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債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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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金所《委托債權投資交易規則》的定義,委托債權投資是指有投資意願且有投資能力的投資者作為委托人,通過銀行、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專業金融機構(即受托人)進行的對特定項目的固定收益類債權投資。委托債權的本質是類直接投資性固定收益類債權。
首先是企業直接融資需求不斷增強,以及利率市場化、金融脫媒化等金融改革大趨勢的客觀需求。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和利率市場化程度,是我國金融改革的方向。因此“十二五”規劃提出要“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形成高度市場化的股權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其他直接融資市場。發展較快的債券、銀行理財、信托投資、PE、VC等直接融資方式較好地承擔了社會融資結構優化功能。
其次是商業銀行業務轉型的內在需求。面對新的市場環境和更為嚴格的資本監管要求,商業銀行不同程度地開始實施“從高資本占用型業務向低資本占用型業務、從傳統融資中介向全能型金融服務中介”的戰略轉型,努力擺脫利差型盈利模式,逐步樹立資產管理型、綜合服務型、價值創造型發展理念。
再次是居民理財需求多元化趨勢增強。由於國內金融市場化程度不高,金融產品體系尚不成熟,各類投資者缺乏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財富管理市場需求空間巨大。
委托債權投資交易創新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推出的。實體企業項目融資需求和合格投資者投資需求的對接,主要通過傳統信貸、信托、股票、債券等融資渠道實現,遠遠滿足不了融資交易市場需求。委托債權投資作為創新型的直接融資形式,滿足了實體經濟直接融資和投資者投資渠道多元化的需求。
首先,在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的同時有效降低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委托債權投資是一類直接投融資行為,投資風險由投資人實際承擔,由於融資企業所付出的絕大部分融資成本轉化為投資人的投資收益,壓縮了投資端到融資端的具體流程,減少了中間機構的利潤留存和分成,既滿足了融資企業獲取資金降低成本的訴求,也滿足了投資人擴大債權性投資的需要。
其次,是債券融資外直接融資方式的重要補充。
委托債權投資與債券市場等直接融資模式是具有顯著差異的。委托債權投資交易要求銀行將符合常規信貸審核標準的企業融資需求作為掛牌標的,銀行的審貸標準一定意義上就等價於債券市場上的信用評級機制;同時由於債權沒有被債券化和標準化,因此不能直接面向終端投資者,具備更高資金配置能力的銀行理財可以充當合適的投資人。
第三,有利於創新型直接融資的監管建設。
委托債權投資雖然不屬於銀行日常的信貸業務,但將其置於統一的交易平臺,以供需雙方相匹配的方式開展業務,可以完整準確的統計業務規模、機構、風險層級等。北金所和商業銀行業定期將業務情況向監管部門彙報,監管部門已在2012年3月起將其作為理財資金投資運用的一個類別進行統計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