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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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責(Administrative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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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1)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範的規定,例如公安機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相對人提供人身權或財產權保護的義務,行政機關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義務;
(2)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例如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規範為自身創設要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某種服務的義務;
(3)行政合同的約定,例如行政機關根據科研合同約定應履行提供科研經費的義務;
(4)先行行政行為引起的後續責任,例如行政主體因要求某公民作證而引起的對該公民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的義務;等等。
1.法定性。行政職責是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文件所規定的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當然,在特殊情況下,通過行政規範的規定和行政合同的約定,也可產生行政職責。
2.義務性。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義務,具體表現為行為主體必須以作為或不作為來保障某種行政管理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的法律約束手段。
3.伴生性。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具有相應性、協調性。如果只有行政職權而無行政職責,或者只有行政職責而無行政職權,都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行政職責與行政職權相伴而生,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缺一不可。
4.強制性。行政職責的法定性、義務性和伴生性決定了行政主體如果不履行行政職責,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消極後果。行政職責的強制性表現為通過事後依法追究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確保行政職權的合法行使和行政目標的可靠實現。
行政職責是一種義務,不能任意拋棄或違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消極後果。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來源於各種途徑的行政職責,其具體內容抽象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如下三大類:
1.避免實體違法。即在行政許可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職務,不失職、不越權、不濫用權力,尊重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避免法律適用錯誤。例如“越權無效”,這是英國行政法首要的成文法原則,再輔之以“自然公正”的普通法原則,形成其最基本的行政法原則體系框架,對當今各國行政法特別是行政實體法律制度有著重大影響。
2.避免程式違法。即嚴格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式辦事。“正當程式”是美國行政法的重要原則,源於1946年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Administrative the Procedure Act,簡稱APA),它對當今各國行政法特別是行政程式法律制度有著重大影響。
3.避免行政不當。即行政機關的公務行為應遵守合理、適當、平衡、成比例的原則。“平衡、成比例”是德國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則,對當今各國行政法特別是行政行為法律制度有著重大影響。
有沒有連政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