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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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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鹽業

  鹽業是指鹽的開采,加工銷售行業。

  2016年5月5日,國務院公佈《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根據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鹽業歷史

  中國鹽業有著悠久的歷史,在非常長的歷史時期里,鹽業的管理均以官辦的形式烙印在人們腦際。在人類歷史進展中,由於人們對自然資源認識與開發利用的局限性.從鹽資源工藝開采到製鹽工藝生產.與之現代工藝相比,均堪稱原始而落後。以井礦鹽為例.從自然鹽泉的利用到天然鹵水的採擷:從鹽泉鹽鹵的曬制到高耗鍋煎熬制,時至近幾十年才被高效低耗的多效真空所取代。可謂鹽業走完了一個悠久而艱難的歷程。一部鹽業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人們依賴自然.征服自然的記載史。然而,鹽業的發展探索.從“架釜柴煎”到現代真空結晶理論的運用,不能說僅僅是為了降低勞動強度,改善惡劣的生產環境而作出的努力,而實質就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具體體現。

鹽產品的商業性

  人類對於鹽的依賴,可追溯到人猿類時期,在幾百萬年人類歷史進程中,鹽與人相依相伴。作為一種俗稱“鹽巴”的物質,這與四五千年前.重慶地區三峽巫溪一帶的巴人“吸滷煎鹽成巴”分割不開。為了滿足人類不同生活群的需要,從以物易物商品經濟雛形開始,鹽即作為一種最為普通的商品參與市場流通。筆者曾在雲南省哀牢山科普地調時瞭解到:在哀牢山大山深處,居住著一支“皮裹身,葉遮羞”的原始部落——“苦聰人”,每當販鹽的商人路過.“苦聰人”就會把獲來的獵物、獸皮放在路邊,隨即躲進叢林.任隨鹽商們拿去後,留下點鹽作為交換。該支原始部落直到新中國成立後,60年代後期,才被一支運輸食鹽的供銷合作社隊伍發現,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後,才結束了原始人的生活。

  然而,鹽作為一種大眾化的食用產品,歷來被執政統治者官方所監管控制,可見它在一個國家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在封建統治時期,亦是統治階級稅收的主要來源,因此,歷史上又有“鹽商富甲天下”之說。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把食鹽作為預防碘缺乏病進行專營,為鹽這一特殊商品註入了新的概念。食鹽又可謂之國家計劃經濟下的典型產物,國家統一定價,統一調撥,計劃的多少決定了生產企業的利潤高低與興衰;企業的利潤遞增,在國家指令範圍內,僅局限於生產環節的成本控制,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人們的市場營銷理念,束縛了人們的競爭意識。

鹽業的不利因素

  1.鹽作為一種人們生活離不開的大眾化商品,在市場經營中,按經濟學定論又屬一種彈性繫數極低的商品。如前所述,除了在有限的計劃利潤空間外,要增加利潤僅限於運輸環節及生產環節的成本控制。近年來,由於產大於求,許多生產企業除計劃定量食鹽外,其它如工業鹽等常處於微利與虧損間徘徊。規模小、技術落後、成本高、債務重的企業,被規模大、工藝先進、產銷一體化集團企業取而代之。無疑,單靠計劃,計劃就必將形成束縛鹽業企業發展的瓶頸與桎梏。

  2.食鹽作為一種專營產品,長期以來由生產廠家生產,各地鹽業公司計劃調撥,再批發給商家或商場,銷售公司座享穩定的利潤,因此經銷鹽者,又有“座商”之稱。長期以來,難免形成“小富即安”以及競爭意識、服務意識淡漠等思想痼疾。筆者曾與重慶某大百貨食品部經理談及有關鹽商品在市場營銷、服務等問題時,其經理頗具感慨。

  3.“以鹽為主”是近幾年市場經濟浪潮洶涌跌起時,鹽業界提出的一種121號,一種信念,其意:主業決不離開鹽,並堅定地走食鹽專營的道路。一個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一個穩定的產品銷售渠道和一定的利潤收穫,尤其有國家專營政策保護下的商品市場,這為企業難得的發展基礎條件;尤如市場經濟浪潮中的避風港或如戰爭時期白區中一塊“紅色根據地”。但作為一個企業,不能僅為了一塊根據地,一片避風港,就在狹小的領地里,安然地養尊處優。換言之,企業的發展以什麼為主,決不是一成不變的目標,以什麼樣的產品促使企業利潤最大化.才是發展之目的。國外阿克蘇,通用(GE)等許許多多著名企業,就是現代企業發展典例。

我國鹽業改革[1]

  2016年5月5日,國務院公佈《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根據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食鹽價格放開後,是否會出現上漲?對此,多家機構的研究報告認為,預計普通食鹽的價格會由於各方搶占市場出現下降。同時,隨著食鹽產銷分離局面的打破,製鹽企業有望分享到食鹽銷售利潤,促進市場競爭;食鹽品牌也會朝向多元化發展。

  對此,中國鹽業總公司研究室表示,改革前,食鹽專營政策採用“三證管理、計劃管理政府定價”方式,導致了政企不分、各自為政、產銷矛盾突出、產業結構調整緩慢等行業弊病,生產企業“多、小、散、弱”,普遍缺乏競爭力。而改革方案針對這些問題都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

  對於鹽業改革,老百姓最關心的是食鹽價格的變動。方案指出,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方案還明確了改革實施的時間表: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鼓勵產銷一體

  方案提出,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據瞭解,此前製鹽企業不能在終端銷售,只能將食鹽按照出廠價出售給鹽業公司,鹽業公司再按照批發價轉售給下游的企業,這個環節中大部分利潤被鹽業公司拿去,製鹽企業的研發和創新積極性不高。

  根據方案,鹽改後,製鹽企業也可以參與到流通環節和銷售環節。另一個變化是,製鹽企業可以用自有品牌開展經營等。

  此外,方案還提出,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開展經營。

  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

  方案中還有一點值得註意,即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也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

  不過民營資本仍可進入食鹽行業,方案提出,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資源整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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