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曼的理性選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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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爾曼的理性選擇理論(Coleman's Rational Choi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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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方文明發源以來,“理性”一詞就成為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的主題,成為貫穿西方文明歷程的核心概念。從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到勒內·笛卡爾(Rene Descartes)的理性典範,從啟蒙運動對理性的高揚到後現代對理性的批判和重建,無論是古典時期的智者,還是當今學者,對“理性”存在諸多爭議,或褒或貶,或拒斥或認同,理性概念的核心地位都不曾動搖。它作為西方社會發展的特質,成為眾多理論關註的焦點,成為多種理論樣式的思想立場和思想源泉。韋伯的理性化思想、霍曼斯的社會交換理論、哈貝馬斯的溝通理性等等,理性成為眾多社會學理論流派的核心概念。理性選擇理論正是結合了西方文明的理性特質和西方社會的現實生活而生成的。它是當今社會科學具有廣泛影響力和較強解釋力的思想工具,成為具有很大發展潛力和思想空間的研究方向。
在吸收了各學科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美國社會學家科爾曼對理性選擇理論作了系統的社會學闡釋和分析。理性選擇不僅用於分析經濟行為,還被用來解釋更廣泛的社會行為。其理論的可貴之處在於不僅對社會學的兩大主題社會行為、社會系統作了較為有效的解釋,也對解決社會學的理論困境和方法論爭論做出了貢獻。但是,任何理論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不能窮盡社會生活所有的複雜性。
西方社會學理論孔德以後,受二元論哲學思維方式的影響,一直存在著相互對立的理論研究理路。那就是單子論與整體論、還原論與有機論、個體論與系統論、行動理論與結構主義、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也就表現為微觀與巨集觀的對立。理論研究過程中二元對立傾向越來越引起許多社會學家的不滿,他們紛紛從各自的研究旨趣出發試圖綜合社會學理論中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微觀理論與巨集觀理論之間的鴻溝,努力實現社會學理論的統一與整合,帕森斯就是其中的代表。
然而,20世紀50年代以後,帕森斯的社會系統理論因其過分專註於社會結構與功能之間的有機整合性、社會發展的和諧性而忽視了社會事實之間的衝突與不一致性遭到了許多人的反對和批判。這誠如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言,“在二戰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整個世界的社會學都為美國社會學所主宰,社會學理論中深深地埋下了帕森斯的印記。現在回過頭來看,帕森斯思想享有的聲望未免太高,因為他那種抽象、含混的風格引起許多人的麻煩。”這樣,反思社會學功能主義研究理路、尋求社會學方法論突破、構建真正能夠反映與把握社會現實的社會學理論與方法就成了帕森斯以後社會學家共同的心聲。
從50年代到80年代,在批判帕森斯功能理論基礎上美國社會學界群星璀璨,但都是過眼煙雲、稍縱即逝。到了80年代,整個社會學界日益出現了微觀與巨集觀整合趨勢:整體主義、巨集觀主義社會學理論試圖引入個體心理學理論,而個體主義、微觀主義社會學理論則不斷擴大自己的理論視野,試圖將社會系統與社會結構納入到自己的理論範圍之中。科爾曼的理性選擇理論成為傑出代表,他1990年出版的《社會理論的基礎》正是努力實現微觀與巨集觀的整合。為此,他的導師羅伯特·默頓曾經這樣高度評價這本著作: “自半個世紀前帕森斯所著《社會行動的結構》問世以來,這本書是有關社會理論的一部最重要的著作,……科爾曼教授在分析批判傳統社會理論的基礎上創立了新的社會行動理論。他對法人行動者的分析是具有深遠影響的新思維”。
