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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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2007年4月,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佈了《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標誌著中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正式建立。
按照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共同指定,保障基金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代管。保障基金遵循“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從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提取啟動資金,在運行過程中,從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保障基金只是一種救助基金,而非責任賠償,實行比例補償投資者無辜損失的原則,在使用方面有著嚴格的規定[1]。
只有在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中國證監會才能啟動保障基金使用決策程式,經過嚴格的審議和評估後,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而且,對投資者參與非法期貨交易和在正常期貨投資活動中形成的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對投資者無辜的保證金損失,也要按程式經嚴格甄別確認後,才能分段按比例補償。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8號《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如下: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期貨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四條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
第六條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
第八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保障基金。
第九條 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來源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
對於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入保障基金專戶。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後續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保障基金的規模、繳納比例和繳納方式,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
第十二條 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屬保障基金。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條 對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保障基金的安全。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五條 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並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保障基金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等資料,確保財務記錄和檔案完整、真實。
第十七條 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險狀況。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後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並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進行處罰,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延期繳納或者拒不繳納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保存、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挪用、侵占、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有關失職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