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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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標誌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舉辦的從國際性或者是國際性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徽記、吉祥物等標誌。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96年7月13日發佈的專門調整特殊標誌的管理與保護的行政法規。特殊標誌受該條例的保護有一形式要件,即該特殊標誌必須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特殊標誌能夠獲得登記的前提條件,首先是具有顯著性,便於識別;其次是組成該特殊標誌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不得有損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尊嚴或形象,不得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不得帶有民族歧視性,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其他內容。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特殊標誌的權利仍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因工商部門對特殊標誌登記申請所進行的僅是形式審查,即僅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是否有誤進行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對於已獲准登記的特殊標誌,若同在先申請的特殊標誌相同或近似,或同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或已獲得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同在先進行專利申請的外觀設計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該特殊標誌便不具備顯著性或新穎性;若已獲准登記的特殊標誌侵犯了他人在先的著作權、商標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該特殊標誌便在權利上有瑕疵。在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在該特殊標誌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內,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請求宣告該特殊標誌無效。
2.著作權法
依據特殊標誌的組成要素,特殊標誌可以分成三類:文字特殊標誌、圖形特殊標誌、文字及圖形共同組成的特殊標誌。對於此三類特殊標誌,若其具有原創性,且符合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便可作為文字作品或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論該特殊標誌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也不論該特殊標誌是否經過著作權登記。
3.專利法
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故由圖形組成的特殊標誌,只要其富有美感,且具有新穎性———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沒有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與其相同或沒有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其所有人亦可以按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向專利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從而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4.商標法
特殊標誌的使用人為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特殊標誌的使用人在徵得該特殊標誌的所有人的許可後,可向商標局提起商標註冊申請,將該特殊標誌註冊為其商品的商標或服務的商標,從而置該標誌於商標法的保護之下。
5.反不正當競爭法
從以上可以看出,特殊標誌可受多重的法律保護。一特殊標誌,若其既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准登記,又獲得了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時又經過了商標註冊,且其本身又是一部作品,其可得到《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多重的強有力的保護。但是,當一特殊標誌,其所有人既未提起特殊標誌登記申請,亦未提起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或商標註冊申請,且本身又不具備作品的構成要件,其所有人能否對該標誌請求法律保護呢?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在經銷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擅自使用該特殊標誌,並造成消費者對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這就侵犯了該特殊標誌所有人、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在此情況下,該特殊標誌所有人、使用人或消費者均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使該特殊標誌受到法律保護。
權利是依法而產生的,對權利的保護亦是依法進行的。依據不同的法律,對特殊標誌進行保護,其權利的內容及侵權救濟方式也是不同的。在此,筆者虛擬一特殊標誌,它可同時受《特殊標誌管理條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以便研究其權利內容及侵權救濟。依此,其他的不能同時受這些法律保護的特殊標誌的權利內容便不言自明瞭。
1.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特殊標誌的所有人對其特殊標誌享有商業化權及許可使用權。所謂特殊標誌的商業化權,是指該特殊標誌所有人享有在其公益活動的廣告、紀念品以及以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使用該標誌的權利。所謂許可使用權,是指特殊標誌所有人享有與他人簽訂書面使用合同,許可他人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該標誌的權利。值得註意的是,特殊標誌的許可使用授權,必須由特殊標誌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簽訂書面使用合同,並且特殊標誌的使用人應當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報使用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否則,特殊標誌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將受到工商部門的處罰。
若行為人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或者未經特殊標誌所有人許可,擅自製作、銷售其特殊標誌或者將該特殊標誌用於商業活動,便侵犯了特殊標誌專用權,在此情況下,特殊標誌所有人或使用人可採用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形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即在發現侵犯特殊標誌專用權的行為發生時,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依據著作權法,若該特殊標誌是其所有人自己創作的作品,或者特殊標誌雖是一委托創作的作品,但合同約定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委托人,那麼,該特殊標誌的所有人亦是該特殊標誌作品的著作權人,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一切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如果該特殊標誌作品的上述權利受到了侵害,其著作權人可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若侵權成立,侵權人將承擔著作權法第45條或第46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
3.依據專利法,該特殊標誌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即該特殊標誌的所有人,享有製造及銷售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專有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銷售該產品。否則構成專利侵權,專利權人的救濟方法亦有兩種,即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依據商標法,該特殊標誌的商標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商標專用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即該特殊標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否則構成商標侵權。侵權發生的情況下,權利人可向工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5.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該特殊標誌的所有權人享有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即禁止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不正當地使用該特殊標誌的權利。當此種權利受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採取前述相同的救濟方式。
雖然特殊標誌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受到多重保護,但每一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有效期或保護期是不同的:《特殊標誌管理條例》規定的有效期為4年,自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特殊標誌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依著作權法規定,該特殊標誌作品的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該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商標法規定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專利法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要該特殊標誌依《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取得的專用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中,有一項權利尚存,其所有人便可依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同的有效期或保護期有利於特殊標誌所有人,藉助於上述法律建立一個立體的多層的“防護網”,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