任何一種理論都是建立在某種基礎之上的,理論基礎構成了該理論生長的關鍵。總體上看,科爾曼理性選擇理論的基礎主要有三個方面,那就是經濟學基礎、社會學方法論基礎以及交換理論的基礎。
一段時期以來,理性選擇理論試圖運用經濟學“合理性”概念對社會行動與社會秩序做出新的解釋。在古典經濟學理論中,“經濟人”假設占據了主導地位。亞當·斯密認為人的理性就在於他能夠在對各種利益的比較中選擇最大的利益,以最小的代價實現自身最大的需要。斯密同時認為,個人利益最大化往往是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的,運用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就會實現個人選擇的最優組合,從而實現個人選擇與社會選擇的有機結合,進而使整個社會富裕起來。新古典經濟學繼承和發展了古典經濟學“經濟人”假設。他們認為:個體行動是理性的;個體可以獲得足夠的、有關周圍環境的各種信息;個體可以根據所獲得的各方面信息進行理性地計算和分析,從而按最有利於自身利益的目標選擇決策方案,以獲得最大效用。新古典經濟學關於“經濟人”假設儘管存在很多缺陷並且得到20世紀80年代以後的經濟社會學家們的修正,但是這種“經濟人”、“理性人”的思維方式卻為所有的理性選擇理論者所繼承和發展。也正是在上述經濟社會學理論基礎上,科爾曼理性選擇理論以“理性”為基礎解釋了個體的目的性行動以及在此基礎上有目的的選擇。
從方法論上說,科爾曼“採取個人主義方法論。”事實上,理性選擇理論並不是一種解釋行動理論,而是解釋和說明社會系統與經濟系統之間功能發揮的理論。科爾曼指出,社會科學的主要任務是解釋社會系統行動。在他看來,社會學史上主要有兩種解釋模式,即整體主義和個體主義解釋方法。整體主義方法論側重於對不同系統的同一行為進行樣本分析或是對一個系統在某個特定時期內不同行為進行分析,因而忽視了系統的內部層次,特別是忽視了個人行動層次而缺乏解釋力。方法論個體主義是用系統的不同組成部分(如個體行為)來解釋系統行為,它可以根據所要解答的具體問題來選擇令人滿意的解釋層次。因而科爾曼選擇了個體主義方法論,他稱之為“系統行動的內部分析”。
此外,科爾曼理性選擇理論還受到霍曼斯、布勞的交換理論以及納什的博弈論影響。這些理論不僅註重經驗分析和邏輯分析的統一,而且還註重從人與人的交換中分析社會系統和社會整合,強調個人行動是社會行動的基礎,通過個人能動性的社會行動可以形成整個社會行動。這有助於對個體社會行動和巨集觀社會現象做出解釋。
面對社會學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與集體主義、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的爭論,面對社會學研究路線的微觀主義與巨集觀層面的斷裂,面對霍布斯難題—— “社會秩序何以可能”,科爾曼試圖建立一套社會學理論彌合、銜接巨集觀的裂痕,實現微觀與巨集觀之間的自然的過渡、連續,還唯名論以現實的微觀基礎。因此,科爾曼的理性選擇理論在方法論上是以個體行動為起點和出發點,以巨集觀的社會結構為研究目標,實現微觀與巨集觀的連接。即他主張用系統的不同組成部分(如個人、群體、組織、制度)的行為來解釋系統的行為,稱之為“系統行為的內部分析”。也就是說,他進行的是以個人理性行動為基礎的多層次解釋— — 個體是如何合理性地展開行為獲取最大效益,這些眾多個體理性行為又是如何形成規範從而形成系統和秩序的。
理性選擇理論以“理性人”為基本假設和出發點,以效益最大化為行動的追求目標。“理性人” 不同於社會學的純粹工具理性的抽象經濟人假設,也不是帕森斯意義上的僅受限於社會規範的“社會人”,而是處於社會互動、社會關係中的能動選擇的主體,獲取最大利益的主體。所以, “理性人”兼有經濟人和社會人的性質,既追求最大利益又受社會關係的制約。科氏的“效益”並不局限於經濟效益,還包括社會的、文化的、情感的、道德的多種偏好影響下的其他效用,理性人以合理性行動追求這些效益的最大化。
“合理性是理性行動者的基礎,而行動者的行動原則可以表達為最大限度地獲取利益。”E2]理性人的合理性行動促成了規範,也孕育了結構和團體組織。行動者因蘊含其利益的事件部分或全部處於其他行動者的控制之下,為了實現各自利益而進行各種交換互動,甚至單方轉讓對資源的控制,其結果形成了持續存在的社會關係,包括權威關係、信任關係、複雜關係結構。各種社會關係為個人提供了新的資源,即社會資本,它存在於關係結構之中,為行動提供便利。這些關係結構和社會規範、社會資本促成了法人行動者的形成。法人組織靠一套職位結構執行,為自然人獲取共同利益,只要法人行動與行動者利益一致,他們就會承認法人的合法性。法人行動因個體的理性行為而產生,遵守合理性的原則和要求。如果說社會學的基本問題是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問題,那麼在具體與現實的層面上展開的形式就是科爾曼所說的法人,或者說是團體與組織。單純的個人和巨集觀層面的社會都是抽象的,而法人卻可以看到具體的個人和社會的具體形式,是一種中觀層面的研究,成為社會學研究的新課題。
