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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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稅制(tax system in ma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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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稅制是中國澳門地區稅收法規和征收制度的總稱。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澳門屬於實行避稅港的地區之一。
澳門稅制的特點:稅種少、稅負輕,實施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
稅種主要有營業稅、職業稅、所得補充稅、印花稅、房屋稅、物業轉移稅、旅游稅、遺產稅、專利稅和消費稅等。
① 營業稅,亦稱“公鈔”。凡在澳門經營商業工業或其他工商業性質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均為納稅人。營業稅按不同行業所持牌照,確定不同等級的年固定稅額,並附徵5%的印花稅公共運輸、出租汽車等行業全年的稅額為150澳元;針織、建築不動產交易等全年稅額為500澳元;離岸銀行適用18萬澳元的最高年稅額非牟利性的中小學及技術學校、捐贈社會慈善的文藝演出、報刊出版和4人以下的家庭小型工場免徵營業稅營利事業的固定資本額或投資額不超過6000澳元者,按適用年稅額減半征收。
② 職業稅。以工作收益為課征對象,包括薪金工資、佣金、獎金、分紅、補貼、賞金等。納稅人分為兩種:一種是雇員和散工。雇員,俗稱“白領”,一般指從事腦力勞動的人,包括同雇主直接合作,不計月薪的人。散工即工人,俗稱“藍領”,從事技工或手工藝者也屬於此類。另一種是自由職業者,包括律師、工程師、設計師、建築師、醫師、會計師等。對政府公務員、神職人員以及年滿60歲的工人免徵職業稅。職業稅的起徵點為每年40800澳元,採取10~15%的6級超額累進稅率。另附徵5%的印花稅。
③ 所得補充稅,即純利稅是澳門的主體稅種。除向賭場征收的專利稅外,收入居於首位。征收對象主要是個人公司、合伙公司、任何性質的有限公司以及在澳門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公司所賺取的收益額,其次是房屋的成交額。所得補充稅採取16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2%,最高稅率為15%,另附徵5%印花稅。所得補充稅是對純利課征,毛收入允許扣除稅法規定准予列支的成本費用。對工業樓宇和工場設施還允許在購置年度提取按價值額20%的首期折舊。對個人經營工商業活動的收益,在扣除法定負擔後所課征的所得補充稅大於該納稅人工作收益已繳的職業稅時,補徵其差額稅款。
④ 印花稅。征收範圍廣泛,採取定額或定率征收除營業稅、職業稅所得補充稅和物業稅附徵5%印花稅以外,一般商業買賣,如價格低於100澳元,豁免印花稅,高於100澳元而低於250澳元者,貼0.5澳元定額印花,250澳元以上者徵2‰印花稅。
⑤ 房屋稅,也稱“鈔銷”。以房屋收益為課征對象。房屋用於出租的,以年租金收入為該房屋收益,自用的房屋,按評估收益計稅。為鼓勵房屋更新,新樓宇的稅率為10%,未擴建或改建的舊樓宇,稅率為16%。
⑥ 物業轉移稅,俗稱“司沙”。凡房屋或土地發生交易時,課征物業轉移稅。在房屋稅免稅期交易的,稅率為4%,免稅期過後交易的,稅率為6%。依據買賣雙方申報的成交價和政府評估的市價,以兩者較高的價值計稅。由買方繳納。另附徵5%的印花稅。
⑦ 遺產稅。依照遺產總額以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不同而訂有高低不同的全額累進稅率,屬於繼承稅性質。
此外,澳門資源缺乏,出口貨物需辦理“出口准許照”在澳門製造而出口到有配額限制的國家的貨品,按貨品離岸價格收取1%的手續費(慣稱出口稅),其他貨品免稅出口。進口貨物不加限制,同時不徵關稅。只對煙、酒、汽車等少數貨品進口課征消費稅,屬於關稅性質。
