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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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主(Environmental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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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民主[1]
環境民主是指社會公眾在環境管理及其相關事務中進行參與和決策的資格,並據此享有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環境民主的內容[2]
環境民主的內容十分豐富。它既是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又是環境法學的一個基本理念,還表現為環境法治建設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即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有人認為,環境正義、公平、平等和民主是相互聯繫的概念。凡是正義的必然是公平的、平等的和民主的;公平和平等則是民主的中心。馬克·E.凱恩(Mark.E.Kann)在《美國的環境民主》一文中認為:“環境民主是指,自然和社會的相互作用,應該主要受行使權力去規定人的活動和獲得公共利益的人民的影響。”西方晚近著名哲學家尤爾根·哈貝馬斯的民主商談理論為確立環境民主原則提供了新視角,他強調從程式上保證公眾參與公共決策。阿赫特貝格認為,工業文明所面臨的生態風險、核風險、化學風險和基因風險都主要是由“有組織的不負責”行為所導致的“人為風險”;風險社會要想成功地迎接其自身帶來的道義上的和其他的挑戰,就急需沿著生態民主政治即審議民主的方向發展,審議民主的特征是程式自由和平等主義,“大體上來說,這種發展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建立在公民廣泛參與基礎之上的審議民主政治”。概括起來,環境民主主要是指:自然和社會的相互作用,應該主要受行使管理權力的管理階層和獲得公共利益的公眾的影響;公眾和國家權力機關應該聯合起來共同作出那些影響環境質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眾應該和政府部門一起參加鑒定那些規定公共環境的目標和價值的過程;公眾應對已經形成並正在處理當代環境資源危機的國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選擇,環境政策和環境法應該通過民主程式來制定;公眾在鑒定和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方面應該有平等的自由和影響力。
在中國,環境民主主要指在環境資源保護的決策和實施過程中,公民有權通過法定的程式參與與自身利益或者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相關的環境決策與實施活動。它既是通過環境法體現和保護廣大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管理以及正確處理政府與群眾、環境污染破壞者與環境資源保護者之間關係的指導原則。對於環境民主的內容和意義,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它突出了人民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中的主人翁地位,是實現環境法治的思想基礎,是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實行環境民主是由自然環境和環境資源問題的性質決定的,是協調好人與自然環境關係的根本保證。我國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歸根結底都屬於人民,人民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對國家經濟、社會和環境事務的管理。環境民主和公眾參與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個方面、一種形式,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表現。如果不實行環境民主,人民的主人公地位在環境領域就變得有名無實。因此,環境民主對於全面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十分重要。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意味著一場深刻的變革,公眾是否認識、願意接受並積极參与,這是實施這些變革的必要條件。由於可持續發展的性質和特點,實行環境民主已成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能否成功的關鍵。環境民主不僅包括公眾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關行動或有關項目,更重要的是要求參與者改變自己的思想,建立可持續發展的世界觀,用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方法去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
環境法治是依靠人民自覺地依法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環境民主原則則是實現環境法治的思想基礎。環境民主理念和原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有助於解決環境資源法的合法性問題,只有採用協商民主模式,以社會成員(包括社會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交往、商談、協商而達成的認同、承諾,才能有效認可環境政策、法律和管理制度的正當性。同理,一個社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法應該通過民主程式來制定,提倡通過社會成員(包括社會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交往、商談、協商而達成對環境決策、政策和法律的認同、承諾,即將環境民主作為環境管理和治理的基礎。
2.它正確反映了環境民主與公民環境權等權利的關係,實行環境民主的實質是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和其他權利
環境民主要求法律明確規定公眾的環境權、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訴訟權等各項實權利。目前各國環境法律大都規定:公民有檢舉、控告污染、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的權利;有獲得有關環境保護資料和信息的權利;有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信訪、反映情況,並對其進行監督、批評的權利;在受到環境污染破壞或在自己的環境權益受到侵犯時,有依法請求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環境民主理念和原則的具體體現。
實行環境民主的實質是保障公民的環境權。根據公民環境權,每個公民都享有有益於生活和健康的適宜環境的權利,對任何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都有權依法進行監督和干預,同時也負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眾為了維護並實現其環境權,應能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自由平等地參與環境管理,其中最基本的方式和途徑就是實行環境民主。如果不實行環境民主,公眾不能自由平等地參與環境管理,公民的環境權就很難得到實現。通過環境立法將公民環境權具體化、制度化,這是實行環境民主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決定性因素和根本保證。環境民主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在環境法規中規定公眾有獲得環境信息的權利(又稱信息權或知情權),國家機關實行環境政務公開、環境信息公開,逐步實現在獲得和傳播環境信息方面的民主化,這既是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的前提條件,又是公眾參與權和民主程式的一個重要特征。
3.它將“環保靠政府”與“環保靠群眾”結合起來,是公眾有效參與環境保護管理和政府履行其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環保靠政府”、“環保靠公眾”和“政府靠公眾”、“公眾靠政府”說明瞭在環境保護中政府和公眾的作用及其相互關係。實行環境民主則是正確處理政府和公眾關係的最好方式。實行環境民主,支持、發動和依靠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國家政府履行其環境保護職責的根本途徑;它可以增強政府決策和管理的公開性、透明度,使政府的決策和管理更符合民心民意和反映實際情況,減少民眾和政府之間的摩擦,加強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聯繫和合作。通過環境立法規定政府或政府部門為環境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和提供援助,這是實行環境民主和公眾參與的重要條件。
環境民主是公眾環境保護群眾組織及其運動的指導思想,是指導公眾和非政府非營利部門(第三領域)參與環境管理、推行環境治理、提供環境合作與協調的指導原則。環境民主原則意味著環境保護參與主體的廣泛性,環境保護應是一個面向社會公眾的開放性過程,國家權力應當置於人民監督之下,權力行為都應當受到必要的制約,社會公眾有權對政府權力及其行使實施監督。通過環境立法規定公民有權依法成立旨在保護環境資源的公民環境保護社會團體或環境保護非政府群眾組織,發展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群眾運動,逐步實現在環境信仰、言論、結社方面的民主化,這是實現公眾參與的組織保證和社會基礎。只有在民主氣氛中,公眾才能通過環境團體開展環境保護活動、參與環境保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