經過簡單的描述,可以看出科爾曼的理性選擇理論:“以巨集觀的社會系統行為作為研究的目標,以微觀的個人行動作為研究的起點,以合理性說明有目的的行動。合理性是行動者的行動基礎.行動者的行動原則是最大限度地獲取效益。通過研究個人的行動的結合如何產生制度結構,以及制度結構如何孕育社會系統行為,實現微觀—— 巨集觀的連接o"L3]那麼筆者會存在這樣的疑問:所有的社會行為都是理性行為嗎?合理性是行為的唯一根據和尺度嗎?理性是全能的嗎,可以預期各種程式和結果嗎?系統結構應以行為為研究起點,但他不是以行為為研究起點而是以理性行為為研究起點,理性是行為的限定語,那麼是否系統行為都滿足理性這一要求和原則呢?個體理性與社會理性是如何和諧一致的?經濟學的效益最大化原則能否對應於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社會生活能否簡化甚至邏輯化?這一理論對於中國社會的行為選擇是否具有普遍的解釋力?基於這些問題,筆者對理性選擇理論作了簡單的反思。
科爾曼認為,社會學的任務就是解釋社會行動系統,即解釋社會現象、分析社會事實,而不只是解釋個體心理活動。但是,要想解釋社會現象就要藉助於對個體行動的解釋,即通過對個體行動的分析去說明“處於巨集觀水平下的個人行動以及這些行動是怎樣構成巨集觀社會現象的”。為此,科爾曼說道:“本書認為,如果社會理論的目標是解釋以個人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活動,理解個人行動便意味著尋找其隱藏在行動內部的各種動機。所以,解釋社會組織活動時,必須從行動者的角度來理解他們的行動。換句話說,局外人認為行動者的行為不夠合理或非理性,並不反映行動者的本意。用行動者的眼光衡量,他們的行動是合理的。”總結起來,他的理性選擇理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理性選擇理論包括行動系統、行動結構、行動權利以及社會最優等四組基本概念,這些概念構成了理性選擇理論的基礎。
第一,科爾曼認為,行動系統包括行動者、資源和利益等三個基本元素。行動者就是經濟學中所說的“具有目的性的理性人”,他們都有一定的利益偏好,從事著各種經濟社會行動。在一個社會行動系統內部至少要有兩個行動者,“而且每個人都控制著能使對方獲利的資源,這樣他們就必須從事與對方發生關係的活動。”科爾曼認為,行動者的行動有其自身的特點從而形成三種不同的行動類型:行動者為了滿足個人利益,控制著他能夠從中獲利的資源。“由於行動過程中只有一個行動者,所以這種行動不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各個行動者能夠用最小的成本去控制著使自己獲利最大的資源,此時,“行動者利用自己控制的與自身無益或益處不大的資源與他人交換,而那些人則控制著能使他獲利最多的資源”;行動者讓渡自己控制的、能夠使自己獲利的資源,這種行動在社會系統中十分普遍,因為行動者期待著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
資源的種類也有很多,包括財富、事件、物品、信息、技能、情感等。資源是行動者進行行動的條件及保證,它們也可以劃分成三種類型:私人物品、事件和某些專長,這些資源具有“可分割性、可轉讓性、可保留性、即時交付性和無外在性等性質。”而行動者的利益則由一定需要與偏好構成,它包括物質的、精神的以及社會的需要與偏好。在行動系統中,行動者與資源之間的關係是控制關係與利益關係,一般情況下,行動者並不能控制滿足自身利益的所有資源,許多資源是由其他人控制著;同樣,行動者也控制著其他人所需要的某些資源。因此,兩個以及以上的行動者就可以交換資源,以此來滿足各自的利益,這樣就產生了人際互動。
第二,社會系統內部存在著不同的行動結構,這是由於各種行動中包含的資源、行動以及行動的背景不同引起的。科爾曼指出,有目的的社會行動與私人行動不同,前者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關係:“交換關係、市場、分離的權威關係與權威系統、共同的權威關係與權威系統、信任關係與信任系統、規範形成結構、集體決定結構即集體行動和法人行動。”為此他用了大量的篇幅(從第一編到第三編)詳細闡述了社會系統的各個行動結構。
