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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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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私分罚没财产罪)

目錄

什麼是私分罰沒財物罪

  純正的單位犯罪,有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199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特征

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斡旋受賄罪
單位行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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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特征是: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關於罰沒財物上繳國庫的規定;

  2、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單位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集體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4、數額較大。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備依法亨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其他單位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上繳罰沒財物,仍然實施私分罰沒財物的故意行為。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構成及基本特征

  1、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同家財物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

  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於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自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行為。由於私分罰沒財物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私分罰沒財物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物的所有權,

  2、私分罰沒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分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採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3、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夫、衛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但私分罰沒財物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施以行政罰款者,由於其既非司法機關,又非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如有集體私分罰設財物行為者,原則上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雖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本身一般均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但其派出機構往往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由乾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且也屬於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自身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犯罪主體,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等。

  4、私分罰沒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認定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電腦、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也未稱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家私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論罪;(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朋,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罰沒財物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2、要註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污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應按貪污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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