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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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資模式是指由項目投資者直接安排項目的融資,並直接承擔起融資安排中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一種方式,從理論上講是結構最簡單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
(1)選取融資結構及融資方式比較靈活。發起人可以根據不同需要在多種融資模式、多種資金來源方案之間充分加以選擇和合併。
(2)債務比例安排比較靈活。發起人可以根據項目的經濟強度和本身資金狀況較靈活地安排債務比例。
(3)可以靈活運用發起人在商業社會中的信譽。同樣是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信譽越好的發起人就可以得到越優惠的貸款條件。
直接融資模式的不足之處,主要變現在將融資結構設計成有限追索時比較複雜:
(1)如果組合合資結構的投資者在信譽、財務狀況、市場銷售和生產管理能力等方面不一致,就會增加項目資產及現金流量作為融資擔保抵押的難度,從而在融資追索的程度和範圍上會顯得比較複雜。
(2)在安排融資時,需要註意劃清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融資責任和投資者其他業務之間的解析那,這一點在操作上更為負責。所以,在大多數項目融資中,由項目投資者成立一個專門公司來進行融資的做法比較受歡迎。
(3)通過投資者直接融資很難將融資安排成為非公司負債型的融資形式,也就是說在安排成有限追索的融資時難度很大。