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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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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不受地区和区域的限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二)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与变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不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代理机构建设[1]

  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正在日趋繁荣,虽然财政部已经出台了规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一般程序、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但加强对人员与操作的管理仍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当务之急。

  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在政府采购代理行业逐步建立起来后,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内部治理机制不到位、不完善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内部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矛盾激化和深层次管理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同时,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采购代理机构质量控制制度的失控,削弱了执业风险控制能力,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公信力。因此,健全和完善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是满足社会对行业要求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

  完善章程是核心采购代理机内部如果没有制定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关于股权设置、出资人条件、出资人加入与退出等内容在章程中也未加详细说明,那么,一旦出资人之间发生矛盾,就难以找到解决矛盾的依据。因此,加快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的章程,是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核心。

  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与内部质量控制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度、能上能下的晋级制度、能进能出的流动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采购代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员工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以3~5年为宜;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合同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式,违约处理办法。

  科学财务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规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明确财务公开的内容。出资人之间应做到财务公开、透明。财务收支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年终财务报表应经过外部审计

  开合理分配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全面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分配。采购代理机构的利润分配,不应以“资合”作为惟一或主要的依据,而应“人合”与“资合”并重,责任承担与所获报酬匹配,物质鼓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以调动采购代理机构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净化代理执业环境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社会中介代理行业刚刚起步不久,其运行机制不完善,自律能力较差。再加上企业法人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够完善,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管理体制及价格管理体制等相关方面缺乏配套,加大了代理采购的风险。一旦采购丑闻曝光,媒体和公众的第一反应是:代理政府采购不行。

  但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的只是组织采购责任,而不是此外的其他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制度建设,以净化采购代理的环境,以营造一个更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

  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制定“以事业培养人,用感情挽留人,用体制激励人”的发展战略首先,要严格树立团队精神和整体利益观念,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团体利益,杜绝私自揽业务、拿回扣,致使采购质量下降的现象发生。

  强调并重视员工的利益,为他们多提供培训和外出考察的机会“只让员工讲奉献,不让员工讲索取”这种现象在目前的采购代理行业非常普遍。其结果是,员工频繁跳槽,这也是造成采购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领导应该把员工的利益放在心上,对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采用职务、工资晋升等激励手段,加以褒奖;而对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的人员,则应坚决予以调整甚至辞退。同时,在采购代理机构内大力倡导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以客户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客户数量的多少与采购代理机构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应建立客户回访、联络制度,实行客户沟通目标责任制,树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经营理念。对于偷工减料、违规操作、对客户不负责任等有损客户利益的人和事,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参考文献

  1. 徐瑛.采购代理机构建设“三点论”.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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