在科爾曼看來,交換關係最能夠說明行動者之間的社會結構。因為最簡單的行動系統是兩個人之間進行資源交換。在資源交換過程中,每個行動者通過交換總想為他人也為自己帶來好處。因此,人們通常認為這種交換不僅是自願的而且是雙贏的。可是一旦交換超出經濟領域進入到非經濟領域,那就意味著“交換可能進入非自願的、強迫行動領域,威脅和允諾都被看作交換。”科爾曼舉例道:“例如,一個小孩把衣服扔在地上,家長威脅他:如果不檢起來就打屁股。因為家長憑藉體力和對孩子的法律地位,擁有這種權利。於是,孩子拾起了衣服,家長的利益得到了滿足。這樣,作為交換,家長暫時放棄了打孩子的權利”。
社會生活中的交換不是發生在真空中,在現實生活中,交換是以群體內部的競爭與選擇為前提的。這往往意味著通過限定某些行動者及其資源就可以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亞系統”,“從而可以研究存在於整個社會系統中的特殊活動。”由於存在著以獲取資源及利益為目標的競爭,“亞系統中進行的交換就要相互依賴”,而這 個系統外部的行動者與資源則可以看成交換的環境。這樣,在一個初級的交換系統中就包含著三個基本要素:“行動者、資源以及法規”。
第三,行動的權利。科爾曼指出,“在社會系統的研究中,權利的分配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各種集合在一起的權利如財產權、使用權以及消費權等都可以被分割。其中私人物品之間的權利比較容易分配,而有些財產或物品難以準確地被分割,另外有些物品則無法分割,在兩種情況下,行動權利的分配往往引起爭論。例如,一個農場主儘管擁有自己的土地,但是在這片土地中所埋藏的礦產開采權則不屬於這個農場主,通行權也是如此。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也提出類似的觀點。
當然,科爾曼承認,既然“一種物品中包含著各種權利,它們可以分別為不同的行動者所掌握。” 因此,“社會交換理論應當研究的不是有形的事物而是行動的權利。”例如在空中,飛行員有權控制飛機,但是當飛機接近機場時控制權則掌握在飛行指揮塔的指揮員手中。這說明,行動的權利是可以讓渡、可以被分割的。 科爾曼認為,權利的獲得取決於兩個方面:權力以及他人的承認。“一個行動者可以要求採取某種行動的權利,但如果其他人不承認他的要求,他就無法獲得那種權利”,而只有當“行動的後果與他們無關時,他們才有可能承認他的要求”,儘管行動者本人沒有足夠的權力確保他的行動。
第四,社會最優狀態。按照斯密的觀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每個“經濟人”都被一隻看不見的手所指引,走向並非是他所期望的終點,從而達到社會最優狀態。事實上,社會生活本身非常複雜,社會最優狀態遠非斯密等人所設想的那麼簡單。在科爾曼看來,社會最優狀態應當包括四種情況:
一是存在於市場競爭之外的自願交換。“如果雙方自願交換沒有外在影響的資源,雙方均能獲取較多的利益,沒有任何一方被傷害。這種交換如果發生在非競爭性的結構中,交換率將在一定範圍內浮動。在這種結構中,所有使雙方獲利的交換完成後,便達到一種最佳狀態,這種狀態就是社會優化。”這是因為交換率不確定,從而存在很多個帕累托最優化。
二是在市場競爭中自願交換沒有外在因素的影響。科爾曼認為,如果自願交換髮生在充滿競爭的市場之中,雙方可接受的交換率便減少了一些,以致系統中每類資源都被看作有特殊的價值。這樣,帕累托最優點只能減少到一個,也就是經濟學家通常所說的競爭均衡。
三是封閉系統內具有外在影響的行動。如果“行動能夠對行動控制者之外的人產生外部影響,無論是正面的還是反面的,資源交換就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此時外部影響引發利益衝突,帕累托最優取決於各方勢力的較量:“如果非行動者的勢力超過行動者的勢力,帕累托最優狀態只有憑藉法律的控制才能實現”;如果行動者的行動無法考查或者無法接受外部監督,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就要求藉助於宗教、習俗、家庭以及其它各種文化等因素來同化非行動者的利益。
四是封閉系統內對許多人產生影響的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也存在著利益衝突。如果事情的結果有利於勢力較強的一方就可以達到社會最優狀態,也就能夠發揮系統內部正式組織的功能,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當然科爾曼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個人均衡並不必然導致社會均衡。因此,科爾曼認為,形成社會均衡與社會最優的情況應當包括許多種類。
(二)人們的理性行動總是在一定規範指導下的行動,因此,理性選擇理論應當對社會規範展開徹底的反思性、批判性研究。
