有一部分找不到合適工作的民工,他們受自身條件限制,在社會中找不到合適的職業,賦閑在家、生活困難。其中大部分人為了改善生活狀況,都有著強烈的勞動需求,但在社會中卻找不到合適的崗位。發行補充貨幣在低收人群體中流通,可以讓他們自製的一些食品、生活用品、家務勞動或者按小時計算的照顧老人和小孩的服務等非正規的商品和服務拿到這一特殊市場上進行交易,這樣既可以合理利用閑置勞動力,又可以使他們的生活需要得到滿足。
3.補充貨幣一般不會引發通貨膨脹。現實經濟運行中,由於受對巨集觀經濟調控能力的限制,政府往往無法準確地估算出經濟中貨幣的最佳需求數量,同時,受各種因素影響,政府也天生有一種發行貨幣的衝動,這導致官方貨幣供給量很可能會超出實體經濟的需求,導致通貨膨脹成為一種常態,發展嚴重時還會導致貨幣危機。相反,在補充貨幣運行機制中,每一筆資產產生的同時,就會創造出相應的負債。當人們參與反向交易時,補充貨幣的數量也會自動削減。同時,由於不存在乘數效應,一般認為補充貨幣不會引發通貨膨脹。
4.補充貨幣以社會信用為基礎,具有自發性特征。與國家強制發行的法幣不同,補充貨幣是一種在平等自願基礎之上的協議,參與者自願接受其所規定的價值標準和流通規律。發行貨幣的機構是憑藉其社會信用進行發行和管理的,其發行準備是真實的商品和服務。官方貨幣是由各國政府強制發行,具體發行機構是各國中央銀行。而補充貨幣的發行機構則多樣化,可由社區成員、慈善機構、地方政府或私人公司提供、管理和使用,作為官方貨幣的形式和附屬形式,滿足官方貨幣沒有顧及到的社會需求。總之,補充貨幣數量充裕、由商品和服務支持並直接用來交換商品和服務、不計利息、無通脹威脅等特性,已成為其特征及功能定位的基本共識。
補充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差異[2]
1.補充貨幣與易貨貿易。易貨貿易,也稱易貨交易,屬貿易的初級形式之一,主要表現為不以貨幣為支付手段的商品或服務交換。儘管易貨交易多與市場經濟不發達有關,但在現代社會某些時空條件下也多有發生,特別是在高通貨膨脹時期,人們對貨幣價值或金融體系缺乏信心,易貨成為人們容易接受的結算形式。然而,易貨交易的達成需要一個相對苛刻的條件,交易雙方需要匹配需求和資源,這對交換的流動性是強約束條件。而補充貨幣指的是,在社區內達成的、接受非國家貨幣作為結算方式的一種協議。交易中,補充貨幣與國家貨幣可以同時使用。
2.補充貨幣與菲亞特貨幣。菲亞特(fiat)貨幣,是指由國家權力機構憑空創造出來的貨幣(貝爾納德·列特爾,2003)。實際上,國家法定貨幣均可納入菲亞特貨幣的範疇。而補充貨幣大多是互助信用貨幣,是由參與者自己在一筆交易中以同時借記和貸記的方式創造出來。同菲亞特貨幣不同,補充貨幣尤其是互助信用貨幣鼓勵而非破壞互利合作,能夠同饋贈經濟相協調。
3.補充貨幣與電子貨幣。目前,對電子貨幣的定義尚無定論,但大多數電子貨幣的基本形態是一樣的,即用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並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通過使用某些電子化方法將該數據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從而能夠清償債務,該數據本身即可稱作電子貨幣(趙家敏,1999)。就目前應用的現狀看,大多數電子貨幣是為了傳遞既有的貨幣而使用的新方法,並不是新形式的貨幣,反映的貨幣形態仍然完全可以履行貨幣的職能,只是貨幣載體由紙質變成電子質,由實體貨幣轉為虛擬貨幣而矣。但電子貨幣提高了貨幣運行效率,加速了社會資金的周轉,可能會成為未來貨幣的主要形式。而補充貨幣是非國家貨幣,不會替代國家貨幣,只是國家貨幣的一種補充形式。
4.補充貨幣與代用貨幣。代用貨幣是指代替金屬商品貨幣流通並可隨時兌換為金屬商品貨幣的貨幣(範從來、薑寧,2000)。是國家發行和強制流通的價值符號,產生於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戴相龍、黃達,1998)代用貨幣與金屬商品貨幣相比,具有免除鑄造費用、避免日常磨損、易於攜帶運送、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發生等優勢,但也有易被偽造、損毀等缺點。補充貨幣自然與代用貨幣不是同一類型貨幣,不能代表國家貨幣。
