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訴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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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訴訟心理是指旅游者對即將進行或已經進行的旅游訴訟的心理反應。旅游訴訟心理絕不是也不應僅僅是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理。打官司的願望和目標早在訴訟開始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糾紛形成或某一法律事實和行為、關係發生之初,再推延便可知旅游訴訟心理幾乎可以是社會成員在遇到侵害和糾紛之前。
從心理要素的角度看,旅游訴訟心理包括對旅游訴訟的知覺、需要、動機、態度等。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主體這些心理構成要素都有不同的結構與功能,都會按照其獨特的規定性參加到心理的整合過程,併在大腦的統一控制下存在和發揮作用,進而對主體的行為產生影響。在具有高度社會性的旅游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包括送達、申請、答辯、反訴、舉證、質證、辯論、和解、執行、對訴訟結果的評價以及訴訟活動中其他輔助性舉措,無不是其旅游訴訟心理推動的結果。
從心理內容的角度看,旅游訴訟心理包括對被告、訴訟處理部門、訴訟過程的心理反應。例如,對被告、訴訟處理部門、訴訟過程的逃避、對抗、多疑、焦躁、僥幸等心理反應。逃避是內心恐懼的情感表達,對抗是感受到來自於外界的威脅而採取的過激態度,多疑往往是由於把自己的偏見附加給對方,焦躁源於神經的高度緊張,僥幸源於人們對事物規律的認知產生了錯覺。
旅游訴訟心理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①旅游糾紛私下解決無果,當事人的某種利益或權利主張未得到滿足,雙方矛盾加劇,當事人的訴訟心理會因此而強化;②文化水平較高的人,法律意識較強,對他在訴訟中利益保護心理會有更為明顯的作用;③傳統觀念從道德風尚角度勸說,相互間對某項爭訟標的各讓一步,很可能會被接受;④經濟發展快、效益好的地區當事人必然在訴訟中產生效率目標;⑤市場經濟中爭訟的目的大多都是尋求金錢補償,金錢補償是絕大多數糾紛爭議的核心內容。[1]
旅游訴訟心理的歷程[1]
隨著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斷增加,把握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心理狀態和變化過程,對於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有著重大的意義,是擺在我們每一個法律人面前的重要課題。一切民事糾紛都有它的社會心理上成因,每一類糾紛都有其不同的特點和規律,訴訟參與人是有精神與意識活動的人,在訴訟中都存在著一般的心理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性,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對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在某種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響。在訴訟的激烈對抗中,當事人會產生各種訴訟心態和反應,其中一些訴訟心理是符合法律取向,有利於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紛爭的。然而,有些當事人的訴訟心理卻偏離法律賦予其訴權的目的,甚至相背離。旅游消費者增強旅游消費的維權意識,這樣不但可以有效地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規範旅游市場有著積極意義。因而,研究旅游訴訟的心理歷程具有現實的意義。
(1)起訴階段的心理
經過投訴不能得到社會的同情和行政規章保護,投訴者往往會對社會產生強烈的懷疑心理、自我否定心理,表現出厭世感,當事人雙方對抗加重。當事人由於投訴不予受理或不合理投訴請求處理的打擊,越發不能容忍對方,依據經濟學中的回報和效益理論,希望從司法途徑獲得經濟上的補償和精神上的安慰。原告起訴階段的具體心理有以下特征。
- 極端化
原告的確受到了不法侵害,並且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是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權利人在實現心理平衡的要求和行為缺乏理性,有某種極端化的心理傾向。並把矛盾指向範圍擴展到法官和法院上,往往不會自覺配合調查工作。法院在強調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要加強向人們宣傳不良訴訟的後果,引導人們避免走人不良訴訟的道路,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
- 經濟性
