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誡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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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罰(Warning punishment/Defamation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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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申誡罰[1]
申誡罰又稱聲譽罰或精神罰。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以示警戒的行政處罰。申誡罰主要適用於輕微違法行為或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既適用於個人也適用於組織。申誡罰申誡罰是最輕的一種行政處罰,只有警告一個罰種。
申誡罰的形式[1]
申誡罰形式主要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兩種。
1、警告。即行政主體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警告必須向違法者本人宣佈並送交。警告具有教育性質和製裁性質。
2、通報批評。即行政主體以公開、公佈的方式,使被處罰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既製裁、教育違法者,又可以廣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一般而言,通報批評只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適用於自然人;以被處罰人的榮譽或信譽作為處罰的內容;通常通過報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公佈、影響比較大;通報批評往往單獨適用。
申誡罰的適用範圍[2]
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行政違法行為。它既可以適用於公民,也可以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併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以利於起到既懲戒違法行為人又警戒其他人的作用。
申誡罰的相關法律條文[3]
在《徵管法》中的關於申誡罰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1.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列舉了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註銷登記;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的;未按規定將財務、核算方法及軟體報稅務機關備查;未按規定將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軟體或者毀損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即可給予申誡罰。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繳義務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行為是否同時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由稅務機關視情節而定,對情節不嚴重的,可以不予罰款,即賦予了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
2.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3.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上述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