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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信息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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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東信息權制度

  股東信息權制度,是使股東信息權制度真正實現其應有的法律價值。股東信息權是指股東有要求公司提供公司信息的權利。由於公司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導致股東與公司間信息的不對稱,從而危及股東利益的實現。賦予股東以信息權是剋服信息不對稱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

股東信息權制度的價值分析

  社會在不斷地運動,事物的狀態和特征相應地在不斷地發生變化,信息由此不斷產生。自資訊理論創始人C.E.Shannon將信息定義為用來消除不確定性的東西以來,關於信息的概念,科學界尚無統一的、精確的定性定義。本文認為,信息是蘊涵在事物內部、能消除事物不確定性的無形存在,它往往透過有形載體如文字、圖象等表現出來而為人類所認識,和認識事物的知識密切關聯。“信息相對於物質和能量而言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社會財富

  信息資源不僅與物質資源能量資源一起構成社會發濟發展的三大支柱,而且是現代經濟發展的首要支柱。”在未來的經濟競爭中,物質的競爭將被信息的競爭所取代,信息將成為未來世界最重要的資源。尤其在即將到來的信息社會中,信息不僅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形態,而且是決策的依據,它在國民經濟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方面所起的作用將大大超過資本所起的作用。在市場競爭中,誰占有信息誰就占有財富,在占有信息基礎上的決策就是科學的決策,將會帶來更多的財富。這對於各個行業、各個領域、各個市場主體都是適用的。

  1996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維克裡莫裡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時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條件,那麼信息就是非對稱的。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擁有的信息,無論從量上還是從質上來說,都是不一樣的。在擁有信息的量和質上占優勢的一方會明顯地得以好處,而他方則居於不利地位。因此,各方在履行義務和獲得利益方面就不可能是完全對等的,有時甚至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由於公司的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運作,股東出資後“並不擁有實際的支配權,而僅僅是管理部門的眾多選民之一。

  公司的管理部門是經理團體,經理團體人員包括那些富有業務經驗而又專職從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員。典型的股東(非公眾持股公司或某人持有公司很大比例股份的情況除外)是不瞭解公司的業務狀況的。因此公司股東無法像公司經營者本人一樣瞭解經營者所採取的行動,並且很難找到確鑿的證據來證明經營者的偷懶行為(其付出的努力小於他所獲得的報酬)和機會主義傾向(經營者付出的努力是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股東的收益),這樣公司股東和經營者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就成為勿容置疑的事實。

股東信息權制度的法律價值

  1.對居於信息占有弱者地位的股東利益的保護。前已述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居於信息占有的弱者地位,如果聽任居於弱者地位的股東“赤手空拳”去監督居於強者地位的公司,這是很難奏效的,也不符合社會公正的要求。

  2.股東信心的維繫。股份公司自其設立時起到以後的運作,都離不開股東對公司的信心。股東對公司的信心不是空想的衝動,而要以實實在在的事實材料作根據。唯有通過公佈公司各方面經營狀況,使股東雖不親自經營公司,但仍可以通過接收公司信息達到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瞭解,這就有利於股東對投資的收益和風險做出全面的判斷,保持其投資的安全感,維繫其對公司的信心。

  3.股東其他權利實現的基礎和依據。在股東行使其他諸項權利時,如果沒有事先獲得充分的公司信息,這些權利是不可能得到切實行使的;沒有賦予股東信息權,股東其他權利就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

  4.公司欺詐之預防。公司欺詐是公司法上的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它不但直接損害股東利益,也間接損害市場秩序公共利益。實踐表明,公司信息隱匿是公司欺詐產生的土壤。公司信息一旦被隱匿,就只有公司發起人、內部關係人掌握公司信息。而公司信息被這些少數人壟斷後,投資者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公司信息,壟斷公司信息者就極容易做出欺詐行為,如公司經理隱瞞或少報公司盈利,不分配或少分配股東股利。相反,股東信息權制度是公司欺詐的對立因素,公司信息公開是公司欺詐行為難以逾越的屏障。

  5.公共利益的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廣泛吸收社會資金,股東分散於社會各界,尤其是上市公司,其社會性更趨極致。“在商事主體社會責任理念的持續衝擊下,‘盈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護的商事經營活動的最高目標,法律必須竭力阻止商事主體實施可能對他人或社會產生不公正消極影響的營利行為。”公司應對其股東、勞動者債權人顧客消費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環境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承擔一定責任。由於公司經營需要經理等專業人員,公司往往脫離其股東的支配,這時如聽任公司經營人員隨意經營,不加約束,必然會直接損害股東利益,間接造成社會糾紛。

股東信息權制度的保護和行使

  股東信息權不但是股東對公司信息資源占有權,而且是行使股東其他權利的基礎和依據。因此,股東信息權制度最終必然會落腳到股東信息權如何行使以及遇到障礙時如何保護的問題。對此,各國(地區)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股東直接行使。股東信息權的主體是股東,因而由股東直接行使信息權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方式。股東直接行使信息權包括如下途徑:

  1.直接到公司查閱信息。各國公司法均規定公司負有向股東提供查閱文件的義務,從股東方面看,這說明股東有權直接到公司查閱上述信息資料。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公司的年度帳目、情況報告、監事會的報告和董事會關於使用結算盈餘的建議,應當自股東大會召集之日起陳列於公司的業務室內,供股東查閱。經要求,應當立即將呈文的副本分發給每一位股東。

  2.通過主管登記機關查閱公司信息。公司登記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使公司的設立、變更等事實以及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名稱、住所、資本等信息告知於社會公眾,以便於公眾瞭解公司的基本狀況,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3.通過公眾媒體獲取公司信息。現代社會信息的傳播呈高效、快速、價廉的特點。公司為了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吸取更多資金,往往自願通過公眾媒體發佈公司信息。

  4.通過代理人獲取公司信息。公司法作為商法的一部分,屬於民法的特別法,民法中有關代理的法則自然適用於公司法。

  5.行使質詢權。日本《商法》第237條第3項規定,董事及監察人在股東大會上須就股東要求的事項進行說明,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的相當期間前用書面方式通知要求在股東大會上說明的事項時,董事及監察人不得以需要調查為由拒絕說明。

  (二)選任檢查人。當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有權申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日本、德國、英國均規定了選任檢查人制度。檢查人在對公司進行調查時,依法享有與法院同等的取證許可權,有關當事人(含公司董事、經理、監事)有義務提供有關證據

  (三)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如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前述信息而公司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信息時,英、美、日、德等國均規定股東可依法對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公司提供有關信息。

  (四)對公司、中介機構有關責任的追究。股東信息權屬於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各國(地區)公司法以各種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為後盾來保護股東信息權的行使。

  關於股東信息權的行使與保護,中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了股東對公司信息的直接查閱權、質詢權,第176條第3款規定以募集方式成立的公司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了公司設立、變更應予登記公告。然而,中國卻未就這些權利的行使及其程式作出進一步規定,而且未規定股東的調查請求權和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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