規範是人們行動的準則,也是理性選擇理論社會學形成的條件。可是,歷史上許多社會學理論把規範作為既定條件,並以此來研究特定規範指導下的個人行為或社會系統行為,而不研究什麼是規範以及怎樣出現,在科爾曼看來,這顯然有些本末倒置。
第一,從社會學發展歷程來看,人們對於規範的理解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人們認為規範是一個巨集觀概念,它制約並控制處於微觀水平行動的個人,體現並反映社會系統的特征,而不代表系統內部個別行動者特征,但是,它為解釋特定社會系統中的個人行動提供了便利。這樣,規範就實現了從巨集觀到微觀的變遷。另一方面,人們認為規範是行動原則的基礎,把社會規範作為自己行動的準繩,個人依據社會規範行動,因此,“規範就成瞭解釋個人行動的理論”。
第二,規範是社會認定的、對各種行動進行控制的權利,它“不是由行動者掌握而是由行動者之外的其他人掌握。”規範向人們指明瞭什麼樣的行動是正確的行動,它是人們有意創造的,其實施常常伴有各種賞罰措施。因此,規範存在的唯一條件就是行動者之外的其他人擁有影響行動者行動的權利。科爾曼認為,他的理性選擇理論涉及三個組成部分:巨集觀到微觀的轉變,微觀層次上個人有目的行動以及微觀到巨集觀的轉變。而“規範是巨集觀層次的產物,它的基礎是微觀水平上個人有目的行動。在特定條件下,規範通過微觀到巨集觀的轉變得以實現。規範一旦出現,便可引導個人行動,從而決定個人所得利益。”所以,規範蘊涵著某種利益。
第三,在對大量社會事實分析基礎上,科爾曼對規範進行了分類。在他看來,規範可以分為以下兩種相對應的類型:
一是“禁止性規範與指令性規範。”某些規範限制甚至禁止人們採取某種焦點行動,在系統內部這種規範提供了否定性反饋;而有些規範,如以色列人每天到教堂做祈禱的規範等,則是鼓勵或者命令人們從事某種焦點行動,這類規範則屬指令性規範,它則提供了肯定性反饋。當然,如果行動只存在兩種可能,這些規範既是禁止性也是指令性的。
二是共同性規範與分離性規範。科爾曼認為,“共同性規範是指每個行動者既是規範的收益者又是目標行動者”,也就是規範的收益者與目標行動者同為一個人,人們既從規範的實施中又從未加限制的焦點行動中獲得好處。而分離性規範則是指兩者相分離的情況,也就是說“在一個社會行動系統中收益者不是目標行動者,或者某些目標行動者不是收益者。”科爾曼舉例說,關於禁止婚前性行為的規範其收益者不僅是未婚者而且也包括已婚者,同樣社區規範不僅以社區成員為目標,它同樣也限制外來人員。
第四,在此基礎上,科爾曼得出“三點結論。”社區內部掌握大權的人不僅很少被懲罰,而且較少服從規範。事實上,同樣是觸犯規範,制度為較高地位的人提供了保護,而社會低層的人們常常成為被懲罰對象;如果目標行動者與規範執行者之外的其他人有聯繫,目標行動者較少服從規範。
(三)理性選擇理論不僅要分析個別行動者的行動,它也要能夠從微觀分析上升到巨集觀分析,這集中體現在對法人行動分析之中。
法人(法人行動)不只是分析行動系統的一個重要概念,而且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誌和顯著特征。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的一個概念,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如企業、學校、政黨、行政部門、社會團體等,它通過自然人將其權利轉讓給一個共同的權威機構而形成的正式組織,目的是為這些自然人獲取共同利益。法人與自然人是現代社會的兩種基本行動者,他們有不同的互動關係,包括自然人與自然人的互動、法人與自然人的互動以及法人與法人之間的互動三種情況。
但是法人與自然人又有所不同。“法人行動者由職位組成。自然人只是暫時占據各種職位,而且一個自然人可以占據幾個職位,在不同的場合中用不同的身份行動。” 法人權利的獲得與運用也不同於自然人,它是由眾多自然人將自己的權利交給法人,法人再把集中起來的權利授予各個代理人進行行動。法人行動者可以作為獨立於任何自然人的主體行動者來活動,法人行動者追逐利益又控制資源,從而增加了行動系統的複雜化以及各種控制性規則實施的難度。此外,二者約束手段也不一樣,對自然人進行社會控制的手段主要是社會規範和社會化,而對法人行動的控制則主要運用法律和稅收政策加強外部管理等等。
當然科爾曼認為,法人的出現也使得現代社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首先,如果一個行動者“既是自然人又是法人和代理人,他將有意無意地變換角色,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資源謀取利益,這樣就會增加有效規範制定與實施的難度。”其次,個人選擇與社會選擇矛盾問題。個人選擇是行動者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可能獲得的資源在一定規範下的私人行為。而法人行動必須依賴於社會規則或規範,也是一種集體行為的博弈過程,與其主體成員的構成、社會關係的結構、可供選擇的方式等密切相關。因此,法人僅僅代表了特殊群體的特殊利益。
