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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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淵源是指與稅法有關的法的存在形式,主要為制定法。在一些國家,判例法也成為稅法的淵源之一。
我國稅法淵源主要有:
1.憲法。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三次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其作了修訂。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稅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就規定了公民對國家的納稅義務,同時也表明瞭稅收法定主義之原則,即非依照法律規定,不得使公民增迦納稅負擔或減少納稅義務。由此,如果徵稅機關在徵管實踐中,擅自決定對某些納稅人的應納稅款進行加收或進行減免,則其決定屬於違憲,是無效的決定。因此,憲法是稅法的重要淵源。
2.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這裡的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在規範性文件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規範性的決議、決定,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屬於法的淵源。上述規範性文件如果涉及稅收的規定,就構成稅法的淵源,如《個人所得稅法》等。
法律是稅法的重要淵源。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法淵源的主體應該是法律。而我國目前稅法淵源的主體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這需要進一步加強,使之符合依法治稅的要求。
3.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各種法規即為行政法規,其數量遠遠多於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是法的重要淵源。國務院發佈的規範性的決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屬於法的淵源。上述規範性文件如果涉及稅收的規定,就構成稅法的淵源。
在稅法領域,受稅收法定原則的支配,對人民設定納稅義務的事項,原則上均應以法律規定。但稅法所規範對象的實際活動,極為錯綜複雜且激烈變化,而法律多數為原則性規定,而且受立法技術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完全周延,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完全對稅收活動加以把握和規定,是比較困難的。所以有必要通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就較為具體的事項加以規定,如國務院以通知、決定的形式發佈了一些在稅收徵管方面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如《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徵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等,這些也構成稅法的法律淵源。
4.部、委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發佈的有關稅收的規章和規範性的命令、指示,也構成稅法的法源。
這裡所指的部委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它們單獨或聯合發佈了大量的對稅收徵管較具體事項作出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財政部發佈的《一般消費稅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和審批辦法》、《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稅務稽查案件複查暫行辦法》、《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試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等,兩部門聯合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佈的《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徵稅辦法》、《郵寄納稅申報辦法》等,這些都構成稅法的法律淵源。
5.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除地方性法規、規章外,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執行機關制定的決定、命令和決議,凡屬規範性者,也屬於法的淵源之列。
根據法律規定,中央稅、中央地方共用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依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只適用於本地區的稅收徵管規範,如重慶市政府發佈的《重慶市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青海省政府發佈的《青海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發佈的《江蘇省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等都屬此類。另外,屠宰稅、筵席稅和牧業稅的管理許可權已下放到地方,地方國家機關有權對有關問題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地位和效力處於較低的層次。它們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是有效的。這些條件是:(1)依照憲法、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制定;(2)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抵觸;(3)只在特定區域內生效。符合上述條件的有關稅收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構成稅法的淵源。
6.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個別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這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有關稅收的法律規範也是稅法的淵源之一。
7.條約。這裡所謂的條約,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的規定,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家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即是在比較寬泛的意義上使用,而不限於名稱為“條約”者。我國同外國締結或我國加入並生效的條約雖然不屬於我國國內法的範疇,但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條約對各締約國的國家機關和公民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屬於我國的法的淵源。
在國際條約中,為防止重覆徵稅而簽訂的雙邊或多邊的稅收協定占重要地位。我國從1981年初就開始同有關國家談判簽訂對所得(包括對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稅收協定,至今已與愛爾蘭、冰島、印度和土耳其等國家簽訂了協定。這些稅收協定構成我國稅法的淵源。《稅收徵管法》第9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