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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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投诉者[1]
旅游投诉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维护自身或者他人旅游合法权益的人。
旅游投诉者的权利和义务[1]
旅游投诉者有如下权利:一是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二是有权请求调解;三是有权与被投诉者和解;四是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
投诉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是按照旅游投诉规定的条件、范围投诉;二是要求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照被投诉者人数提交副本。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投诉者本人签字。
旅游投诉者的符合条件[2]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二、旅游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五)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七)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 ↑ 1.0 1.1 宋才发,杨富斌主编.旅游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6.
- ↑ 旅游投诉须知.内蒙古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