根據亞當·斯密”理性經濟人”理論,在旅游活動中,人都是利己的,這種利己心理表現為追求自我利益的實現,可稱為旅游經濟性心理。如果旅游投訴者利益衝突無法獲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協調與和解的時候,就訴諸於法律,當事人在心理上的爭利性,成了無可掩飾的特點。許多律師出於逐利的目的也會千方百計地迎合當事人的訴訟心理,和當事人建立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同體,從而強化了當事人追逐利益的衝動。在以爭利性為主旋律的旅游訴訟中,應儘量在公平合理滿足原告的訴求,旅游訴訟才可以得到完滿的處理。
- 可塑性
在這一進程中,當事人的心理趨向理智,從而表現出較強的可塑性。在法庭環境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由於威懾於法律,自製力一般能夠得到強化,個性心理和極端傾向也受到削弱和矯正。鑒於原告當事人逐步鎮靜心理狀態,法官可以通過利用寬鬆的環境力爭當事人雙方撤訴,進行調解。
(2)舉證階段的心理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條基本原則,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所以,舉證階段,當事人大都抱著強烈的處理願望和心情提供有利於己的證據,原告如此,被告也如此。在旅游訴訟案件中,因旅游活動的流動性強的特點,涉及案件的發生地點、訴訟處理地點異地性等問題,當事人不易掌握證據,法院往往主動要求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如果法官會因原告方不能提供證據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可能滿腹牢騷,肆意指責法院不公正、法官不清廉。如果因上訴後原告提供出有利自己的證據,一審判決被二審改判和發回,當事人會處在一種無奈等待的絕望焦灼的心境中。舉證過程中,為了勝訴,當事人千方百計打通人情關係,靠法官、靠律師、靠上級的心理十分強烈。
(3)調解階段的心理
民事訴訟調解是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實現社會矛盾“軟著陸”的有效途徑,被國際司法界譽為“東方經驗”。旅游民事訴訟調解包括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庭內調解、庭外調解、案內調解、案外調解。與此相應,旅游民事訴訟調解也可以分為庭前調解心理、庭中調解心理、庭內調解心理、庭外調解心理、案內調解心理、案外調解心理。下麵僅就庭前調解與庭中調解心理略做分析。
庭前調解一般限於2次,調解的最後期限為舉證期限完畢的15日內。庭前調解期間,當事人往往熱衷於找熟人、找關係、說情、送禮。司法實踐中發現當事人多持這種觀念,似乎官司贏輸取決於財力的大小和人際關係的強弱。基於這種觀念,當事人訴訟不是通過積極的舉證質證來合法地表達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是想盡辦法拉攏法官,以此方法要求法官法外開恩予以關照。基於當事人上述心理行為,需要調解者採取相應對策。
庭中調解屬於開庭時的程式要求,當事人經過漫長的等待中,盼望案件能儘早完結。訴訟各方主體的心理活動和行為是基於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而產生的,即訴訟主體心理活動除受到訴訟前的關係和利益影響外,還最直接受到訴訟權利和義務的觸發。鑒於目前贏了官司輸了執行結果情況眾多,當事人讓步妥協需求調解還存在,有必要加大庭內調解的力度。
(4)審判階段的心理
我國正處於社會的轉型期,在這個大的背景之下,社會秩序混亂,利益衝突加劇。這些社會性的問題必然會反映到每個人的身上,當事人的旅游訴訟心理概莫能外。在市場的引導下匆匆忙忙投身於利益的追逐中,以經濟利益為追求的目標。一些當事人的這種逐利心態被帶到訴訟中,出現以經濟利益為唯一目的的訴訟,而忽視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無錢莫辦事”的社會風氣引導當事人的訴訟心理走向歧途。在民事、行政審判、執行和其他執法過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導致許多當事人懷有為爭取利益補償,而花錢搞“感情投資”的心態。使當事人在經濟上極大增加了投入,在心理上增加了負擔。法院必須廉政嚴明處理旅游投訴,避免正當的旅游民事訴訟中受害一方得不償失。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審判機制、法官的司法水平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與當事人不良訴訟心理的產生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對同一法律內容還經常見到不同的法律規定,並且這種相衝突的規範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層次,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這種法制的不健全給一些人可乘之機。因而加強訴訟心理學的研究和教育,無疑也會改變旅游訴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