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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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taxe professionn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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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对于个人工作收益课征的税收。
职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实际工作收益扣除免征额以后的余额。
工作收益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不论是定期或额外的收益,直接或见解的收益,金钱或实物收益,都属征税范围。职业税采用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 10%,最高一档为15%。免税项目包括: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的收入;学徒及年满60岁的各种职业散工的收入;医疗补贴、家庭津贴、抚恤金、退休金等。
职业税的纳税人根据工作收益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两类,适用的缴纳税款方式也不同。第一类纳税人是替他人工作而担任职业折,即所有受薪人士,包括雇员和散工,适用源泉扣缴方式。雇主支付雇员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税款,每季度申报缴纳一次,每年1月还要详细填报上年雇员全部薪酬及代扣税款资料。雇员工作收益超过免税额时,除每月由雇主扣缴税款外,每年1月还要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根据雇主与雇员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定。第二类纳税人是从事自由职业者,适用先行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凡从事自由职业者,开业前30日内就要预缴其从开业至本年末的税款。正常经营的年份,先于1月预缴定额税款,年终时将年内向顾客收取款项情况进行申报,评税委员会据此进行核定。
2014年澳门职业税税额之扣减和豁免限额:
一、於二零一四年度,设立职业税税额之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率订定為百分之三十。
二、為适用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所核准的《职业税规章》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税率,须课徵职业税之二零一四年度收益的豁免额,订定為$144,000.00(澳门币一拾肆万肆仟圆整),而对於超出该金额之收益,适用同一条文所指之百分比。
三、為遵守上款规定,僱主应根据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之《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僱员或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之就源扣缴之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以增加之豁免额為计算基础,扣除百分之三十之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及b)项所指的就源扣缴规定仅在下列情况方可作出:
(一)散工,如其每日工资及其他可课税收益超出$640.00(澳门币陆佰肆拾圆整);
(二)僱员,如其每月收益超出$16,000.00(澳门币一万陆仟圆整)。
五、上款的规定适用於二零一四年度最后一季扣除的金额,并应最迟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将之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六、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应递交M/五格式收益申报书的纳税人之职业税税额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之百分之三十的扣减率及豁免额之增加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之徵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七、以上数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有关《规章》须作出的职业税递交或返还。
职业税是地方对所有从事非工资性职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税。企业是提供这一税的主要源泉。税率亦按各地出租价值再结合各行业参数等因素进行计算,一年缴一次。
职业税设立于1975年,那时希拉克任德斯坦总统的总理。当时设立职业税是为了取代营业税,但自设立之日起职业税一直受到资方的批评。
职业税是基于企业使用的房屋的房租费用、企业投资的增加和职工的毛工资总额作出征收。但在1999-2003年期间,针对职工毛工资总额部分的税收逐渐免除,总共1200万企业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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