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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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規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將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性建設法規和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法規系統。
1、建設行政法律
建設行政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國家建設管理機關從巨集觀上、全局上管理建設業的法律規範,對促進國家建築業發展,製裁行政違法行為,起著主導作用。
(1)城市規劃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規劃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市政公用事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3)村鎮建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4)風景名勝區管理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
(5)工程設計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註冊建築師條例。
(6)建築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7)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8)標準化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2、建設民事法律
建設民事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國家強制性保證其實施的,體現人民意志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建設關係的法律規範。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利用價值規律調整經濟關係,促進建築企業經營管理必不可少。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3、建設技術法規
建設技術法規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工程勘察、設計、規劃、施工、安裝、檢測、驗收等的技術規程、規則、規範、條例、辦法、定額、指標等規範性文件。它以建設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專家綜合評價、科學論證而制定,分為國家、專業(部)、地方和企業四級。包括:設計規範、施工規範、驗收規範、建設定額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