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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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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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即當事人原本應該完全可以得到,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沒有得到的預期經濟利益。
間接損失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1、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有3個特征: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間接損失是違法行為對處於增值狀態中的財產損害的結果"。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物是指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以生產、 經營資料的面目出現的財物。沒有處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物不會發生增值。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並不創造價值,同樣,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物本身也並不會增值。增值狀態的財物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只把原有的價值轉移到生產、經營的成果當中。創造增值的人,是與該財物結成一定的生產、經營關係的人。因此,間接損失產生的機制,是不法行為破壞了生產者、經營者與作為生產、經營資料的財物構成的生產、經營關係中的物質條件,使生產、經營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這一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對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造出的新價值這種損失的賠償。對間接損失的賠償,賠償的是人的損失,而不是物的損失。
2、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征,所不同的是,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與人身損害造成的直接損失的區別是,前者是未來的可得利益的減少。例如因健康權受損害不能參加勞動而少收入的工資等。後者則是現有財產的減少,如因人身損害支出的醫葯費等。
直接損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權行為侵占或損壞受害人的財產,致使受害人現在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
我國有學者認為,純經濟損失又稱為間接損失,表現為一種間接的損害。但是,在2002年及2005年IOPC Fund《索賠手冊》中,“純經濟損失”強調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雖然沒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損失。例如,船舶發生事故後,事故海域的漁業資源遭到破壞,海灘游客減少導致附近的賓館、飯店、游艇收入的損失,具體旅游項目投資人以及該海域魚品的經營人的收入損失等,都是純經濟損失;而間接損失強調的是以受害人的財物遭受損害為前提而產生的損失,如漁民的漁網、漁船等被污染,對漁具清污期間不能捕魚所受利益損失就是一種間接損失。可見,間接損失和純經濟損失都是經濟損失,但產生的前提不同;相對於直接損失而言,純經濟損失屬於間接損失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