作為澳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之一的稅收,其稅制歷史非常悠久,明清政府在澳門行使稅務管轄權有300餘年,從1574年(清康熙二十四年)已在澳門開始設立海關、稅館,對葡商徵課地租、船稅,澳門的“關部行台”,是清代中國4大海關之一。1845年11月,葡國國王單方面宣佈澳門為自由港;1849年,澳督阿馬留封閉了澳門“關部行台”,開始向澳門居民徵稅,從此葡人直接在澳行使稅收權力,迄今達140餘年,期間可分為兩大階段。以1974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為界,可分為兩大階段:前階段125年,澳門稅收基本聽命於葡萄牙而無自主權,稅收以賭餉為主;後階段自1974年迄今近20年,澳府有其本身的債權債務,擁有財政稅制自主權,對財政稅制陸續做出改革調整,立法會有權就稅制立法,澳府稅收大增。
從1849年開始,澳葡政府便向澳門居民徵稅,迄今達140餘年,期間可分為兩大階段。即以1974 年葡國“四·二五”革命為界為兩大階段:前—階段共125年,澳門稅收基本聽命於葡國而無自主權,稅收以賭餉為主;後一階段自1974年迄今近20年,葡澳政府有其本身的債權債務,擁有財政稅制自主權,對財政稅制陸續做出改革調整,立法會有權就稅制立法,澳門稅收大增。澳葡政府的稅收約占歷年財政總收入的 50.60%,澳門歷年的稅收結構大致保持在直接稅與間接稅之比為70:30的水平,這一比例近年有逐步上升之勢。
澳門稅制源自葡萄牙稅法並結合澳門情況而制定。分散稅源和分開征收、多採用事後計繳,實行公平計徵,同一稅源不重覆徵稅,凡在澳門收受利益者均需納稅等,是澳門稅制的基本原則。澳門稅制有其特點:稅種簡單,稅率低平,多年來為亞洲國家、地區中稅率最低的地區,專業稅成為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以博彩稅最為突出,占直接稅約7成,占財政收入約3成。
澳門地區的稅制,與大部分經濟發展至相同程度的國家一樣,由各種不同稅項組成。澳門的稅種,從來源區分,包括按照收益、財產或財富及按照資產、勞務征收等稅項。從性質上來區分,則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兩大類。
澳門稅項目前共有17種。直接稅是直接對納稅人的收入或財產征收的稅項,具體名目有屬於直接稅類的包括純利稅、職業稅、房屋稅、營業稅、房屋稅(業鈔)、所得補充稅、博彩稅、專利稅(其中賭業的專利稅約占直接稅總收入的60%)、物業轉移稅等;間接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購買者或消費者征收的稅項,包括消費稅(約占間接稅總收入的60%)、印花稅、旅游稅、彩池稅及多項簽發證明、法務行政、稽查收費等。贈予與遺產稅也屬於直接稅稅務範圍之內的。基於此項稅務歷年來對政府財政收入並未帶來很顯要的增長,原因主要是受課稅對象的多寡數目所影響。因此,政府亦未特別註意這項稅例的修訂工作。現行的贈予與遺產稅稅例是按1969年6月頒佈的有關法例執行,當受益人在接受第三者贈予或承繼一筆遺產時,均須向財政司申報,經過適當的評估價值後,按具體稅率表規定而徵稅。一般而言,倘屬繼承遺產的個案時,由於要把各類物業或財產辦理合法的承繼手續,在律師樓或經法院受理的話,受益人或納稅人必然也要課征遺產稅。然而,一部分未辦理合法繼承產業的情況下,受益人未必一定繳納遺產稅。 按照法例規定,凡遺產價值超過澳門幣1千澳門元者,即要繳納遺產稅,稅率由7%到12%,視受益人與遺產原有人之關係而定。遺產價值超逾100萬澳門元以上者,課征稅率則最高,由12%至24%。有關的親屬關係的排序為子孫後代,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第三類親屬,其它人等。澳門稅務每年1月1日開始,至12月 31日止,是澳門地區的稅務及財政年度。所有在此期間開業的店號,稅項均由開業的月份至年底計算。該年度制由澳門政府通過稅製作硬性規定,各企業必須遵守。
澳門現行的稅制基本上引用自葡萄牙,經過不斷修改而成。特別是作為外商來澳投資,首要考慮因素的各種直接收益課征的稅項,包括職業稅、營業稅、所得補充稅及房屋稅。主要是引用葡萄牙在60年代進行稅制改革後所使用的一套。雖然引入澳門後,經過多番修改,已有基本上的分別,如1964年進行第一次改革,以較現代化的方式征收。
