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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櫃臺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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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租賃櫃臺經營活動[1]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是指作為出租方的商業(包括服務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將自有或自用的部分商業櫃臺及相關營業場地和設施交由作為承租方的其他商業(包括服務業)企業、生產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並收取一定租金或報酬行為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的定義有以下要點:第一,出租方是商業企業、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生產企業。第二,出租方是以自營為主要經營方式的經濟組織。第三,出租的櫃臺或相關營業場地和設施應不超過自營部分。第四,租賃櫃臺經營活動是收取租金或報酬的行為。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的性質和意義[2]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是企業自主權範圍內的一種經營方式,是企業多種經營方式的體現。不僅對出租方和承租方有益,而且對活躍社會商業,提高全社會的商業經營水平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對出租方來說,通過租賃櫃臺,可以將沒有充分利用的資源利用起來,可以揚長避短,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可以引廠家進店直銷,不僅有價格優勢,而且可以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性能等信息,吸引消費者;可以引進其他有特色的商業服務業企業,豐富和活躍經營,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贏得顧客,最終改善企業經濟效益

  對承租方來說,可以直接利用他人的資源,彌補自己商業設施不足的缺陷;既可以異地設點,節省資源,又可以擴大經營網路和商業覆蓋面;對於生產企業,通過承租櫃臺經營,還可以直接瞭解和掌握市場信息和消費者需求與意見,調整生產經營計劃。

  承租方和出租方的良好效益,必將促進社會效益的提高。租賃櫃臺經營活動實質上是通過多種經營方式配置資源的過程,以市場化的形式實現資源在全社會範圍內的優化合理配置。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的管理範圍[1]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發佈的《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櫃臺租賃活動不屬於本《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管理之列:

  (1)出租方為外商投資設立的商業企業的;

  (2)出租方租賃櫃臺的數量超過自營數量的;

  (3)展銷會、定貨會的營業場地和設施的出租。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的認定[1]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具有複雜多樣的表現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管實踐中可從以下幾方面對租賃櫃臺經營活動進行界定:(1)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2)承租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3)商業(包括服務業)企業通過與本企業內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將部分櫃臺或場地承包給職工,由其自投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並交納費用的;(4)商業(包括服務業)企業拿出部分櫃臺或場地,以簽訂《聯銷合同》的方式與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聯銷經營,由聯銷方供貨,商業(包括服務業)企業要求聯銷方實行定額保底銷售並扣去差額,聯銷雙方未明確風險共擔、責任共負的;(5)以其他形式將櫃臺或場地有償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櫃臺租賃雙方的義務[2]

  1.出租方的義務

  在租賃櫃臺經營活動中,出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製作租賃櫃臺標誌並監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櫃臺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以便消費者辨別經營者的經營性質,與出租方的自有櫃臺區別開來。

  (2)監督承租方遵守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由於《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所稱的出租櫃臺是指出租方將部分櫃臺出租,而不是全部出租,承租方要遵守出租方的內部管理規定,出租方有義務監督承租方遵守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對承租方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2.承租方的義務

  在租賃櫃臺經營活動中,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承租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只限於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或者與其經營範圍相一致的服務項目。

  (2)必須在出租櫃臺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租賃櫃臺標誌。

  (3)不得私自轉租、轉讓承租的櫃臺,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文明經商,禮貌待客,出售商品時要明碼標價,出售商品後要向消費者提供正式的銷售憑證。(5)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腐爛變質、有損健康的食品,不得銷售無廠名、廠址的商品以及從事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活動。

  3.雙方共同的義務

  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賠償;櫃臺租賃合同期滿後,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賠償。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1]

  1.租賃櫃臺準人管理

  國家工商局頒佈的《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租賃櫃臺經營活動中,出租、承租雙方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作為櫃臺的出租方。出租方出租櫃臺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承租方承租櫃臺經營視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脊業登記;承租方為個體工商戶且屬於同一轄區承租的,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屬於異地承租的,應當向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異地經營登記手續。

  2.租賃櫃臺經營行為管理

  國家工商局頒佈的《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出租方必須製作租賃櫃臺標誌並監督承租方在承租櫃臺或場地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監督承租方遵守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承租方必須在承租櫃臺或場地明顯處懸掛或張貼租賃櫃臺標誌,不得私自轉租、轉讓承租的櫃臺,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提交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賠償;櫃臺租賃合同期滿後,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賠償。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違法行為及其處罰[2]

  1.租賃櫃臺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種類

  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是指在租賃櫃臺的經營活動中違反《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櫃臺租賃活動的行為。所謂相關法律法規,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租賃櫃臺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種類包括:

  (1)出租方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擅自出租櫃臺的行為;

  (2)承租方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擅自承租櫃臺的行為;

  (3)出租方、承租方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4)承租方擅自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5)承租方利用租賃櫃臺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

  (6)出租方未按規定製作租賃櫃臺標誌的行為;(7)承租方未按規定懸掛或者張貼租賃櫃臺標誌的行為。

  2.租賃櫃臺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處罰

  櫃臺租賃的出租方、承租方違反《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處罰措施的種類有:

  (1)予以警告;

  (2)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3)責令予以改正;

  (4)對違法活動予以取締;

  (5)限期補辦手續;

  (6)沒收非法所得

  (7)處以罰款;

  (8)吊銷營業執照

  (9)責令停業整頓

  (10)租賃櫃臺違法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培訓中心編.工商行政管理業務知識.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04月第1版.
  2. 2.0 2.1 2.2 王君主編.中國工商管理與市場監督探索實踐.光明日報出版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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