那麼個人行動如何結合成法人行動?科爾曼提出了社會資本概念。認為現實社會中存在著諸如信任關係、權威關係、社會規範等等“社會資本”,因此,社會必然會出現為了獲取社會資本而採取“單邊資源讓渡”的行動,從而促成法人行動者的形成。這樣,在現代社會中,社會的發展使個體行動者之間的互動越來越少,而法人行動者之間的互動越來越多,“儘管法人行動者也難以真正達到帕累托最優,但它在個人競爭的殘酷和集體行動的搭便車難題之間,找到一種協調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理性選擇。”
科爾曼理性選擇理論在現代經濟社會學界已經產生了廣泛影響,科爾曼往往成了理性選擇理論的代名詞。其理論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爾曼揭示了經濟社會學理論新的發展方向。正如他自己在這本書的序言里所明示的那樣,“本書充分意識到重建社會需要相應的理論知識,並力圖使書中內容滿足這一需求。只有特定的社會理論,而並非任何社會理論均可滿足上述需求。其原因在於創建社會組織不僅需要有關係統活動的知識,而且需要瞭解系統組成部分的活動是怎樣結合在一起的,因此,此種社會理論需求方法論上的個體論。由於獲得上述知識必須以理論與研究的密切結合為基礎,此種方法論上的個體論必須促進這一結合。創建社會組織是具有某種目的的行動,因此其理論基礎必然是理性行動理論或具有目的性的行動理論。”經濟社會學100年來的發展歷程充分表明它應當不斷吸收經濟學、社會學理論中最新的研究成果,以豐富自己的學科體系。
第二,科爾曼的理性選擇理論提供了一種自帕森斯以後對社會系統實行微觀與巨集觀相結合的社會行動理論。自孔德以後,社會學理論中微觀與巨集觀之間的分化與整合始終是一對矛盾。科爾曼從社會行動出發,把個體行動與社會結構看作是一個相互統一的動態過程,這種方法論既不同於“把行動視為行動者賦予了主觀意義並指向他人的社會行動”的韋伯,也不同於社會行動“發生於文化和環境內,個人為獲取某種目的所發動的,是整個社會的一環”的帕森斯理論。科爾曼註重法人行動研究,從而為理解與解釋社會基本事實、現代社會的發展方向奠定了基礎,實現了微觀與巨集觀之間的互動整合,增強了理論的說服力和生命力。
第三,科爾曼的理性選擇理論借鑒了經濟學均衡分析與理性選擇模型,並將其擴展到社會行動領域,同時在理論框架和數學模型方面進行了大量的開創性工作,有助於提高社會學分析社會問題的精確性和解釋能力。
科爾曼的理論貢獻是不能遮蔽的,它不僅對社會學的難題— — 微觀與巨集觀的結合作了理論嘗試和經驗分析,也對社會學的研究層次(如法人行動等一些中觀層的課題)給出了啟示。此外,它對社會學開展與經濟學的對話提供了基礎和空間,有利於社會學由邊緣走向中心。但其理論在發展過程中,未加限制地把目的理性擴展到經濟行為以外的社會行為上,擴及到巨集觀的社會系統研究上,必將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和局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全理性的問題
“理性人” 的特征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無論科爾曼將理性的概念如何泛化、擴展,行為者具有充分的計算能力這一點是沒變的。即行動是通過一套以科學為基礎的理性計算實現的。它假定:個體通曉一切手段會產生的後果,行動者採取相應步驟是自己熟悉可資利用的種種手段;他們能夠將普遍化的願望轉化成特定的目標;他們能籌划出一個時間序列,如果遵從這個時間序列,就會實現目標。而且他們能夠從物質環境和社會環境中獲取力量並且還知道他們的利益何在。這些假定說明沒有什麼是理性所不能把握、設計和安排的。理性人雖然處於各種社會制度、社會關係中,但這些都可以以理性的形式計算和利用,人具有完全理性。而現實的社會生活和現實的社會行動告訴我們以上這些是不可能的。因為,主體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無所不知。只有在信息完全充分,環境簡單純粹,對象必然按某一規則運動,沒有偶因參與的條件下,個體才有可能作出完全理性的選擇,而這樣的真空狀態並不存在。這種主客二元對立的思維已遭到主體間性認識論的挑戰。利益也並非都可預見,也有許多是在行動過程中逐漸發現的。所以理性行動只是在特定環境下有限理性的條件下實現的短期結果。
