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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經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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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經濟聯盟(Union Economique Benelux)

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benelux.be

目錄

比荷盧經濟聯盟的簡介

  比荷盧經濟聯盟是指由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三國建立的經濟集團。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詞,由三國的名稱首2至3個字母所組成。總部設在布魯塞爾。 1944年9月5日,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流亡政府在倫敦簽署比荷盧關稅聯盟協定。1946年,三國決定將關稅聯盟逐步擴大成為經濟聯盟。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簽署《比荷盧經濟聯盟條約》,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為期50年,期滿後可順延10年。宗旨是發展3國關係,協調3國之間的財經和社會事務政策,加強與大國的競爭地位。

比荷盧經濟聯盟的發展歷史

  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

  1944年,二戰將近尾聲,三國的流亡政府於倫敦簽署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協議,並於二戰後的1947年正式生效。1960年,比荷盧經濟聯盟取代了關稅同盟。其實,早在1921年,比盧兩國已組成比盧經濟聯盟(現時仍存在),是為三國經濟聯盟的前身。

  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之組成,促進了歐洲聯盟的成立。歐盟的歷史可追溯至1951年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及1957年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比荷盧三國均為成員,其餘成員為西德、法國和義大利。根據羅馬條約第306條:“若條約未能達致比盧或比荷盧地區聯盟存在和完成的目標,則此等目標不應受條約所妨礙。”此條文在歐盟憲法中原封不動。

  1955年,比荷盧議會(原稱“跨國會咨詢議會”)成立。此跨國會的議事組織的成員中,21名來自荷蘭國會、21名來自比利時國家和地方議會、7名來自盧森堡國會。

  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

  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的條約(Benelux Union Treaty)於1958年簽署,並於1960年生效,旨在促進人員、資金服務及貨品在三國間自由流動。聯盟的秘書處位於布魯塞爾。部長議會負責統一三國的法律,但相關法律只適用於聯盟的層面,不適用於本國國內。三國亦簽署了大量條約,牽涉到各項事務。

  1965年,成立比荷盧法院的條約簽署,並於1975年生效。法院的法官來自三國的最高法院,確保統一執行聯盟的法律條文。此法院位於布魯塞爾。

  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較為活躍。三國成立了比荷盧商標辦事處和比荷盧設計辦事處,均位於海牙。2005年,三國簽署了成立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並於2006年9月1日 取代了上述兩個辦事處。

  成立聯盟的條約將在2010年期滿。新的法律框架預料會取代舊的條約,以反映自1950年代以來,三國國內及歐洲地區的轉變。

  荷蘭語和法語是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及其組織的官方語言。在2720萬的人口中,有83%(2250萬人)說荷蘭語,17%(470萬人)說法語。雖然德語不是官方語言,但比利時和盧森堡本身均視德語為其官方語言之一。其中比利時的德語文化區位於比利時東部,首府為奧伊彭。

比荷盧經濟聯盟的組成機構

  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委員會,負責監督和保證聯盟條約的實施,三國外長每年數次開會討論三國合作問題,三國首相、專業大臣不定期開會討論相互協調問題。部長委員會主席由三國部長輪流擔任,任期6個月,決議須一致通過。經濟聯盟理事會是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主席(每國一名)及各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協調各委員會工作,並起部長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之間的媒介作用。9個委員會分別為對外關係、工業商業農業食品漁業關稅稅收交通運輸、社會事務、法律、人員流動和定居、貨幣和財政委員會。14個專門委員會分別為統計協調、國家預算比較、公共衛生、招標中產階級管理和司法合作、人員流動、領土整治、旅游、環境、能源建築產品評估、邊境居民管理和商議建立跨國界公園專門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並向部長委員會提出有關實施聯盟條約的建議。

  法院負責解釋有關法律條款並提供咨詢意見。由三國最高法院選出的9名法官(每國3名)組成。設檢察長3名(每國1名)。議會間咨詢委員會是3國政府的咨詢機構,由49名議員組成(比、荷各21名,盧7名)。該委員會的職權不僅限於經濟問題,還負責政治合作問題。經濟社會顧問委員會由各國相應的經濟和社會組織指派27名代表組成,每國9名。

  3國之間實現了商品、人員自由流通;3國職工和商人在比荷盧的任何一國均享有同等權利;3國在社會保險、公共衛生、環境、領土整治、經濟、工業能源、港務、旅游稅收比利時法郎荷蘭盾匯率、對第3國支付結算等方面協調政策;3國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對外簽署有關簽證和接受外國移民協定,併在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中採取共同立場。1986年9月,3國簽署比荷盧地區跨國合作公約。

比荷盧經濟聯盟的條約

  比荷盧條約是這三個國家建立聯盟的法律文件。根據該條約,比荷盧經濟聯盟成立了一個適用於這三個國家的經濟、財政和社會政策與立法方面的新協調機制。它還成立了相關機構,以聯盟名義開展工作,包括部長委員會、理事會、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總秘書處;議會間磋商理事會、經濟和社會咨詢理事會、經濟聯盟理事會和仲裁學院。部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可被移植至三個國家的國家立法之中,併在《公約》中予以體現(詳情請參見下文)。儘管成立了這些超國家機構,但是並沒有在超國家意義上對立法權的行使進行完全移交。取決於所使用的法律文書,有一些措施不會自動對成員國產生約束力。

比荷盧經濟聯盟的法律文書

  下列四種文書可確保比荷盧條約得到全面適用。

  決定:部長委員會可在限定領域頒佈決定,領域類別已在比荷盧條約和公約中逐一列出。一旦一項決定在部長委員會通過,便會對三個政府產生約束力。然而,為了使決定適用於比荷盧國家的公民,必須將其納入國內法之中。

  公約:根據比荷盧條約,部長委員會可以制定公約。這些公約被提交至三個國家的國民議會供其批准。一旦獲得批准,它們便會對比荷盧國家產生法律約束力。

  建議:部長委員會還可就與比荷盧聯盟運作相關的某些議題提出建議。這些建議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是三個國家應在其國家立法中對這些建議予以考慮。

  指令:經濟聯盟理事會和總秘書處可以對部長委員會給予他們的指令進行分析。

  比荷盧文書的主體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國際公法、投資貿易、豁免權和知識產權。這些文書被用於促進三國之間的法律協調性和一致性。 每個新決定或公約在獲得批准時均須依據三個國家的國家程式。它們僅在成員國正式將變更納入國家立法之後,才能對公民產生法律約束力。

  比荷盧國家還擁有一個共同的司法機構:比荷盧司法法院。該法院確保了對三個比荷盧國家均適用的統一的法律框架。

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

  比荷盧知識產權(商標與外觀設計)公約 (BCIP)是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在商標與外觀設計領域的一個聯合法律框架。BCIP確定了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及其各執行機構的主要職責。BOIP與三國知識產權局密切合作,確保知識產權立法得到落實,並促進商標外觀設計在比荷盧聯盟境內得到保護。BOIP執行董事會與局長負責向部長委員會提交有關修正案的建議。該委員會或者立即進行修訂,若有需要與國際法規保持一致的話,或者它將向三國提出修訂建議供其批准。商標或外觀設計的申請、註冊或續展可在BOIP進行,也可在其中一個比荷盧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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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林巧玲.

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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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4.169.* 在 2019年5月8日 13:53 發表

如颱風過後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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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0.73.* 在 2019年5月9日 18:55 發表

125.94.169.* 在 2019年5月8日 13:53 發表

如颱風過後個他

什麼意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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