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補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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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又稱純利稅,是營業稅、職業稅、和房屋稅的補充稅項,是澳門的主體稅種。此稅項設立的目的,是要使稅務更為公平和均等,符合不同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所得補充稅的征收對象是所有個人或團體,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在本地區從事工商業或工作所取得的總收益。
課稅對象:個人、公司及不論其住所、總部設在何處,而在本地區經營工商業所取得的總收益,以及房屋交易成交時的收益。個人的總收益系指收益總和減除有關負捐後的所得額。它包括工商業活動的收益和工作的收益。公司的總收益系指按《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計算工商業活動全年經營所得的純利。
納稅人和稅率:受課征所得補充稅的個人或團體分為A組和B組。A組包括:1、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2、倒可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100萬澳元或可課稅利潤在近3年平均達50萬澳元以上者;B組系指沒有適當會計報表,同意按有關機構估定之所得利潤交納稅款者。在任何情況下,A組納稅人不能轉為B組納稅入,但如自願選擇按AB納稅人方式應稅的個人和團體,在按A組納稅人方式交稅3年後,可向澳督申報轉向B組納稅人。另外,對於個人來說,課稅是以家庭為單位。為了稅務之目的,家長的收益包括夫婦共同收益、未經法院宣佈分居分產的配偶的專有收益及未成年子女或同等者收益。
扣除規定:凡居住於本地區的個人,可扣除:l、其每年可課稅收益中,可獲得12000澳元的免稅額;2、替他人工作而獲得合併的工作收益中,可獲得20%的扣除;3、扣除納稅人已繳的營業稅和職業稅額;4、扣除對家屬的供養贅,包括子女、受監護人,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其中對配偶的供養費最高可達到6000澳元。
豁免規定:l、政府、地方自治機構和公興行政團體給予之薪金及其它酬1勞;2、不構成職業稅課稅對象的收益;3、擁有法人資格的任何宗教團體或組織的收益;4、與澳門政府簽訂的合約內寫明豁免所得補充稅所獲得的收益;5、有關社團、協會、合作社及其他道德團體,除了法律規定的可豁免額之外,還可在其第一次獲得的收矗矗中得到2萬元豁免;6、個人總收益全年不超過l.2萬元者,社團總收益全年不超過l乾元者;7、在免納房屋稅期間內進行房屋交易時所得的收益。
罰則:l、所得補充稅稅額應在每年9月至11月內分兩次繳清.但稅額在500元者應在9月份一次付清。在補交或欠徵的情況下,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納稅人在接到有關通知後1 5天內繳清稅款。在欠交部分或全部稅款的情況下,納稅人應在10天內清繳有關稅款以及相當於該稅款30%的滯納金。2、納稅人欠交或漏交申報表,將被課以100至10000元罰款,故意欠交或漏交者,課以1000到20000元的罰款。但在該章程未作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對違例的罰款,只能維持在50元到500元之間。對於累犯,加倍罰款,而自動清繳者,罰款減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