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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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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根據採購人的委托,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經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

採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的權利:

  (一)依法接受採購人委托,組織政府採購活動;

  (二)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三)依法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活動,不受地區和區域的限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採購代理機構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市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運行規程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

  (二)對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中獲知的依法不能公開的資料、信息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三)接受並答覆供應商的質疑,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政府採購投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認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代理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後,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後,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範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予以公告。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範圍內代理政府採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與變更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併後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不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採購代理機構建設[1]

  政府採購領域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正在日趨繁榮,雖然財政部已經出台了規範社會中介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一般程式、審批資格的條件與程式等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但加強對人員與操作的管理仍是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當務之急。

  健全內部治理機制

  在政府採購代理行業逐步建立起來後,部分採購代理機構存在內部治理機制不到位、不完善的情況,並由此引發了內部不同利益體之間的矛盾激化和深層次管理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採購代理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穩步發展。同時,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也直接或間接地導致採購代理機構質量控制制度的失控,削弱了執業風險控制能力,嚴重影響到行業的公信力。因此,健全和完善採購代理機構內部治理機制問題,是滿足社會對行業要求的重要基礎和根本保證。

  完善章程是核心採購代理機內部如果沒有制定嚴格的準入和退出制度,關於股權設置、出資人條件、出資人加入與退出等內容在章程中也未加詳細說明,那麼,一旦出資人之間發生矛盾,就難以找到解決矛盾的依據。因此,加快完善採購代理機構的章程,是作為採購代理機構內部治理機制建設的核心。

  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採購代理機構應建立與內部質量控制相結合的崗位責任制度、能上能下的晉級制度、能進能出的流動制度,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採購代理機構不斷發展壯大。採購代理機構應與員工按照《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時間以3~5年為宜;合同中必須明確勞動合同出現糾紛時的處理方式,違約處理辦法。

  科學財務管理制度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現行法規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明確財務公開的內容。出資人之間應做到財務公開、透明。財務收支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年終財務報表應經過外部審計

  開合理分配製度採購代理機構應實行全面的統一管理、統一考核、統一分配。採購代理機構的利潤分配,不應以“資合”作為惟一或主要的依據,而應“人合”與“資合”並重,責任承擔與所獲報酬匹配,物質鼓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以調動採購代理機構各個層面的積極性。

  凈化代理執業環境

  我國政府採購市場中的社會中介代理行業剛剛起步不久,其運行機制不完善,自律能力較差。再加上企業法人制度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夠完善,以及財政、稅收、金融外匯管理體制及價格管理體制等相關方面缺乏配套,加大了代理採購的風險。一旦採購醜聞曝光,媒體和公眾的第一反應是:代理政府採購不行。

  但筆者認為,採購代理機構應承擔的只是組織採購責任,而不是此外的其他責任。因此,政府應該加強制度建設,以凈化採購代理的環境,以營造一個更公平、公正的執業環境。

  提高職業道德水平

  制定“以事業培養人,用感情輓留人,用體制激勵人”的發展戰略首先,要嚴格樹立團隊精神和整體利益觀念,強調個人利益服從團體利益,杜絕私自攬業務、拿回扣,致使採購質量下降的現象發生。

  強調並重視員工的利益,為他們多提供培訓和外出考察的機會“只讓員工講奉獻,不讓員工講索取”這種現象在目前的採購代理行業非常普遍。其結果是,員工頻繁跳槽,這也是造成採購質量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採購代理機構的領導應該把員工的利益放在心上,對業務能力、責任心強的人員,採用職務、工資晉升等激勵手段,加以褒獎;而對業務能力差、責任心不強的人員,則應堅決予以調整甚至辭退。同時,在採購代理機構內大力倡導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

  以客戶為中心,強化服務意識採購代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機構,客戶數量的多少與採購代理機構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因此,應建立客戶回訪、聯絡制度,實行客戶溝通目標責任制,樹立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經營理念。對於偷工減料、違規操作、對客戶不負責任等有損客戶利益的人和事,要從嚴查處,絕不姑息。

參考文獻

  1. 徐瑛.採購代理機構建設“三點論”.政府採購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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