“阿羅提出有限理性,他指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為既是有意識的理性的,但這種理性又是有限的。在諾思看來,人的有限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環境是複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人們面臨的是一個複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無所不知。”正是基於對有限理性的承認,效益最大化也是不可能的。正如西蒙所認為的,是“滿意” 的結果,而並非是“最大”。“行動不是可以藉助現代數學和物理方法描述的技術決定系統,在一定程度上與人們的心理和生理活動相聯繫,完全理性的人是一種極端的情況,通常更多的決策依賴於習俗、慣例和模仿等。”因此理性選擇理論必須對“理性” 加以限定, “有限理性” 才更加接近現實生活。
(二)一切行為都是理性行為的問題
理性不可能是完全理性,那麼所有行為也不可能完全是理性行為。合理性是理性理論的基石,它也就有意無意地以理性行為解釋了全部社會行為和系統行為。然而,現實的Et常生活世界豐富多彩,並非一切行為都是理性行為,個體行為如此,法人行為也不例外。即便在一個行為之內,在判斷它是理性行為還是非理性行為時標準也是模糊的,沒有純粹的理性行為,理性行為與非理性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人類行為是複雜的,人們往往要在效益與價值之間進行權衡,在這二者間尋找均衡點。
韋伯運用理想類型的方法,將行動區分為四種類型。包括工具理性行動、價值理性行動、情感行動和傳統行動。韋伯雖關註理性行為但並未將所有行動都視為理性行動,大多數的人類行動都屬於傳統的或習慣性的類型,也就是說,體現為例行化、非反思性的規範遵從之中。在各種凸現出來的突發性或特殊性事件之外,更多的是為我們所熟視無睹的慣常經驗。“一個個普普通通的工作Et為代表的現代生活,是一種典型的例行化生活,鮮明地體現出周而複始的特性。在理性化的Et常常規行動中,人們是無需動機的,或者更準確說,是無需明確地以話語的形式來思考乃至表述自己的動機的”,不是在話語意識而是在實踐意識層面上完成的。所以,並非一切社會行為都是理性行為,並非一切社會行為都是經過理性考慮而做出的。
非理性會對個體行為和系統行為發生常規影響。理性和非理性不是絕對對立的,理性本來就和情感、欲望、激情處於一種“剪不斷,理還亂” 的關係之中,並且總是後者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純粹的理性和非理性是不存在的。將理性行為推論到所有社會行為,尤其是以工具理性行為推論到總體社會行為,僅以“理性原則”解釋它們遮蔽了生活的真實邏輯,導致理性過分膨脹,躍出其合理界限走向極端。對社會的解釋將走向泛邏輯論、僵化形式論,使其豐富性、溝通性、生命性被邏輯所泯滅。對行為和系統的理解將走向理性獨斷論、理性至善論等,行為和系統以理性為衡量標準,處處踐行理性的原則,社會生活和行為都將陷入機械化狀態。所以,理選擇理論如何更好地把握理性的限度、理性的適用範圍和應用策略是值得進一步研究 的問題。
(三)個人理性與團體(社會)理性的問題
社會學與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是不同的。正如格雷魯維特指出的,經濟學強調人們為何做出選擇,社會學強調人們為何不做出選擇。社會學更強調社會現象,社會的制約作用。強調社會的制約作用並不等於脫離個人行動。正像科爾曼強調的,研究社會行動應以社會系統之下的個人行動為起點。問題的關鍵是能否將個人行動界定為目的性、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行動?這些顯然是經濟行為具有的三大特征,能否將此特征直接移植到社會行動上?社會行動包含經濟的因素,也包含聲望、地位、倫理等非經濟的因素,以經濟學的經濟行為的方式和標準對應於社會學的社會行為,必然造成“方法與對象的錯位” 。科爾曼為系統行為尋找微觀基礎,實現微、巨集觀的連接是對的,但微觀基礎僅僅歸結為具有經濟學特征的理性行為是不全面的,巨集觀與微觀是不相符的。經濟學是以獲取利益為目標,而社會學是以社會秩序為目標,利益並不必然產生秩序,社會學研究也不以效益最大化為標準。所以,不能將經濟學的價值原則直接套用於社會學,這會造成價值原則與理論承諾的矛盾。不是用經濟學的原則來分析社會現象就是經濟社會學了,二者怎樣更好地契合是經濟社會學面臨的問題。
如果以理性的、效益的原則解釋社會行為,那麼理性選擇理論將面臨的一個難題是:理性的社會選擇何以成為可能,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如何和諧一致?