5.補充貨幣與勞動券。勞動券是證明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的勞動量據以向社會領取與他提供的勞動量相當的那一部分消費品的憑證。勞動券不是貨幣,它是不流通的。勞動券最早是由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R· 歐文在19世紀3O年代提出來的,在他創辦的勞動產品公平交換市場中曾加以使用。歐文認為用標明一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勞動券代替貨幣,能消除剝削,實行“公平交換”。歐文實驗的勞動券是以直接社會勞動為前提的,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實驗歸於失敗。馬克思在批判地繼承歐文等有關勞動券論述的基礎上,提出了在社會主義社會以勞動券作為在勞動者之間分配個人消費品憑證的設想。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勞動者可以從社會方面領得一張證書,證明其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社會基金而進行的勞動),而其憑該證書從社會儲存中領得與其提供的勞動量相當的一部分消費資料。這裡講的計量勞動和分配個人消費品的證書,就是馬克思多次提到的勞動券含義。(戴相龍、黃達,1998)當然,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證明,在社會主義階段商品貨幣關係仍然存在,勞動券也就不可能取代貨幣。
確切而言,勞動券的有關思想與補充貨幣的實踐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補充貨幣不是勞動券,兩者有較大的區別。勞動券是取代貨幣,法定貨幣消亡,在整個社會是以勞動券作為領取報酬的憑證,建立在物質基礎十分雄厚、商品已消亡的基礎上,其中有空想主義的成分。而補充貨幣儘管大多以勞動時間作為計價單位,以勞動量作為衡量標準,但只是國家貨幣的補充,不會改變或替代法定貨幣的地位。
6.補充貨幣與代幣券。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現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髮[2001]93號)定義: “代幣券”是一種變相貨幣,是指由單位或個人印製、發售的具有一定面額、一定使用期限、可在一定範圍內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的票券(包括卡)。1995年3月18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和2004年2月1日經過修正後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以及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補充貨幣不屬於國家法規禁止的代幣券範疇,不是一種變相的貨幣,只是社區間以勞動時間作為支付手段的承諾,不能流通,更不能隨意轉讓,不具備法定貨幣的諸多功用。
7.補充貨幣與準貨幣。準貨幣也稱準現金、準通貨,是以貨幣計值,不能直接進入流通,可以隨時兌換成貨幣的金融資產(戴相龍、黃達,1998)。準貨幣的主要形式包括銀行儲蓄、定期存款、政府債券等。由於其可隨時兌換成貨幣,故對貨幣流通有直接影響,是潛在的貨幣供應量。而補充貨幣不能納入準貨幣的範疇,儘管有部分國家將補充貨幣與法定貨幣可以在一定區域、一定限制條件下進行兌換,但仍然改變不了補充貨幣是法定貨幣的補充和附屬地位,也不可能隨時隨地兌換成法定貨幣,否則,不但中央銀行難以接受,而且還會導致貨幣體系的混亂,直接影響貨幣價值的穩定。
8.補充貨幣與綠色貨幣。綠色貨幣是歐洲共同體國家為實施共同農業政策而採用的一種象徵性通貨,專門計算共同體各國產品的共同價格的計價貨幣。由於共同體各國貨幣變動情況往往不一致,用歐洲計算單位計算的共同價格難免發生變動。為了維持共同價格,共同農業政策要求各國,在貨幣對歐洲計算單位的比價發生變動時,該國國內產品價格作相應調整。這就形成了脫離市場匯率的、專用於共同體成員國之間農產品貿易計價的專用匯率,稱為“綠色匯率”。於是,共同體各成員國在實施共同農業政策時,就專門採用一種以綠色匯率同歐洲計算單位掛鉤、用於國內農產品計價的象徵性通貨,它們被稱為“綠色貨幣”(戴相龍、黃達,1998)。隨著歐元的誕生,綠色貨幣也隨之消亡。而補充貨幣儘管屬區域性貨幣,但大多仍局限於一國的某一社區,而不是跨國貨幣,且只是國家法定貨幣的補充形式。
9.補充貨幣與內部貨幣。若將貨幣放在支付體系來進行考察,可分為外部貨幣與內部貨幣。外部貨幣是指由政府或自然創造的貨幣,像紙幣、硬幣、金和銀。金和銀是屬於商品貨幣的外部貨幣,因為它們作為貨幣的價值等於它們其他用途的價值。法定貨幣是用於交換商品和服務的價值多於其製造材料價值的外部貨幣。而內部貨幣是由以銀行為主的私人部門創造的貨幣(迪恩·克羅紹2008)。支票賬戶中的資金是內部貨幣,在金融中介其他賬戶中的資金也是內部貨幣。除紙質支票之外,還存在許多其他類型的內部貨幣,包括旅行支票、信用卡、借記卡、儲值卡、電子卡及電子支票。而補充貨幣儘管多數也是在一個相對狹窄的社區內使用,卻是非國家貨幣,這與內部貨幣儘管是以銀行為主的私人部門創造的貨幣,但仍屬國家法定貨幣之列,有著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