1977年,政府成立“稅務條例析討委員會”,重新頒佈四項稅收的徵稅章程,但仍保留了原有的特征,除了根據收益進行徵稅,還針對收益個人征收所得補充稅等。雖然上述四項直接稅設立已久,但澳門在1978年之前,根本沒有完整的一套稅制,當時政府亦不強制性地要求有關公司商號申報各項稅項。1978年5月,政府頒佈了《會計核數業務管制條例》,同年9月再頒佈一系列的稅法規定,經過多年來不斷的將有關條例修改完善,澳門的稅制至今經已走上了軌道。
澳門稅制中,有關課稅種類的訂立,界定課征對象,稅項稅率訂定(包括賦予稅務豁免或稅收優惠),均屬立法會的許可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它稅務事項。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至於稅務執行方面,澳門政府財政司主要負責本地區總預算冊的編製、執行及控制、核算,並對營業稅、職業稅、房屋稅、所得補充稅4項直接稅負起評核及征收責任。其它稅項則分別由經濟司、立契官公署、旅游司等多個政府部門分別負責。
作為稅務主要行政機構的財政司,在1978年稅制改革以前為廳級,稱為財政廳。為了配合稅制改革,提高稅務執行部門的素質和專業性,就原有部門進行了重組,並給予兩項重要的工作包括財政行政及公共財政的稽核,原來的財政廳亦轉變為財政司,下轄兩個廳級部門(財政行政廳及公共會計廳)。其中財政行政廳轄下包括行政及公物及稅捐部門,執行主要的稅務行政工作。稅捐部門包括稅務行政暨咨詢科及課征緝查科,另外設有澳門區及海島區的財政廳及收納處。由於改組後的新架構仍未能配合稅制改革需要,先後在1985年和1988年進行兩次檢討和修訂。由1988年沿用至今的架構組織,屬下部門包括稅務法庭、政府立契、公共會計廳、組織暨咨詢中心、行政及財務處、財政策劃廳、公物行政廳、資料及策略研究室及稅捐廳。其中稅務主要直接執行部門稅捐廳轄下的正式架構,包括稅務稽查處、稅務行政暨咨詢中心、澳門財稅處。
澳門財稅處分為各科及有兩個財稅分處。同時為著課征稽查目的,非正式的成立了兩個中心:A組納稅人稽查中心及資料搜集科。從上述財政司架構近幾年的變遷,可以看出一個特點,即主要執行稅務行政的部門其獨立性和專業性提高程度有限,相反,其從屬性卻不斷加強。反映了有關當局無意將稅務收入列為主要的公共財政收入及將稅務作為政府經濟政策重要工具。
以上曾經提到,澳門的稅制特點是低稅率,這符合了澳門作為自由港的角色。但它與其它地方最大不同之處,是作為一個獨立的財政區域是其稅收只占公共財政收入的極小部分,不能成為一項政府經濟政策的有力工具。一般來說,在已發展或發展中的國家,稅收已不只是作為政府吸收公共行政活動經費的途徑,在大部分時間,它成為政府干預國家整體經濟甚至出於政治目的有力工具。要達到此目的,其稅收應占公共財政總收入的相當部分,正常情況是在一半左右。但在澳門,稅務收入往往不及政府財政總收入的2成。反而非由行政當局所能控制的博彩稅收卻占了近3成。有關比例在1992年開始有所變動,原因是政府開始公開拍賣土地,賣地收入已開始超越博彩稅收,這樣下來,在幾年內,稅收所占比例還有大幅下降,不過,澳門彈丸之地,土地資源畢竟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利用稅製作為本澳政府干預經濟的工具,其可能性是非常低的。特別是近年來政府在進行各項稅例、稅率修訂時,均有意逐步減少稅收在公共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非由政府方面所能控制的收入,占公共收入的大部分,將成為影響澳府收入的不穩定因素。
1988年澳門公共財政總收益為294100多萬澳門元,比1988年增長 20%。其中,博彩稅收94500萬澳門元,增長37%,占總收入的32%。八項主要務收入(包括營業稅、職業稅、房屋稅、所得補充稅、旅游稅、印花稅、遺產及贈與稅、物業轉移稅等)總收入為50500多萬澳門元,增長20%,占總收入17%。1989年財政總收入386600多萬澳門元,增長 31%,博彩稅143100萬澳門元,增長51%,占總收入37%,八項稅收61400多萬澳門元,增長25.9%,占總收入16%。1990年財政總收入601500多萬澳門元,增長56%。其中,博彩稅193600萬澳門元,增長35%,占總收入32%;八項稅收74600多萬澳門元,增長25%,占總收入12%。1991年收入766100多萬澳門元,增長27%。其中,博彩稅256700多萬澳門元,增長33%,占總收入33%;8項稅收 93400多萬澳門元,增長25%,占總收入12%。1994年收入1281123萬澳門元,增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