首先,眾多個人理性未必一致。個人具有不同的偏好和價值,有些行動者更註重物質性獲取,而有些行動者更註重情感、聲譽,二者的選擇會出現爭議和偏差,既然經濟效益和情感、聲譽都包含在科爾曼的效用概念中,這二者的追求都是合理的,如何達到二者的理性和一致性?利益為秩序提供了基礎,這是指一致性利益,雙方為了共同利益而達成契約。但如果利益取向衝突時或為了利益雙方付出的成本不均衡時(即通常所說的“搭便車行為”),合作就很難產生,集體理性秩序就很難得以實現。
其次,眾多個人理性未必帶來團體理性。集體理性的最優結果可能是以個體非理性為前提。例如,處於困境中的囚徒A、B,兩人如果都以價值因素為前提信任對方不會出賣自己,那麼兩人都會被無罪釋放,結果才是最優的。這是理性選擇理論的悖論,即集體效益最大化不是眾多個人理性選擇的結果,而是以非理性選擇為前提的。因此,用個人的合理性解釋集體理性是有問題的,個人合理性未必帶來集體合理性。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深入地分析了這一問題。
再次,團體行動並不一定滿足“理性”這一要求和原則。法人行動本是為組織成員謀求共同利益,但組織運行過程中組織目標常常被上層精英目標所替代,即法人行動所謀求的不是整個組織的利益而是上層精英的利益,創造效益的行動者未必是獲益者。所以,法人行動未必按照原有的理性設計運行,未必滿足集體理性的要求。加之非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群體的存在,使得各項規章制度被彈性的執行和貫徹,法人行動就更難以滿足“理性” 的設計和要求了。
因此,科爾曼的“團體的理性行動” 障礙重重,個人之間的理性互動換來的未必是整體的理性結果,個人理性的集合併非會延續為集體理性,用個人理性行動來解釋社會理性行動仍存在困境。
學習和研究西方社會學理論的同時反觀中國社會或用中國社會現實反觀西方社會學理論,將有利於中西方社會學理論的對話甚至互補,促進社會學理論的修正和完善。
中國和西方文化不同源,社會不同質。中國社會結構的特征是費孝通先生概括的“差序格局”,是群己的生活方式和家庭倫理本位的組織方式,是關係主義的思維方式。相對於西方社會個體的理性和獨立,中國似乎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個人,有的是“私人”,有的是帶著“群”和“圈子”背景的個人,個體生活在以家庭關係為基礎展開的人際關係中。因此,個體的行為選擇帶有倫理性、親緣性、經驗性的特征。劉少傑稱此為“倫理的感性選擇”,並認為它是中國社會傳統的行為選擇方式。 j這與科爾曼的理性原則和效益最大化原則是相悖的,但它卻很好地維持和發展了中國社會的制度和秩序。
在社會轉型期的大背景下,中國社會由傳統走向現代,由農業走向工業, 由計划走向市場,社會結構發生變遷。當前的社會結構既具有傳統社會的痕跡,又有現代西方社會的影子。中國人的社會生活仍舊沒有離開各種關係、各種圈子,但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這種關係和圈子與傳統社會相比帶有更多的工具性、交換性、互惠性和功利性的特點。所以在傳統與現代的雙重影響下,中國社會的行為選擇在保有倫理性、情感性的基礎上帶有工具性的色彩。但工具理性沒有居於核心地位,其應用程度遠不如西方。理性選擇與感性選擇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相互滲透,感性選擇仍居主導地位,仍是一種實踐的模糊邏輯下的行為。中國經濟生活的理性化,政治生活的法制化仍是個漫長的過程。西方的各種理性制度移植到中國總是會產生意料中的合法性衝突,如果其貫徹實行不能與中國特有的行為方式相契合,制度和組織就會變成神話和儀式,不會得到有效的實際運作。因此,僅以理性的原則和方法分析中國社會的現實問題不會找到真實的答案,因為理性選擇的邏輯沒有在中國得到真實完全的演繹。必須結合中國傳統的倫理感性行為特征和現代社會轉型的理性因素,多角度深入研究中國社會生活的運轉和維繫機制。中國社會的行為選擇方式對理性選擇理論是挑戰,也是補充。理性選擇理論的普適力和解釋力在中國遭到質疑,將促使其進一步修正完善。
理性選擇理論在解釋現實生活時產生了困境,需要進一步反思和完善,提高理論的包容能力。其基本出路,一是進一步精練理性概念,對理性選擇的適用範圍和應用策略作出限定;一是對理性選擇理論補充,整合內在的矛盾和衝突。這也是目前理性選擇理論正在深入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