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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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taxe professionn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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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澳門對於個人工作收益課征的稅收。
職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實際工作收益扣除免徵額以後的餘額。
工作收益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分紅、補貼、賞金等,不論是定期或額外的收益,直接或見解的收益,金錢或實物收益,都屬徵稅範圍。職業稅採用6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檔 10%,最高一檔為15%。免稅項目包括:政府公務員、神職人員的收入;學徒及年滿60歲的各種職業散工的收入;醫療補貼、家庭津貼、撫恤金、退休金等。
職業稅的納稅人根據工作收益的性質不同劃分為兩類,適用的繳納稅款方式也不同。第一類納稅人是替他人工作而擔任職業折,即所有受薪人士,包括雇員和散工,適用源泉扣繳方式。雇主支付雇員報酬時要代扣代繳稅款,每季度申報繳納一次,每年1月還要詳細填報上年雇員全部薪酬及代扣稅款資料。雇員工作收益超過免稅額時,除每月由雇主扣繳稅款外,每年1月還要進行納稅申報。稅務人員根據雇主與雇員申報的資料進行核定。第二類納稅人是從事自由職業者,適用先行預繳、年終結算的方式。凡從事自由職業者,開業前30日內就要預繳其從開業至本年末的稅款。正常經營的年份,先於1月預繳定額稅款,年終時將年內向顧客收取款項情況進行申報,評稅委員會據此進行核定。
2014年澳門職業稅稅額之扣減和豁免限額:
一、於二零一四年度,設立職業稅稅額之扣減項目,有關扣減率訂定為百分之三十。
二、為適用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所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稅率,須課徵職業稅之二零一四年度收益的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澳門幣一拾肆萬肆仟圓整),而對於超出該金額之收益,適用同一條文所指之百分比。
三、為遵守上款規定,僱主應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之《職業稅規章》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僱員或散工進行同一《規章》第三十二條所指之就源扣繳之職業稅稅額扣減工作,並應每季以增加之豁免額為計算基礎,扣除百分之三十之納稅主體應繳稅額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四、《職業稅規章》第三十二條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的就源扣繳規定僅在下列情況方可作出:
(一)散工,如其每日工資及其他可課稅收益超出$640.00(澳門幣陸佰肆拾圓整);
(二)僱員,如其每月收益超出$16,000.00(澳門幣一萬陸仟圓整)。
五、上款的規定適用於二零一四年度最後一季扣除的金額,並應最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將之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六、根據《職業稅規章》第十條規定,應遞交M/五格式收益申報書的納稅人之職業稅稅額扣除,由稅務當局依職權作出,因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百分之三十的扣減率及豁免額之增加亦應在同一《規章》第四十一條所指之徵收憑單中作適當的扣除。
七、以上數款的規定不影響根據有關《規章》須作出的職業稅遞交或返還。
職業稅是地方對所有從事非工資性職業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稅。企業是提供這一稅的主要源泉。稅率亦按各地出租價值再結合各行業參數等因素進行計算,一年繳一次。
職業稅設立於1975年,那時希拉克任德斯坦總統的總理。當時設立職業稅是為了取代營業稅,但自設立之日起職業稅一直受到資方的批評。
職業稅是基於企業使用的房屋的房租費用、企業投資的增加和職工的毛工資總額作出征收。但在1999-2003年期間,針對職工毛工資總額部分的稅收逐漸免除,總共1200萬企業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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