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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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旅游投訴者[1]
旅游投訴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旅游投訴管理機關維護自身或者他人旅游合法權益的人。
旅游投訴者的權利和義務[1]
旅游投訴者有如下權利:一是有權瞭解投訴的處理情況;二是有權請求調解;三是有權與被投訴者和解;四是有權放棄或者變更投訴請求。
投訴者應當履行如下義務:一是按照旅游投訴規定的條件、範圍投訴;二是要求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遞交投訴狀,並按照被投訴者人數提交副本。遞交投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訴,由旅游投訴管理機關記入筆錄,並由投訴者本人簽字。
旅游投訴者的符合條件[2]
根據國家旅游局《旅游投訴暫行規定》,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於《旅游投訴暫行規定》所列的旅游投訴範圍。
二、旅游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投訴
(一)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二)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游服務的。
(三)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四)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五)認為旅游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六)旅游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七)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 ↑ 1.0 1.1 宋才發,楊富斌主編.旅游法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6.
- ↑ 旅游投訴須知.內蒙古政府門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